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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法(七)

日期:2017-01-12 来源:WeIP知产生态圈 作者:张楚、孙占利等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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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网络法特有制度 

域名纠纷

上一集,我们对域名纠纷的概念和类型、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学习。 

三 域名纠纷的解决途径 

域名纠纷也是一种民事纠纷,可以通过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比如协商、仲裁、诉讼,也可以通过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处理。 

1 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机制 

1.解决机制 

(1)国际域名纠纷解决机制。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以下简称ICANN)认证的机构可以为公众提供域名纠纷在线解决服务,如纽约的公共资源中心、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明尼苏达兰州的国家仲裁论坛、日贝瓦的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节中心等机构都可以提供这种服务,裁决的依据主要是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其规则,处理的域名纠纷范围是ICANN负责分配的国际域名。 

(2)国内域名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管理的“.cn”、“.中国”域名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其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目前这种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唯一一家有权处理国内域名纠纷的在线域名纠纷解决机构。

2.解决程序 

国际域名和国内域名的纠纷解决依据的规则虽然不同,但是程序基本一致。这里着重以《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其程序规则的规定为参照,介绍我国域名纠纷在线解决程序。 

(1)程序启动。 

1)提交投诉书。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其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以启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只要是法律认可的权益,都可以认同为上文的合法权益,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名称权、已注册域名权益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应当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内容包括了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专家组的选择、被投诉人的相关情况、争议域名的相关信息等。 

2)投诉审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根据《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及其他补充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投诉符合受理要求,投诉人缴纳一定费用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把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投诉人;第二种是投诉文件存在形式缺陷,由投诉人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第一种结果处理;第三种是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投诉书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其发出书面通知,撤回投诉。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正式开始日期是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 

(2)答辩。被投诉人可在收到投诉文件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书,内容包括被投诉人及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对投诉的反驳、专家组选择等。在经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同意下,可以适当延长答辩期限。 

(3)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组是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参与解决域名争议的一到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投诉人投诉时以及被投诉人答辩时均可对专家组的组成提出要求。 

专家组分为两种: 

1)独任专家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指定一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的,则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组成独任专家组。一人专家的组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2)三人专家组。只要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就应按程序指定三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中一名为首席专家。一般情况下,三人专家组的费用也由投诉人承担,只有当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而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时,费用由双方分担。 

(4)审理和裁决。 

1)裁决的依据。专家组根据投诉人的投诉和被投诉人的答辩提出的主张、所涉的事实和证据,参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如民法通则、商标法等,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也不影响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除了投诉书和答辩书外,专家组还可以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和有关证据,但是当事人自行提供上诉材料的,原则上不再接受,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专家组同意。 

2)审理的时限。域名争议审理时限是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经当事人请求,专家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审理时限。 

3)裁决原则。 

在案件由三人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按照“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作出裁决。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当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由首席专家的意见为主。任何不同意见均应载入裁决。 

4)审理结果。经审理,专家组认为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为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A.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得到支持: 

a.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b.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c.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对于上述第c点恶意的认定,《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作出解释:一是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在先民事权益所有人或其竞争者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三是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四是其他恶意情形。 

B.如果被投诉人在被投诉前具备下列情形的,属于合理使用域名,可以认定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a.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b.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至于如何认定该“知名度”,则需要被投诉人举证,并由专家组根据综合证据材料进行判断;
c.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5)转移禁止。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域名注册机构同样也不得受理此种申请,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6)裁决执行。 

A.裁决生效时间。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 

B.执行中止。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裁决暂停执行。 

在暂停执行裁决期间,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该协议;若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裁决的,执行该裁决。

2 域名纠纷的诉讼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提供了依据,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共同构建了我国域名纠纷诉讼解决机制。 

1.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 

(1)受理条件。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 

1)域名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域名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第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难以确认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则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2)涉外域名纠纷案件的管辖。涉外域名纠纷案件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原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域名纠纷诉讼,如果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域名纠纷案件中的归责要件 

(1)域名侵权的归责要件 

传统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等。根据《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在域名纠纷案件中对侵权责任的认定上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被告(被投诉人)只有在对自己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无过错,则无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不管原告认为其商标权、商号权,还是名称权受到被告的侵害,都必须是依法取得,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对于驰名商标和一般注册商标、域名,侵权认定标准是不同的,对于前者,翻译、音译便足以造成侵权,后者则需要相同或近似。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域名侵权纠纷的被告一般对在先权益的域名、商标、商号等不具备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抢注、混淆或污损等手段来借用、贬低对方的商誉。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对被告的恶意,可以通过下列情形认定:一是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是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是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是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组织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是其他恶意情形。 

(2)被告的抗辩权 

被告可在域名纠纷案件中行使抗辩权,证明其对争议域名具有合法权益。如果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规则相比,显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增加了被告的举证责任,不仅要求其持有的争议域名具备一定知名度,还要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

3.域名纠纷案件的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的法律后果有:a.停止侵害;b.排除妨碍;c.消除危险;d.返还财产;e.恢复原状;f.赔偿损失;g.赔礼道歉;h.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域名纠纷案件中,法院根据标准认定责任归属,对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诉求成立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注销或转移域名的判决,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判决生效后执行。
(3)被告的抗辩成立,判令被告的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不具备恶意,不支持原告的诉求。
(4)双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以自愿的原则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由原告撤回起诉。 

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域名纠纷提供了依据,是域名保护、域名立法的进步,但对于实践中种类繁多并且不断变化的域名纠纷而言,其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还是不够的。比如,《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域名侵权损失确定缺乏相应判定标准,被告的赔偿范围较难确定。对侵权情形的规定有限,例如对域名污损、反向域名侵权未能覆盖,这些问题都是以后在立法中需要逐步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