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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化学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

日期:2016-11-1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卓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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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孙卓奇)

  【弁言小序】

  化学领域的专利权利要求,常见用化学方法特征进行限定,无论是制备物质的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如物质的使用方法、加工方法、处理方法等),通常涉及工艺、物质以及设备的特征。涉及工艺的方法特征包括工艺步骤(也可以是反应步骤)和工艺条件,例如温度、压力、时间、各工艺步骤中所需的催化剂或者其他助剂等。涉及物质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中所采用的原料和产品的化学成分、化学结构式、理化特性参数等。涉及设备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所专用的设备类型及其与方法发明相关的特殊性或者功能等。

  在创造性审查中,如此繁多的特征类型通常会造成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如何根据这些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引入这些区别特征以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成为一个难点问题。本文借助于一个真实案例,具体分析如何针对涉及化学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判断。

  【理念阐述】

  涉及化学方法特征的专利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通常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判断这类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对这些区别特征逐一进行分析判断,将造成专利审查决定说理杂乱且行文冗长,更重要的是,容易导致将区别特征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中割裂出来,只是片面地关注区别特征本身是否在现有技术中有相应记载或是否具有技术启示,会忽视这些区别特征的整体组合给发明技术方案整体带来的技术效果,造成判断结论的不准确。

  判断这类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基于发明构思对发明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虑,确定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将多个区别特征首先进行分类和概括。例如,将隶属于同一工艺步骤或具有紧密联系的技术特征列为一类,在此基础上,基于这类区别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随后判断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即使区别特征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手段,也并不仅仅就此否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还应该看该区别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是否和其他技术特征结合起来共同解决某项技术问题,以及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教导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案例演绎】

  某案权利要求1涉及改性酚醛树脂,其制备方法包括:在添加比例范围内部分量加入甲醛水溶液,部分量加入水,并用碱性水溶液调整pH值到7.5至10.5之间;在添加比例范围内部分量加入尿素,并均匀升温至55℃至70℃,保温反应10至30分钟;加入苯酚,在添加比例范围内部分量加入碱性水溶液,使温度升至70℃至90℃;保温反应并检测粘度,当粘度达到35mP·s至45mP·s时加入三聚氰胺、剩余的水、甲醛水溶液和碱性水溶液;升温至65℃至85℃反应,并保温;当测试胶液粘度为55mP·s至135mP·s时,降温,并加入剩余的尿素,继续降温至35℃以下,放料,即得改性酚醛树脂;所述甲醛水溶液是分两步加入的,每次加入的量为甲醛水溶液总量的30%至70%;所述碱性水溶液是分两步加入的,每次加入的量为碱性水溶液总量的20%至80%;所述水是分两步加入的,每次加入的量为水总量的40%至60%;所述尿素是分两步加入的,每次加入的量为尿素总量的35%至65%。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2公开了一种改性酚醛树脂及其生产方法,将50份苯酚(工业纯)在在反应釜中熔化,再加入15份尿素(工业纯)、15份三聚氰胺(工业纯),首次加入95份甲醛水溶液(37%浓度),调pH 6至8,升温至75℃至100℃,保温30至100分钟,用盐酸调pH=3.0至5.5,进行共缩聚反应,当粘度≥20S时,用Na2CO3调pH 7.5至12.0,再加水100份,二次加入剩下的105份甲醛水溶液,控制温度80℃至95℃,保温反应至终点。

  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证据2在制备方法方面存在多个区别特征,例如添加原料的先后顺序、反应pH值范围、反应温度、反应时间等。可以想象,针对如此多的区别特征,如果将其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整体中割裂出来,针对每一个区别特征自身所具有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会导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数目较多,造成说理杂乱且行文冗长,甚至会造成遗漏或忽视发明核心。在随后判断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时,会导致片面地关注区别特征本身是否在现有技术中有相应记载或是否具有技术启示,忽视了这些区别特征的整体组合给发明技术方案整体带来的技术效果,从而将这些区别特征的引入认定为公知常识或常规替换,在此情况下,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自然是不准确的。

  该案中,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传统的改性酚醛树脂(即证据2的改性酚醛树脂)采用碱-酸-碱工艺,成品胶粘剂的游离甲醛和游离苯酚相对较高,不利于环保;而本案的发明构思在于改性酚醛树脂先加入甲醛水溶液后,分阶段加入尿素、苯酚、三聚氰胺,整个反应过程在碱性条件下完成,通过对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的粘度或水溶性控制,得到的改性酚醛树脂固含量43%至50%,pH 9.7至12,游离醛<0.3%,游离酚<0.5%,实验数据也证实了上述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实质上可以概括为工艺步骤的方法特征(即原料的加入顺序和加入方式)和工艺条件的方法特征(即反应pH值范围、反应温度和反应时间),所述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的目的在于降低改性酚醛树脂中游离醛和游离酚的含量(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此基础上,判断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即使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原料添加顺序、反应pH值范围、反应温度、反应时间等特征本身属于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手段,也不能就此否定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而是应当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有动机引入上述区别特征以降低改性酚醛树脂中的游离醛和游离酚含量。

  最终,该案合议组认为,基于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改性酚醛树脂中游离醛和游离酚的含量。虽然其他现有技术(证据1)公开了在制备改性脲醛树脂时,分四次加入尿素,五次加入氢氧化钠,但并没有给出分批加入尿素和氢氧化钠能够降低改性酚醛树脂中游离醛和游离酚的含量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简言之,判断涉及化学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应当基于发明构思对发明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虑,首先,可以基于发明构思将多个区别特征进行分类和概括,然后基于这类区别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