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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传统文化遇到商标:从狮子王口头禅商标惹抗议说起

日期:2019-01-17 来源:知产力 作者:王祯,王琬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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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kuna matata”惹麻烦,万人请愿表抗议


2018年11月23日,迪士尼公布一则消息,宣布要对上映于1994年的经典动画电影《狮子王》进行真人化翻拍,并表示这部 CG 电影预计在今年 7 月 19 日上映北美市场。

 

在宣布CG电影制作的同时,迪士尼官方还在网上公布了一小段预告视频,预告片一经公布便迅速席卷了各大热搜。有网友将CG电影预告片与当年的动画预告片进行剪辑对比,发现这段51秒的预告视频几乎完整还原了20余年前的动画预告镜头,更是掀起了人们对于《狮子王》新电影的期待。

 

然而,就在大部分人将目光放在《狮子王》电影上的时候,有一群人的目光却看向了迪士尼名下,来源于《狮子王》中经典台词“Hakuna Matata”的注册商标。

 

“Hakuna Matata”来自于斯瓦西里语,是迪士尼电影《狮子王》中一句有名的台词,意为“不要担心”、“没事,放心吧”之意。1982 年,一支肯尼亚乐队在发行单曲的副歌部分中,反复吟唱“Hakuna Matata”,使这一短语传播开来。1994年,迪士尼出品动画电影《狮子王》,“Hakuna Matata”作为其中的著名台词进入了更多人的视野。电影上映后,迪士尼便将“Hakuna Matata”作为商标提交了注册申请,并于2003年获得了批准。

 

《狮子王》即将制作新CG电影的消息发出后,一位津巴布韦裔的加拿大人Shelton Mpala在网站上发起请愿,称短语“Hakuna Matata”并非迪士尼创造出来,迪士尼将其注册为商标,是对斯瓦希里人乃至整个非洲文化的攻击。

 

这则请愿发出后立即得到了众多非洲人的支持,他们认为,“Hakuna Matata”应该属于非洲人民,它不仅仅是一句话,而是已经成为了一种独特的传统文化,代表开心、放松、快乐的生活方式。

 

传统文化禁止他人注册?并不尽然

 

事实上,这也不是迪士尼第一次使用他人文化元素作为自己的商标并引起争议。2013年,迪士尼为动画《寻梦环游记》做准备,将“Día de los Muertos”(亡灵节)申请注册为商标。这一举动引起了美国拉丁美洲社区群体的极大不满,认为迪士尼此举是对文化的亵渎。

 

那么,他国的传统文化是否真的不能用作商标呢?就此次“hakuna matata”事件而言,一些当地律师的看法是否定的,他们认为迪士尼的做法并非对文化的偷盗,只是社交网络的推动才使得本次话题得到了众人的关注。

 

而在我国,这种行为是否又会被禁止呢?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而具体到传统文化元素能否在我国注册为商标,从我们的已注册商标库中便可略见一斑。

 

先从我国自身的传统文化看起,中华文化五千年,其中的典型文化元素更是数不胜数。以清朝康熙皇帝为例,目前我国商标库中,含有“康熙”二字的申请注册商标已经达到了563件。


▲ 来自日本传统文化元素的商标


除了自家历史,他国的文化元素也有不少被国人“收入囊中”,例如邻国日本的著名传统文化元素,“明治”、“幕府”等,也纷纷通过审核,成为我国的注册商标。


▲ 来自日本传统文化元素的商标


结合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得出,传统文化这一公有领域的元素,并不在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禁止注册”范围内。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传统文化元素都可以随意注册为商标。当这些文化元素中带有民族或宗教元素时,想要注册商标就要慎之又慎。

 

根据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台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除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团体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外,其他商标中含有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或者含有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均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着民间信仰,属于《商标法》第十条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另外,若商标中含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相同或与之近似文字,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如自然人申请了“孔子”、“梅兰芳”等商标,即使这些内容属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是同样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能被核准注册。


总  结

 

总之,即使传统文化元素在用作商标时,也应当遵循商标法等相关法规的一般规则,在自愿注册和先申请原则的基础上,尊重公序良俗、在先权利和善意使用原则。

 

此外,商标和品牌的选定和保护关涉到法律法规、政策环境、商业实践和文化生态等众多要素,在确认和保护您的商标和品牌时应当综合考量,获取相关专人人员的帮助,永远是最高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