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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德州东区法院驳回苹果动议

日期:2022-08-02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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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地点:哥伦比亚


在爱立信与苹果此轮全球互诉开战约半年后,第一项针对苹果的禁令已被执行:2022年7月6日,位于哥伦比亚首都的波哥大巡回法院在爱立信诉苹果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中向苹果颁发临时禁令,禁止其将具有5G通讯功能的iPhone 12、iPhone 13和iPad进口到该国进行销售。据悉,早在今年4月该法院已经认定苹果的上述产品侵犯了爱立信的一件5G标准必要专利(专利号为NC2019/0003681),5月爱立信向哥伦比亚法院申请执行该临时禁令并提交担保金,7月6日哥伦比亚法院颁发该临时禁令同时禁止哥伦比亚海关继续进口侵权的苹果产品。苹果不仅对该临时禁令提起上诉,甚至还起诉爱立信、爱立信的代理律师和哥伦比亚法院侵犯其基本人权。


7月8日,苹果向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紧急救济(emergency relief)动议,要求爱立信赔偿苹果在哥伦比亚诉讼中所遭受的所有损失。苹果声称,今年1月,爱立信在哥伦比亚提起了10多个“秘密的”“单方面的(exparte)”初步禁令要求,其目的是迫使苹果放弃在德州东区法院的诉讼并接受其提出的许可条件,而哥伦比亚法院颁发的此禁令削弱了美国德州东区法院对其正在审理的爱立信与苹果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的管辖权。 


7月15日,爱立信提交答辩,称爱立信发起的法律程序不是“秘密的”,事实上从3月份起,苹果一直在参与在哥伦比亚相关的诉讼,在收到7月6日的禁令以前,苹果在该国的法院曾简要地陈述事实,表达观点,甚至提出过一个“复议动议”。爱立信认为其在哥伦比亚申请的禁令不会影响双方在美国的诉讼,请求德州东区法院驳回苹果的救济动议。


7月28日,德州东区法院Rodney S.Gilstrap法官驳回了苹果的动议,认为苹果没有证明这个哥伦比亚的禁令对其造成了迫在眉睫的伤害,因此也未证明其请求赔偿的合理性。Gilstrap法官也不认为爱立信在哥伦比亚的法律行动妨碍了德州东区法院对其受理的爱立信与苹果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的审理。另外,法官还认为苹果滥用了紧急动议申请并予以如果再有此类行为将进行惩罚的警告。


爱立信与苹果新一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与全球互诉情况


苹果第一次从爱立信获得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全球许可是在2008年;2015年,爱立信和苹果签订了第二个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涵盖2G、3G和4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期限为7年,该协议于2022年1月中旬到期。


考虑到续签合同将涉及双方包括5G在内更多的专利组合,技术谈判和商业谈判更为复杂,2020年底爱立信就主动联系苹果提议双方启动新一轮的交叉许可谈判。在双方签订保密协议(non-disclosure agreement)之后于2021年6月开始启动技术谈判。从2021年8月20日到11月30日,双方共进行了三轮技术谈判,爱立信先后向苹果提供了300份权利要求对照表(claim chart,以下简称CC表),苹果向爱立信提供的CC表数量未在有关诉讼文书中披露。然而经过三轮技术谈判,苹果并未认可爱立信提供的CC中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有效性、必要性和价值,双方对谈判所涉专利组合的有效性、必要性和价值仍存在争议。


2021年9月20日,爱立信向苹果提议在继续进行技术谈判的同时双方开始商业谈判。2021年10月4日,爱立信向苹果重申其已经公开的5G多模许可要约;2021年11月2日,爱立信向苹果提供了完整的许可协议要约。但很明显,因为双方在标准必要专利组合价值评估所涉若干基础性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商业谈判注定困难重重。早在2019年,苹果就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其所主张的所谓“FRAND原则核心要点”,提出包括在苹果愿意接受许可前,权利人须确保许可的所有标准必要专利均实际有效、必要和被实施;要求许可费计算基础遵从最小可销售单元原则(以下简称SSPPU);宣称对终端用户设备进行许可本身就构成歧视等等。毫无疑问,苹果的这些观点对爱立信而言都是无法接受的。


考虑到2015年许可协议签订前苹果曾突然对爱立信提起诉讼,挑战爱立信的七件美国专利的有效性并寻求针对每件专利的FRAND裁决,以及近年来一些被许可人在协议临近到期时针对新的许可发起FRAND许可条件确认诉讼并申请获得禁诉令阻碍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和寻求禁令救济,爱立信采取了防御性的诉讼措施:2021年9月29日,爱立信向荷兰海牙法院申请预防性反禁诉令(但当时未提起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鉴于苹果声明其过去未申请过禁诉令也无意申请禁诉令,荷兰法院未支持爱立信的预防性反禁诉令申请。2021年10月4日,爱立信向德州东区法院提起FRAND义务确认之诉,请求德州东区法院确认爱立信已经履行了其向ETSI作出的承诺、遵循了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及相关法律(案号:2:21-cv-00376,以下简称376号案)。


2021年12月17日,苹果也在德州东区法院对爱立信发起诉讼(案号: 2:21-cv-00460,以下简称460号案),主张爱立信在双方2015年许可协议期内向荷兰海牙法院申请反禁诉令和向德州东区法院提起376号案违反了双方2015年许可协议,构成违约,同时请求法院确认爱立信违反了FRAND义务和诚信谈判的义务,请求法院就爱立信所持有的全球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裁定FRAND许可条件。另,苹果还请求法院确认苹果未侵犯爱立信的三件标准必要专利(专利号分别为:U.S.10,374,768、U.S.10,644,724和U.S.11,039,312),且三件专利不具有必要性。


鉴于苹果提起的反诉,爱立信于2022年1月19日向德州东区法院申请修改376号案的诉讼请求,增补后的诉请包括以下几项:(1)请求确认爱立信已经履行了其对ETSI作出的FRAND承诺;(2)确认爱立信已经遵行了ETSI的知识产权政策以及可能影响爱立信未来给与苹果许可的所有法律规定;(3)请求确认苹果作为权利人未在交叉许可中履行其应承担的互惠义务及其作出的FRAND承诺;(4)请求确认苹果违反其诚信谈判的义务;(5)确认苹果丧失了作为第三方受益人请求爱立信履行FRAND义务的权利;(6)赔偿爱立信因为苹果的上述行为而受到的损失、诉讼和律师费支出,并给与爱立信应该获得的其他相应的救济。


2022年3月23日,德州东区法院决定拆分460号案,将其中苹果提出的涉及FRAND问题的诉讼请求合并至376号中审理,而460号案仅就三件标准必要专利的确认不侵权和确认不具有必要性问题进行审理。据悉,376号案将于2022年12月进行审理,9月双方将进入庭前调解程序。


除376号案和460号案之外,自从2022年1月中旬双方的2015年许可协议到期后,双方还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其他诉讼行动,例如2022年1月17日,爱立信在美国德州西区法院对苹果提起了标准必要专利和非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1月17日-19日,爱立信陆续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起针对苹果发起337调查的请求;同时爱立信还在荷兰、德国、比利时、巴西、哥伦比亚对苹果提起系列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之诉。6月爱立信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对苹果提起2件侵权诉讼,涉及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而苹果则从2022年1月19日开始陆续在美国等多个国家对爱立信的专利提起相当数量的无效申请,同时在美国ITC,德国等多国对爱立信发起337调查请求和侵权之诉。目前上述系列案件均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