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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法(二)

日期:2016-12-13 来源:WeIP知产生态圈 作者:张楚、孙占利等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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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网络法特有制度 

域名制度

网络是虚拟的,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各种活动,包括浏览信息、游戏娱乐,所接触到的来自互联网的各种信息都只是记录在各个不同的服务器上的数据。网络用物理链路把各个孤立的工作站或主机相连在一起,组成数据链路,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互联网将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的计算机终端、客户端、服务端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手段联系起来。通过这种联系,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人可以进行各种交流活动。从某种角度来说,网络只是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渠道,一种可以获取资源的渠道,而这条渠道所导向的,是各个承载信息的计算机或服务器。而帮助我们区别各种不同的服务器进而使我们获取各种不同资源的,则是域名。

介绍域名,有必要先了解其前身——互联网协议地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简称IP 地址)。互联网协议是计算机与计算机相互连接所必须遵守的协议,它是计算机相联并且登入互联网络的通行证。每台连接网络的计算机都有一个固定并且唯一的数字IP地址,用于相互区别,由32位二进制数码组成。这就好像不同的街区组成了一个城市网络,而每个街区都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相互区别的地址。在因特网上,220.181.6.19就是百度网的IP地址,是记录百度网上的各种信息的服务器的地址。这是最初的网络地址识别系统。

由于单纯的数字形式比较枯燥难记,于是域名系统创始人Jon Postel(波斯特尔)与其同事开发了另一套识别系统——域名系统(DNS,Domain Name System)。域名系统提供了域名和互联网协议地址(IP地址)之间相互转换的机制。[]比如识别百度网的IP地址在进入域名时代之后便可转化为简易的文字地址:www.baidu.com。如果说IP地址是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地址,那么域名便是地址的外衣。

一 域名概述 

域名为我们提供了一道通往网络世界的桥梁,域名运用的普遍性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对域名的法律研究建立在对域名本身的良好了解的基础上。本节将对域名的概念、价值、结构、功能、特征和相关立法进行介绍,建立一个对域名的基本了解。 

1 域名的概念 

关于域名的概念各国在立法上并不相同,学术上也有不同的意见,但是域名的共性在这些定义中均有提及,那就是连接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地址,这指的是域名的定位功能。早期的定义关注的主要是此功能,到了后期,域名的标识功能越被人们发掘并且纳入域名的定义范畴。

(一)域名的立法界定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将域名定义为:“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网域名称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网域名称(即域名):指注册管理机构或受理注册机构依财团法人台湾网路资讯中心所公布相关办法核发国家代码(ccTLD)为tw(我国台湾地区的顶级域名)之名称。”
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第3005条规定:“域名是指任何域名成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分配的任何包括文字与数字的名称,作为互联网络之上电子地址的一部分。”

(二)域名概念的理论界定 

第一种说法认为域名是可以用来识别与互联网连接的特定的计算机,并被用作电子邮件地址或万维网地址的一种标识。
第二种说法认为域名是为便于人们发送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设计的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
第三种说法认为域名是特定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与其计算机主机IP地址相对应的网络路径名称。

(三)域名概念的界定 

纵观国内外域名的立法与学术定义,域名的含义离不开以下三点: 

第一,域名是一种地址。这是从域名的技术层面进行分析,域名的产生是为了解决数字IP地址复杂难辨的问题。在定位寻址这个功能上,其与IP地址是没有区别的,只不过是表现的形式不同而已。有人称域名是“网络门牌”,这个比喻很贴切,在互联网上,只要我们正确的输入想要访问的网站域名,便可瞬间到达。 

第二,域名是一种标识。其实,所有带有地址性质的标志,或多或少都会有一定的标识性。如同IP地址,作为区别构成网络的各个计算机,也具有标识不同服务器的作用。对于不同网站而言,由于域名系统的网络信息技术的因素,没有任何两个网站,可以用同一个域名,且不论域名间的相似性,就算是差别仅在一两个字母之间,也具有差异性。因此域名区别了互联网上不同的网站,具有标识性。 

第三,域名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域名不是杂乱无章的字符,也不是任何符号都可以用以组成域名。域名的字符排列有一定的结构,分成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等。组成域名的符号,最先是由数字、字母,随着中文域名的开发应用,域名的符号也逐渐本土化。 

