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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采访徐新明律师:“高通诉苹果案”保全裁定遭拒签 律师:可罚款等督促履行

日期:2018-12-14 来源:正义网 作者:于潇,郭璐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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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诉苹果案”持续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据最新消息,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停止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产品的侵权行为的裁定后,苹果三个子公司拒绝签收法院裁定书,导致裁定书退回,且始终没有停售涉案型号产品。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在接受正义网采访时表示,相关公司拒绝签收裁定书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强制苹果子公司执行该裁定。


不服保全裁定可以复议,但不影响执行 

  

近日,福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高通诉苹果公司专利侵权案中,苹果公司应立即停止针对高通两项专利的、包括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未经授权产品的侵权行为。相关产品包括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

  

12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高通起诉苹果案的临时禁令裁定书被媒体曝光。在书面申请中,高通公司提出,如果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及时被制止,可能给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后续侵权赔偿数额难以计算。此外,苹果新型号的手机上市也会进一步扩大高通公司的损失,将对中国市场上已经与高通公司建立许可关系的其它手机厂商造成产品竞争力损害。

  

对此申请,法院认为,高通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苹果四家公司涉嫌未经过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涉案专利。该四家公司具有侵害专利权或者帮助侵权的可能性。高通在书面申请中声明了上述行为如不被及时制止可能给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禁售令’准确的说法是诉讼中的行为保全,是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责令另一方当事人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结合高通诉苹果案,徐新明分析说,法院会进行具体的判断,主要是认为如果不发布禁令,会对高通造成重大的损害,且在高通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考虑发布诉中禁令。

  

针对裁定书的效力问题,徐新明说,法院的裁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苹果公司应立刻停止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涉案型号的手机。而对于媒体报道的“苹果公司已提出上诉,希望推翻销售禁令”的消息,徐新明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保全裁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请复议,“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四家公司不能再销售涉案型号手机,违反要承担法律后果 

  

目前,高通已经向中国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禁售)申请。“一般是要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才会采取相关的处罚措施。”徐新明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网友担心,保全裁定作出后,是不是市面上就不能再销售涉案型号的苹果手机?徐新明认为并不尽然,裁定书指向的是苹果的四家公司,这意味着这四家公司不能再销售涉案型号手机,如违抗禁令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实际上,还可能存在不是苹果公司销售的情况,比如已经从苹果公司进货的销售商,他们的行为可能不受禁令的影响。

  

这场纠纷是否意味着购买涉案型号手机也存在风险?“终端的消费者不承担相关责任。”徐新明说,这属于专利权纠纷,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存在风险,如果涉案型号手机被认定侵权,苹果公司要承担相应责任。

  

“相对其他的纠纷而言,专利权纠纷中申请保全的比较多,而且以后会越来越多。”徐新明说,行为保全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内容,这意味着在维权过程中权利人多了一项打击侵权人的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时间性很重要,而专利权纠纷通常“旷日持久”,如果不能及时制止侵权人的行为,可能权利人的维权目的就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