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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瓶装新酒之“商标恶意投诉”行为的法律分析

日期:2020-12-15 来源:知产力微信 作者:钱珠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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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网上购物在人们的日常消费生活中愈发举足轻重。各大电子商务平台为了肃清假货、打击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平台来营造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经营环境,但这种为商家提供维权的平台竟也遭到严重觊觎,并由此滋生出新型的“牟利”手段——假借知识产权维权之名,利用电商平台投诉处理机制进行恶意投诉,进而向电商平台的商家收取所谓的“授权费/许可费”,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此类恶意投诉行为中,以侵犯注册商标权为由,向电商平台的商家发起批量恶意投诉,索要“授权费/许可费”的现象最为高发。


此种高发的“商标恶意投诉”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第一是将淘宝关键词等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注册后进行恶意投诉;第二是将国内未注册商标或者国外品牌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进行恶意抢注后再进行恶意投诉。


笔者结合“自卫”商标无效宣告的相关案情,简要地就此种以发起恶意投诉索要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去大量申请淘宝搜索关键词为注册商标的“商标恶意投诉”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制的情形进行法律分析,并就此种“商标恶意投诉”行为的法律治理提出自己的初步建议。


一、“自卫”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及“商标恶意投诉”行为的界定


(一)主要案情介绍


秦皇岛鸿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公司)于2018年7月申请在第10类“性玩具、震动按摩器”等商品上申请“自卫”商标,于2019年4月核准注册。鸿顺公司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遂向淘宝店家发起商标侵权投诉,使得淘宝商家被迫下架商品,无法进行正常的商业经营。淘宝卖家遂委托我所代理该无效宣告申请案件。


除“自卫”商标外,鸿顺公司还将“烟管”、“潮女”、“超仙”、“慰器”、“自卫”、“扣扣”等淘宝搜索关键词申请为商标;并恶意申请“如家”、“速8”、“推特”、“ZOHO”(SaaS巨头)等他人知名商标;将受让的“林肯”商标使用在“骨灰盒”等商品上。我所代理人基于鸿顺公司的上述恶意申请行为,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商标局对“自卫”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二)官方结果


商标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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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


“自卫”商标无效宣告案件是属于将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注册后进行恶意投诉的行为,因鸿顺公司还存在恶意注册他人知名商标及囤积商标的其他恶意注册行为,符合《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情形,最终予以宣告无效。

 

 那么,单独的“商标恶意投诉”行为该如何去界定呢?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制的情形?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为了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公平竞争,而“恶意”行为恰恰违反了这一原则,其实质为“非诚信注册”行为。此处的“恶意”包括“针对特定民事权利主体的恶意抢注”和“针对不特定主体的恶意注册”,“针对不特定主体的恶意注册”除了“囤积型注册”、“仿袭型注册”外,还存在不正当目的或者权利滥用等表象特征。此处的不正当目的或权利滥用可能表现为:索要高额转让费、胁迫合作、兜售商标等表现形式。


而“商标恶意投诉”行为,其申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自身真实性使用,而是通过此恶意投诉索要“授权费/许可费”,由于“授权费/许可费”具有坐地起价、多次索要、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家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等特点,比兜售商标行为的主观恶意更加明显。因此,从《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来看,“商标恶意投诉”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又具有权利滥用的表象特征,因此属于上述条款规制的情形,应予以严厉打击。


二、基于互联网业态发起的“商标恶意投诉”行为之法律治理的建议


互联网经济发展迅猛,对于时效性具有极高的要求,而现有的商标救济途径及程序更多是基于传统经济建立起来的 ,其周期长,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增加维权成本,甚至会使得权利人通过“付费”方式与恶意投诉人达成和解,商标恶意投诉人也正是抓住这一点进行敲诈勒索,谋取不正当利益。


笔者建议如下:


  • 商标局可以针对互联网经济的相关企业创设简便的速审环节,在接到举报材料后,可以在1-2个月内迅速审结案件,及时让恶意注册的商标无效;

  • 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时,可以接入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投诉平台数据,在申请阶段及时、有效地制止此种恶意申请行为;

  • 加大对恶意注册人的处罚措施,如:加倍承担由此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

  •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投诉平台应与商标局、法院紧密合作,在平台上设置“确认不侵权”通道,对商家的行为快速地作出决定;

  • 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投诉平台也应及时接入商标局的“黑名单”数据,加快对商标投诉行为的性质界定,属于恶意投诉行为的,可以直接退回投诉,并允许商家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