因此,域名是一种具有标识和定位功能,由一定的字符按照一定的结构方式组成的互联网标识。

2 域名的结构与功能 

域名的结构指的是域名外在表现形式,主要由域名的分配规则和各国立法加以规定,在域名的注册过程中作为硬性条件。域名的功能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所起到的能够满足网络用户的作用,从技术层面来讲,主要是定位功能,但随着网络的发展,各种网络业务不断出现和更新,域名在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衍生出一种新的功能,那便是标识功能。

(一)域名的结构 

域名的结构是域名的外在表现形式,如http//www.baidu.com.cn。http://www为前缀,其中http标识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www表示全球网络(world wide wed);baidu是中心域名,是百度网在互联网上的名称,不仅用于标识,同时也是运营商身份的代表;com和cn则是后缀,其中,com是类别后缀,表示商业、营利组织,cn是国家代码后缀,表示中国。 

域名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顶级域名 

国际上的顶级域名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国家顶级域名,按照国家代码进行划分,比如.cn代表中国,.us代表美国,.fr代表法国等;第二种是通用顶级域名,主要按照注册者的类别进行划分,分为以下几种:.com代表商业性营利组织,.net代表网络服务提供者,.org代表非营利性组织或个人,.edu代表四年制、授予学位的学院或者大学,.gov代表政府机构,.mil代表国家军事机构,.int代表国际组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ICANN对通用顶级域名进行扩充,增加了以下几个顶级域名:.aero代表航空运输业,.biz代表商业,.coop代表合作商业组织,.info不限制使用,.museum代表博物馆,.name代表个人注册,.pro代表代表会计师、律师和医生,之后又开放了.mobi作为手机及移动设备寻址的域名。 

我国的顶级域名是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cn”,除“.cn”外,另设“中国”、“公司”和“网络”等3个中文顶级域名。 

2.二级域名 

国际顶级域名下可以设置二级域名,这类域名一般是指域名注册人的网上名称,有的用其商标,有的用其商号来命名,如“microsoft.com”、“google.com”。 

我国互联网顶级域名cn之下,设置了“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英文二级域名,在顶级域名下可以直接申请注册二级域名。 

(1)“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中国的教育机构;gov--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net--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络服务的机构;org--适用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2)“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组织,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 ;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 ;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省;hk--香港特别行政区;mo--澳门特别行政区。 

3.三级域名 

二级域名之下设置的域名是三级域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暂行办法》)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或者缩写)作为三级域名,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实践中,三级域名也是经常以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商标、商号或其名称来命名,作为企业的网上标志,比如tencent.com.cn。 

三级域名有其命名原则:由字母(A到Z,a到z,大小写等价)、数字(0到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二)域名的功能 

1、域名的定位功能 

可以说这是域名在技术层面的功能,也是域名与生俱来的功能。且不论域名是以什么样的目的被研发,其产生与IP地址是分不开的,可以说是IP地址的进化。作为网络地址的外衣,其定位功能自然是不言而喻的。网络空间是一个巨大而无边际的虚拟世界,从物质的角度来观察,是千千万万的计算机连接在一起而构成的网络。新的计算机如果遵守互联网协议,可以马上成为互联网络的新的组成分子,也就是说,这个虚拟的世界每一天都可以不停的拓展延伸。互联网是为我们提供信息的,这些信息准确来说是在物质世界中的计算机上的数据,要浏览这些数据,就先要找到这些计算机的位置,比如220.181.6.19,就是百度网的终端服务器的位置,要想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信息,就要先登录百度网服务器,而域名,给我们提供这条路径。 

域名系统的分配制度是造就域名定位功能的原因之一。域名系统根据用户的申请注册而分配不同的域名,这些域名将被解析到不同的服务器上,如同IP地址一样,每一个域名都是唯一的,没有两个相同的域名,尽管它们可以非常相似。 

2、域名的标识功能 

标识功能就是区分不同事物的功能。如同商标标识了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商号标识了不同的企业,域名也同样具有标识功能,区别了不同的网站。网站(Website),可以简单的看成域名所有人在网上的公告栏或交易窗口,里面记载的是某些信息或者是服务。不同的网站用不同的域名以识别,这样用户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网站获取不同的信息。 

