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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实用新型授权几率的撰写思考

日期:2019-08-22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周晓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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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的审查日渐严苛,最近笔者收到了几则实用新型的审查意见,通过分析比对这几案的申请文件,笔者认为撰写的形式会影响审查员的判断,进而影响授权几率。


首先,笔者发现这几案的附图都非常简陋,基本都是几个简单的框组成的示意图,如果不看文字描述仅从附图中什么也看不出来。


笔者认为,虽然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文字表述出来,但是附图是最直观的,简陋的附图会给审查员“该案很简陋”的第一印象。


所以,当客户提供的图纸很简陋时,应当建议客户提供更详细完善的图纸。详细完善的图纸可以展现出很多的技术细节,而往往这些技术细节很难在与客户的口头沟通中捕捉到。


再者,其中两案是几种现有装置的组合,但是两案均被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为由驳回。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这两案中,一案是在空气净化器的出风口位置固定加湿器,另一案是在工业空调出风口布置风力发电装置。


两案的申请文件中,都没有详细描述两组合部件的固定结构,仅一笔带过写成可以螺栓固定、卡扣连接、焊接等,审查意见以不知道两组合部件如何固定为由认为两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答复审查意见时,虽然强烈申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组合部件间如何连接”,但是仍均惨遭驳回。


笔者认为,当整体方案较简单时,尽量不要采取一笔带过一些技术特征的写法,应当给出尽量详实的描述,尤其对于几种现有部件组合在一起的方案,应当详细描述各部件间的连接结构,这样才不会给审查员以公开不充分为由驳回的机会。


再者,其中一案在申请文件中没有体现出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该案被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为由驳回。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审查意见给出的该案的对比文件中,骨架结构上设置有圆形孔,本案中,骨架结构上设置有菱形孔,审查意见认为,将圆形孔换为菱形孔是常规技术手段的置换。由于申请文件没有记载菱形孔的技术效果,在答复审查意见时虽然重新提出了技术效果,但是没有被接受。


笔者认为,撰写时,除了记载整个方案对应的大的技术效果外,还需要记载每个技术特征对应的小的技术效果,这样,后续才能有力的抗辩常规技术手段的置换,才能防止踏入空有一番效果无处争辩的尴尬境地。


此外,其中两案被指出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其中,一案已被驳回,另一案尚在审查中。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备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驳回的方案的独权是在按摩垫上设置多个用于插装按摩部件的孔,按摩部件可拆卸。该案的技术效果是当需要全面按摩时,可以使每个孔均安装按摩部件;当需要局部按摩时,可以仅使部分孔安装按摩部件。审查意见指出,当用户想要按摩相应部位时,只需要将按摩垫放在该部位即可,不需要拆卸按摩部件。该案答复时,虽然例举了很多个仅移动按摩垫无法按摩到相应部位的情形,但是审查员没有接受。该案的从权方案中还有许多细节结构,也都没有得到合理评价。


笔者认为,如果独权过于简单或存在过多功能性描述,审查员很容易先入为主认为方案很简单,一旦建立这样的印象,后续从权中的细节方案很可能也无法得到客观评价了,所以,撰写时,独权应当有一定的细节结构。


综上,撰写实用新型时,可以从完善附图、避免一笔带过一些特征的写法、写明每个技术特征对应的技术效果、适当详实独权这四个方面提升实用新型的授权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