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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侵权案胜诉

日期:2017-02-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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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向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原告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送达(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宽城JF矿业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与201010272769.0号“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相同或等同的侵权设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悬浮式干式磁选机技术问世 

铁岭市陆平粮油仓储设备厂(以下简称铁岭陆平设备厂)经过长期的努力,成功研发出悬浮式干式磁选机技术,并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号:201010272769.0)及多项实用新型专利。 悬浮式干式磁选机技术打破了传统干式磁选设备“磁力、重力一致”的分选模式,采用了“磁力、重力相反”的“悬浮式”分选模式,采用平面磁系结构,并辅以“对辊布料”、“防跑偏带式输送”和“溢流辅选”等一体化创新设计,解决了“细粒级”和“高分选率”之间的矛盾,对铁矿石选矿行业产生了革命性影响,代表了磁选设备的世界先进水平。 

铁岭陆平设备厂将上述专利的独占使用权授予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桥公司),许可期限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至专利期限届满之日止。大连海桥公司利用上述专利技术制造、销售的悬浮式干式磁选机极大提高了铁矿石选矿的质量和效率,受到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 

侵权产品肆虐市场 

上述专利产品造价昂贵,每台售价将近200万元,一些企业便试图无偿使用涉案专利技术,于是,短短几年内,市场上出现大量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经过明察暗访,大连海桥公司发现,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的宽城JF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F公司)生产车间里,安装有6台涉嫌侵犯201010272769.0号发明专利权的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大连海桥公司下定决心开始维权。 

2015年5月,大连海桥公司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全权代理上述专利的维权事宜。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撰写不当,保护范围受到局限 

涉案专利仅有一项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一种悬浮式干式磁选机,有机架,其特征在于:机架上有上、中、下三个水平的带式输送机,上带式输送机是主选带式输送机,中带式输送机是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下带式输送机是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主选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外表面有网格,机架上、主选带式输送机的上、下料带之间靠近下料带处有由长方体永磁体块沿三维方向排列组成的立方体形水平磁系,水平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相垂直,机架上、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后端有进料斗,进料斗有溢流口,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前支撑辊筒是磁滑轮,机架上、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左、右两侧、沿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长度方向分别围有溢料导板,溢料导板的下方有沿给料福选带式输送机长度方向的出料口,机架上、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上、下料带之间、水平磁系前半段下方,有一排贴紧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上料带的水平托辊,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后端与进料斗的溢流口相连,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上面的左、右两侧分别与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左、右两侧溢料导板的出料口相连,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前支撑辊筒是磁滑轮,主选带式输送机的前部、水平磁系前端的下方有可移动隔矿板,可移动隔矿板的前方有前干选后铁矿石仓,可移动隔矿板的后方有尾矿仓,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前端的下方有后干选后铁矿石仓。 

如上所述,涉案发明创造在业界具有革命性影响,具有很强的创造性,但是,由于专利代理人在撰写涉案专利申请文件时,未能合理的分层次设置权利要求,而是将全部的技术特征写入唯一的一个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甚至将一些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受到一定的局限,这在客观上将对权利人的维权产生不利影响。 

取证受阻,原告艰难起诉 

专利维权,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几经周折,徐新明律师团队协同大连海桥公司的技术工程师进入JF公司的生产车间,对涉嫌侵权的悬浮式干式磁选机(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考察,对机器设备进行拍照、录像,并全程公证。 

被控侵权产品长、宽、高分别为5300mm、3433mm、3506mm,重量23285kg。由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机身在很大程度上被外壳所遮蔽,机器内部的结构难以全面了解。事已至此,只能寄希望于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2015年6月,徐新明律师代理大连海桥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同时依法申请法院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调查取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怎奈法院的案件堆积如山,法官有心无力,根本无暇顾及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没有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充分取证,不能向法庭呈现机器设备的内部结构特征,法院何以认定侵权成立! 

自信不构成侵权,被告主动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 

2015年8月26日上午9时,徐新明律师及原告技术副总张金梅先生代理原告大连海桥公司在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参加庭审,被告JF公司则委派一名资深专利代理人和一名技术工程师到庭应诉。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比对说明》(以下简称《比对说明》)。在《比对说明》中,被告分贝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拆分为8个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对说明。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比较,被控侵权产品方只有3个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其余的5个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从而不构成侵权。 

因法院未能应原告请求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调查取证,以至于原告直到开庭才第一次看到被控侵权产品的完整技术方案,鉴于此,法庭要求原告在庭审结束后7日内就被告提交的《比对说明》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原告代理律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解释、分析及比对说明 

如上所述,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失误,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受到不当限制。根据被告提供的《比对说明》可知,被告是在涉案专利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造,形成了被控侵权产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比较,看上去的确存在一定的区别。因此,被告十分自信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绝对不侵犯涉案专利权。 

然而,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并非纯粹的技术问题,其性质更接近于法律问题,既然是法律问题,那么,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就不宜僵化,而应遵循法律的逻辑,将技术逻辑和法律逻辑相结合,根据个案的特殊案情,作出最恰当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技术比对。 

基于以上认知,徐新明律师针对被告在《比对说明》中所列出的5组“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充分利用涉案专利说明书及被告《比对说明》的语境,作出客观、全面的解释和比对说明,最后一一得出上述5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结论。 

例如,涉案专利中的“水平磁系”,是涉案专利的创新点之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关于水平磁系的技术特征描述为:机架上主选带式输送机的上、下料带之间靠近下料带处有由长方体永磁体块沿三维方向排列组成的立方体形水平磁系,水平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相垂直。 

对此,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中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为垂直、平行交替设置,极性交替排列,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关于磁系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上述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徐新明律师经分析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垂直、平行交替设置,这就意味着,被控侵权产品是将两种磁极方向的永磁体块交替排列。然而,涉案专利关于磁系的技术特征,并未将任何两个相邻的永磁体块之间的位置关系限定为紧密连接关系,换言之,涉案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并未排除在任何两个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垂直的永磁体块之间插入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形不垂直的永磁体块之情形,具体的讲,涉案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并未排除在任何两个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垂直的永磁体块之间插入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平行的永磁体块之情形,即,涉案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并没有排除磁极方向交替排列的情形。被告将被控侵权产品水平磁系中插入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平行的永磁体块,是在上述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之外增加的技术特征,所增加的技术特征和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综上,被控侵权产品关于磁系的技术特征已覆盖了涉案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 

合议庭基于本案相关证据及原、被告的意见陈述,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涉案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决被告停止制造、使用与原告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相同或者等同的侵权设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2017年1月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上述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