有的学者认为域名具有身份标识作用和商誉鉴别作用,这些功能其实都是标识功能所涵盖但又不能混淆的,原因在于,一个网站所承载的信息量,不仅有企业的名称,还有其商品、服务等,而且可以更多。所以只要是一个网站所公布的信息,都是域名所区别的。而在物质世界,没有哪个标志可以区别如此多的信息,正是因为如此,域名侵权的对象(不管是现有的,还是潜在的)也非常多,虽然目前仍以商标侵权作为主要的纠纷对象,但是其发展已逐渐显多元化,像域名侵犯人名,侵犯企业名称也是时而有之。

3 域名的特征 

域名的特征是域名区别其他网络标识的表现,包括域名的全球性,唯一性和易混淆性,注册时的无须审查性。

(一)全球性 

首先是域名使用的全球性。全球性是互联网的技术要求,只要遵守TCP/IP协议连接因特网的计算机,都可以成为网络资源,无论这个计算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目前,因特网已经连接了超过160个国家和地区、4万多个子网、500多万台电脑主机,用户超过4000万,是世界上最庞大的网络。比如www.baidu.com作为百度网的域名,用户无论在世界的任何角落,只要有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就能成功的访问,而百度网的服务器所在地是中国北京。 

其次是域名保护的全球性。正如网络覆盖率的全球性,域名的侵权也带有全球性。像中国hutu将日本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卡西欧.com”;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将杜邦公司的商标注册成为“dupont.com.cn”;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域名在国际上也被大量抢注,据查证,含有“chinaolympic”的国际域名多达65个,含有“beijingolympic”的国际域名也有134个,含有“beijing2008”的国际域名有155个,这些域名注册者来着全球数十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情况,由于各国的法律渊源的不同,对于物权、债权或知识产权等权利的保护带有一定的地域性,而域名侵权的受理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却带有全球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2003年到2004年期间,受理各种案件中,涉及了一大批国内外知名商标和品牌,如caesars(凯撒)、sharp(夏普)、baoma(宝马)、aol(美国在线)、michelin(米其林)等。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中国互联网络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等。

(二)唯一性和易混淆性 

唯一性是由域名系统的分配规则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特征所决定的,如果组成域名的字符出现相同的情况,会造成用户对互联网络访问的混乱,所以没有任何两个计算机的地址是重复的。即使是再相近的域名,比如www.baidu.com与www.baidus.com这样单复数形式,也是不同的。因此每一个域名都是唯一的,这种唯一性从某种角度造成了可混淆性,可以引发很多域名侵权。比如注册相似的域名以造成用户的误解进而将用户错误引导到自己的网站,这些网站可能是收费的、淫秽的网站,也有一些是借用别人的商誉销售自己的商品服务的网站。 

在现实中,以商标为例,相似的商标注册,后注册者在与前注册者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相似度的情况下是不被受理的,这是为了保护在先的商标权人。因为相似的商标造成了一定混淆后果,对消费者是一种误导,对在先注册者的权利有侵害的危险,所以立法一般不授予这些注册者商标权。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不授予相似商标注册者商标权,是一种人为的,法定的结果,其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而域名的相似性可注册的情形,是一种技术性后果,是域名系统的分配规则所决定的。在域名设计之初,设计者根本没有想象到域名会有如此大之价值,也没有预测到现今域名纠纷数量会如此庞大。

(三)域名注册的无须审查性 

早在NSI1995年发布的《域名争议政策声明》中就强调,该域名注册机构没有义务去审查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权利。在此之后,ICANN也延续了这个政策,在其制定的《国际顶级域名注册协议》中规定了“Onlinenic,Inc. 不负责审查申请人域名的选择或使用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仅督促申请人自行核查其申请域名的合法性。《域名管理办法》直接规定了“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强调了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域名注册机构这种不预先审查的政策,直接导致了域名抢注者有机会将第三人的商标、商号等在先权益客体注册为域名,对商标所有人、商号所有人、甚至是一些名人的权益都存在威胁。另外一个极端是,有些公司需要注册了成千上万的域名来防止他人的抢注,付出的成本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