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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档案馆对出版商们提出的版权侵权案作出回应

日期:2020-08-07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微信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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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互联网档案馆对四大出版商提起的版权侵权案作出回应。互联网档案馆表示,其运行已久的图书扫描和借阅计划旨在让传统图书馆在数字时代发挥作用,该计划受合理使用原则保护。

互联网档案馆在初步声明中表示:“该档案馆所做的就是图书馆一直从事的——购买、收集、保存以及分享共同文化产品。”档案馆指出,其收集了约130万本20世纪图书的扫描件,其中大部分图书已经绝版,该馆是本着善意和合法的态度通过“受控数字借阅程序”(CDL)在线模仿传统的图书馆借阅方式。

“与出版商的指控相反,互联网档案馆以及数百个支持它的图书馆和档案馆不是盗版者或小偷。他们是图书管理员,他们努力在网上为顾客提供服务,就像数百年来他们在实体馆所做的一样。版权法不应对图书馆的出借权和读者的借阅权构成阻碍。”

6月1日,在美国出版商协会的协调下,阿歇特出版公司、哈珀柯林斯出版集团、约翰威立出版有限公司和企鹅兰登书屋在纽约南区向互联网档案馆提起版权侵权诉讼。

在宣布提起诉讼时,美国出版商协会的高管将互联网档案馆扫描和借阅图书馆图书的行为描述为“破坏管理现代世界版权投资和交易的法律框架”的行为,并将其称为“世界上最大的已知图书盗版网站。”作者协会的主席道格拉斯.普雷斯顿(Douglas Preston)在一份支持性声明中说,互联网档案馆的项目与“砸开杂货店的橱窗,将食物分发给大家,最后祝贺自己提供公共服务”并无两样。

CDL的做法多年来一直困扰着作者和出版者组织。但在3月下旬当互联网档案馆单方面宣布关闭国家紧急图书馆计划时,双方的紧张关系骤然加剧了。在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爆发期间,国家紧急图书馆计划暂时取消对其图书扫描件的访问限制,从而使图书可供多个用户借阅。在诉讼中,出版商明确表示,他们起诉的不是“互联网档案馆在适当有限的情况下偶尔传输作品,或传播任何被许可的内容或公共领域的材料”的行为,而是针对其“有目的地收集版权书籍以在线扫描、复制和分发数字盗版版本的行为”。

在长达28页的答复文件中,互联网档案馆的律师否认了出版商诉讼文件中的主张。

互联网档案馆的律师表示:“互联网档案馆已尽力确保使用合法。”律师指出,CDL项目受“合理使用原则保护”,并受到传统图书馆实践和保护的“支持”。“特别是,该项目的保存、获取和研究符合公共利益,所有这些都是出于合理使用目的。至于所涉作品对市场的影响,这些图书已经由拥有它们的图书馆购买和付款。公众从紧急图书馆计划中受益匪浅。如果剥夺公众的这些资源,版权所有者将一无所获。”

在CDL项目下,互联网档案馆和其他图书馆对藏书中的图书实物进行数字扫描并出借。对于非公共领域的图书,网站的功能类似于传统图书馆:一次只能有一个人可以借阅扫描的副本;扫描件受DRM保护;当扫描件处于出借状态时,相应印刷图书停止流通,以保持一对一的“拥有再借”的模式。此外,互联网档案馆指出,它应版权所有者的要求从馆藏中删除了扫描件,并指出出版商诉讼附录中列为侵权的127本书已被全部删除。

在上述回应文件发布前几日,互联网档案馆的创始人布鲁斯特.卡勒(Brewster Kahle)7月22日通过Zoom召开新闻发布会,他敦促出版商撤诉,建议通过协商而非在法庭上解决纠纷。

卡勒说:“出版商提起诉讼无疑表明,图书馆不能在数字世界中购买图书,只能根据其条款获得许可。我们只能以他们明确许可的方式来保存图书,并且只能在他们同意的时间内保存。而且,我们无法借出我们付款购买的内容,因为我们不拥有这些内容。这不是法律规则,而是许可规则。这毫无道理可言。”“即使在数字世界中,图书馆也有权购买图书,保存并出借。”

(编译自www.publishersweekly.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