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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制度对拟上市企业的启示

日期:2019-04-0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安文森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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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正式发布,与同时出台的配套规则形成了“2+6”科创板规则体系。从当前监管文件的规定来看,科创板在定位和发行条件方面强调了能够为企业发展带来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问题(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人员)的核查等全方位的信息披露,这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其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采取举措多维度保护知识产权。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不断检视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充分发掘可以形成知识产权权利的要素,尽可能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维度采取措施来构建自身的知识产权资产。


以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为例,这两家企业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采取了多维度保护,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方面。尤其是这两家企业的专利申请量在最近4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反映了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加强。


目前社会各界正在热烈讨论引入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机制,这也是有望在年内完成的专利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相信随着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建立,必将会进一步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其二,不仅重视知识产权的数量,更要重视知识产权的质量。


通常认为,相比于专利数量反映企业的创新能力,专利质量更能体现企业的技术先进性和核心竞争力,因此,企业更应该在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质量上下功夫,以为企业持续经营保驾护航。当然,需要说明的是,高质量的技术发明创造并不必然是高质量专利权,在专利申请阶段,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以及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都会对专利质量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对于真正有着先进技术的企业,委托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是企业获得高质量专利的助力器。


其三,注重与主营业务关联的知识产权获取,强化知识产权与产业融合。


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对于企业保持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保障企业主营业务的持续经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对于拟上市企业主营业务的贡献度应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核查。


例如,2018年被发审委否决上市的深圳市贝斯达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被问及“发明专利目前有2件,该发明专利获得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中所述发行人的技术优势相符,是否可以支持业务开展”。从这里可以看出,拟上市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尤其专利对于企业主营业务的支撑作用,应当注重与自身主营业务相关联的知识产权获取,强化知识产权在产业中的融合和贡献。


其四,重视知识产权风险排查,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近年来,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企业上市遇到的极具杀伤力的风险,甚至会对企业上市造成致命影响。由于科创板定位于科技创新型企业,因此企业更应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的日常排查,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此外,笔者要着重说明的是,由于“核心技术人员”对于形成企业核心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科创板突出了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的关注,因此企业应做好某些“特殊”核心技术人员例如兼职人员和具有工作变动的人员的背景调查,以避免由这些人员形成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潜在纠纷。例如,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而根据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为了避免因这些特殊情形引起的潜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或法律风险,企业可以要求“核心技术人员”的原单位或兼职单位出具不存在权属纠纷的说明。


科创板的创立为具有成长潜力的高新科技企业的上市拓宽了渠道,为高新科技企业的快速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拟上市企业在关注技术创新的同时,应注意科创板制度规则体系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从而符合相应的监管要求,以便顺利上市。这对于其它企业规范自身知识产权制度也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