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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保护与程序的滥用之困境

日期:2016-08-09 来源:SHIPA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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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而得名。“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United States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处。若被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签发禁止令,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所以,一直以来,337条款都被认为保护美国国内产业的有力武器。

  随着过去几年越发频繁的337调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该程序被滥用,并提议修改337条款,确保其能够更好的保护国内的产业,阻止非专利实施主体(Non Practicing Entities)滥用337调查。

  美国钢铁公司就337调查提起复审请求 

  ITC于今年4月26日针对美国钢铁公司的起诉展开了337调查,起诉指控包括宝钢、首钢、武钢、鞍钢等中国钢铁企业及其美国分公司在内的40家企业固定市场价格、窃取商业秘密以及使用虚假原产地和生产商标识在美销售碳钢与合金钢产品。该消息一经ITC公布,就震动国内的钢铁市场。2016年7月6日,ITC的行政法官[1]桑德拉·迪伊•罗德(Sandra Dee Lord)作出决定,宣布暂停对此案进行337调查,原因是原告并未根据《反倾销与反补贴法》的规定,就被告的违法行为以及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告知商务部。 

  此次337调查就此结束了吗?事实是并没有!2016年7月13日,美国钢铁公司针对罗德法官的决定提出复审请求。美国钢铁公司认为该决定是错误的,错误的理由有:第一,原告的指控的依据并非《反倾销与反补贴法》;第二,原告的起诉已经告知了商务部;第三,《ITC规则》(19 C.F.R. § 210.23)并没有授予行政法官可以基于原告没有完成通知要求而决定暂停调查的权力。因为本案中,暂停的决定是由罗德法官自己直接作出的,而被告并未提出任何相关的动议。同时,不公平进口调查局(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也提出了复审请求,因为其认为美国钢铁公司的请求不成立,同时,暂停调查的决定将会无限拖延调查的进程。2016年7月22日,多名被告公司针对美国钢铁公司的再审请求提交了答复意见,并请求进行口头审理。截止日前,ITC尚未作出是否同意复审的决定。 

  徳洛姆公司(DeLorme)就337条款向最高法院提起复审 

  2012年,BriarTek 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向ITC起诉,指控德洛姆公司进口侵犯其专利的产品、系统和零部件。德洛姆公司提出通过达成同意令(Consent Ordr)[2]的方式终止调查,批准后,BriarTek公司又起诉德洛姆违反了该同意令,随后ITC进入执行程序。同时,德洛姆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并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法院审理过程中,ITC作出决定,认为德洛姆违反了同意令,并对其苛以6,242,500美元的罚金。之后,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宣告BriarTek专利无效。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支持ITC关于征收罚金的裁决。2016年7月13日,德洛姆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复审申请。在再审申请书中,德洛姆认为,第一: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恰当的赋予了ITC对国内专利争端的管辖权。因为本案中进口时的产品是不侵权的,之后在美国境内作为零部件组装后,尽管最终产品是侵权产品,但是进口的零部件应该是不侵权的。因为337条款仅适用于进口“侵犯现行有效的美国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而这种扩大ITC管辖权的行为是存在风险的,会诱使更多的专利持有人利用337条款中快速的、有利于专利权人的救济程序,申请禁止令作为威胁从而谋取利益。同时,德洛姆认为,由于涉诉专利已经被法院宣告无效,其无需再行支付六百万美金的赔偿金,因为涉及的技术思想原本就不应当受到专利保护。再者,如果将联邦贸易委员会决定的效力置于法院判决之上,则会将吸引更多的专利持有人出现在337调查中。

  修改337条款提案被屡次提出 

  如上述两个案例中所述,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质疑337条款的适用。2016年3月,美国众议员布莱克·法伦索尔德(Blake Farenthold)和托尼·卡德纳斯(Tony Cardenas)首次提交《贸易而非流氓保护法案》(Trade Protection Not Troll Protection Act)的议案,旨在修改337条款,阻止专利流氓(Patent Troll)滥用该程序,确保能够有效的保护真正的国内产业,避免知识产权重复诉讼。 

  4月14日,美国众议院委员会针对ITC在专利诉讼的作用举行了听证。听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337调查的请求人是否真的都是国内产业。因为很多人认为,在过去几年中,ITC的专利诉讼泛滥,而这些诉讼的请求人大多是一些专利流氓或者非专利实施主体,而并非真正的国内企业。这次听证听取了6个证人关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作用的意见。例如,ITC前任主席Deanna Okun女士认为,ITC完成了国会预设的要求,并没有不恰当的为非专利实施主体提供服务。同时,ITC的数据表明:自2013年起,ITC的案件数量一直在下降[3]。ITC的总顾问Dominic Bianchi先生认为:“ITC一直致力于设立一个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程序,但是仍然引起一部分人的不满”。美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Mark L. Whitaker,以及斯托尔知识产权咨询公司的负责人Thomas L.Stoll都肯定了ITC在专利诉讼中所付出的努力以及发挥的作用。相反,另一个律所合伙人John Thorne主张对337条款的滥用采取补救措施,认为ITC对那些从事专利实施投资的风险基金和法律从业者过于殷勤。耶鲁大学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FionaM. Scott Morton先生也支持对337条款进行修改。

  2016年4月13日和6月10日,也有多名议员表示支持修改337条款,但是目前该提案还停留在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the House Ways and Means Committee)。但是目前的消息是至少在9月份之前,国会都不会针对该提案有进一步的举措。

  337条款是否修改?修改是否会对国内产业产生影响?会有多大的影响?我们静候观察、严阵以待。


  [1] 在337程序中,行政法官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委派,负责该类案件的审理。
  [2] Consent Oder是诉讼各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的一种司法裁判,尤其是被告方签署的表明其停止被原告指控为非法的活动,以便终结原告对其指控的一种协议。
  [3] 参见https://judiciary.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16/04/042016-ITC-337-Statistics-Repor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