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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局认为现有《版权法》适用于日常用品中的软件

日期:2016-12-21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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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局发布一份研究称,现有的版权法充分适用于日常消费品中的软件。但版权局呼吁制定一些灵活性措施,让消费者修补自己的设备。 

报告称,“版权局认为至少在当下现有的版权法很适合处理新时代的嵌入式软件问题,创新人士可以继续改善我们的生活状况、改变我们的世界。” 

报告总结如下: 

“日常产品中的嵌入式软件独一无二且大有前途,迎来了能让消费者享有便利的新功能产品的时代。尽管此类软件的使用还不常见,但它和其他软件一样也可从现有权利和限制中受益。软件的使用的确产生了新问题,但版权局相信美国《版权法》现有的灵活结构将很好满足版权所有人和日常产品嵌入式软件的用户的需求。因此,版权局并不建议现在修改立法。但版权局将继续监测未来的技术和法律发展前景以确保版权法就像美国《宪法》中所展望的那样不断向前发展、继续推动科技进步。” 

版权局的研究并未提供证据表明消费者不得转售或处理软件消费品。版权局认为,只要法院合理应用《版权法》中第109条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现在就没有必要进行转售相关的立法修改。 

版权局肯定了允许公众自由修复缺陷消费品以及修补产品以改善其功能的价值。但是制定明确允许修复和修补的新型立法体系对于当前而言似乎没有必要。若应用恰当,理念或表达二分法、合理使用、合并原则和第117条等现有版权法律理论应继续促进这些类型的活动。 

同样,版权局也肯定了允许公众善意从事软件消费品安全研究的价值。但是,法律变化(至少在第1201条反规避条款之外再制定新规定是没有必要的)对于当前而言似乎没有必要。现有的版权法律理论会保护此类合法活动。 

版权局认为开发能与软件消费品交互作用的产品和服务以及保护相关市场的竞争意义重大。 

尽管新的立法体系或许有助于减少该领域的某些不确定性,这样的行为于当前而言似乎没有必要。而且,现有版权法律的善意适用能保护交互操作和竞争两项原则。 

版权局还审查了涉及若干附属问题的嵌入式软件许可实践的范畴。这些附属问题包括:《版权法》和州合同法之间的关系;在何种情形下,违反软件许可条款是否将构成版权侵权;消费者对嵌入的软件许可条款方面的混淆。 

版权局的研究认为,在一定的情形下(例如转售),与真实世界的限制相关的证据很有限。 

因此,版权局认为所有权与许可的问题尽管很重要,但可以通过对现有案例法的合理适用得到解决。 

以下是版权局发布的完整报告: 

版权局发布与软件消费品有关的报告 

12月16日,美国版权局发布了名为《软件消费品》的报告。该报告历经长达1年的研究过程,期间版权局研究了版权法如何与软件消费品(包括汽车、冰箱、手机和恒温器等)产生关联。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请求制作的此份报告研究了适用于此类软件的不同法律理论。这些规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日程生活中,包括合理使用、合并原则、首次销售和第117条法定例外等重要的版权规定。报告重点关注了公众评论和听证会提出的特定问题,包括版权法如何影响许可、转售、修复和修补、安全研究以及交互操作性。 

版权局的报告认为,当前的法律理论支持许多消费品嵌入式软件的合法使用,同时也肯定了版权保护对创新产品的创造和分销的重要性。报告提供了与消费品嵌入式软件相关的现有法律框架的全面审查,但并不建议现在就作出立法修改。

(编译自ip-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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