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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互联网与软件产业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日期:2020-05-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微信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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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互联网与软件产业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1、未来电视诉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百度公司与国知局、搜狗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


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湖南安悦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4、未来电视诉深圳锋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5、“爱奇艺”诉飞益信息公司等视频“刷量”做假案


6、中易游公司诉盛世星辉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7、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


8、“刷宝”抓取“抖音”短视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优酷诉“图解电影”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10、国内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侵权案

案件一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诉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经中央电视台授权,运营中央电视台开办的中国互联网电视平台,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在互联网电视业务端对中央电视台享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全部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进行维权。因微鲸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微鲸电视互联网软件平台向公众提供《国家宝藏》在线播放服务,未来电视公司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被告辩称其仅提供链接服务,并未将涉案作品下载或上传至微鲸服务器,不构成侵权,对此被告提交抓包公证书以证明涉案作品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从外在表现形式看,整个播放过程未出现跳转链接,不符合一般意义上链接服务的基本特点,且抓包为事后取证,抓包节目系重新上架,抓包所用电视来源未明确,即便抓包显示节目来源于第三方视频网址(CNTV),但被控侵权的微鲸电视在播放涉案节目时显示“腾讯视频”,与被告所述不一致,因此抓包公证不具有本案关联性,不能证明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判决被告侵权成立并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二审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正确、完整、清楚地显示被链接网页原貌的,应认定为链接服务,不能仅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了链接技术,就认定其提供的服务为链接服务,被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微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之一。该系列案件涉及《国家宝藏》《舌尖上的中国》《大国崛起》等知名度较高的系列文化节目,是典型的侵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纠纷。本案围绕如何区分提供链接服务与提供内容服务、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采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案件二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涉案专利是搜狗公司的一项涉输入法专利,百度公司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中提交的一组证据分别是飞利浦、夏新、三星、摩托罗拉、松下等几个品牌相关手机中所使用的输入法方案。但因为公证购买的是手机,所以对于输入法技术方案的确定需要对手机进行实际操作演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通过操作可以看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这几款手机可以实现某种功能,但不足以证明这几款手机的后台程序和手机硬件是如何配合以及具体采用哪种技术方案来实现这些功能的,因此这些证据没有清楚地公开完整的技术方案,对这些证据不予采用。


百度公司就该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经过对实物证据的现场演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实物证据可以用作主张现有技术。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主张。


【典型意义】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后受理的行政一号案,同时也被评为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0大经典案例,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60件典型案件。


案件三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湖南安悦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腾讯公司共同运营的微信应用软件,以即时通讯为基础,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图文资讯等功能或内容的综合性互联网服务。为给用户营造安全、避免过度商业干扰的平台环境,原告不仅通过相关服务协议禁止第三方诱导分享等违规行为,还持续投入大量人员、资金和技术等资源进行平台环境的治理和维护。被告湖南安悦公司是种子视频应用程序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被告在种子视频应用程序中设置有“邀请收徒”“红包视频”“晒晒收入”“点击签到”“限时抢宝箱”等多个分享赚现金的任务,以红包奖励等利益诱惑,诱导用户通过微信平台大量传播、扩散种子视频链接相关内容,并且该应用程序采取反复变换分享域名的方式恶意对抗微信平台的管理措施,而且这些链接中还嵌入特殊识别码抓取微信关系链并进行使用。腾讯公司认为前述行为违反了微信平台公示的治理规则,严重破坏了微信平台生态环境和正常运营,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侵害经营者权益和用户权益,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将被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行为不当利用了原告经过多年合法经营取得的用户数据,直接恶化微信生态系统安全、私密、避免骚扰的环境,降低微信用户的产品使用体验,增大微信平台的运营成本,破坏了微信拼图生态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损害了原告在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典型意义】


本案首次对诱导分享行为的性质进行了界定,为互联网平台企业规制平台中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范例,在司法层面为网络平台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对于促进互联网企业规范经营、发挥平台治理的积极作用、引导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案件四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诉深圳锋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了独家通过互联网电视业务模式向公众提供2016年里约奥运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及维权权利。案外人科迪思公司开发的互联网电视端视频应用APP“蜜蜂视频”客户端软件(后著作权转让给锋芒公司),通过被告心梦想公司开发的互联网电视端应用市场“沙发管家”向用户提供该软件下载。2016年里约奥运会热播期间,“沙发管家”首页显著位置设置了“奥运会直播回看”专区,专区中推荐了“蜜蜂视频”,用户下载涉案软件后进入其“点播”页面,显示有“奥运会”栏目,进入后有涉案赛事节目,并可进行视频连续播放。未来电视公司认为,“蜜蜂视频”APP向公众直接提供了涉案节目,构成对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涉嫌不正当竞争。心梦想公司为“蜜蜂视频”运营方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行为侵害了未来电视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锋芒公司非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软件开发者,故不承担责任;心梦想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被告心梦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本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均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突破性地确立了一个标准,即对互联网电视端应用市场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行为边界进行了规范,使得应用市场不能概况性地以“避风港原则”规避其法律责任。


案件五“爱奇艺”诉飞益信息公司等视频“刷量”做假案


【案情简介】


2017年,爱奇艺视频公司发现,在其后台数据分析中,《小林徽因》《二龙湖浩哥之今生是兄弟》等多部影视作品的访问数量出现急剧升高而又恢复正常的现象。爱奇艺公司经核实发现,这一异常现象是飞益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为其视频“刷量”所致。爱奇艺公司称,飞益公司是一家专门为爱奇艺网站、优酷土豆网站、腾讯视频网站等提供视频“刷量”服务的公司;吕某系飞益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并收取报酬;胡某系飞益公司股东及监事,主要负责申请注册域名供飞益公司使用,并且也使用其个人账号对外招揽视频“刷量”业务。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分工合作,通过运用多个域名、不断更换访问IP地址等方式,连续访问爱奇艺网站视频,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视频访问量。爱奇艺公司认为,飞益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破坏了视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飞益公司、吕某、胡某构成共同侵权,遂将其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徐汇法院认为,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在市场竞争中,分工合作,共同实施通过技术手段干扰、破坏爱奇艺网站的访问数据的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爱奇艺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飞益公司、吕某、胡某向爱奇艺公司连带赔偿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行为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飞益公司、吕某、胡某系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徐汇法院综合考量酌定作出的判赔数额合理,应予维持,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作为全国首例认定刷量为不正当竞争的司法案例,本案进一步明确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类型化和非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则,为行业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六 中易游公司诉盛世星辉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27日,中易游公司(甲方)与盛世星辉公司(乙方)签订涉案合同。其中项目验收约定:1.开发阶段的验收:甲方应当依开发计划在每一个开发阶段对乙方所开发的产品进行检测和验收,在不符合开发计划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2.产品交付的验收:(1)验收标准:a.程序正常运行;b.功能说明书中提到的功能全部实现;c.项目按时完成。违约责任约定:1.甲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金额,乙方有权立刻停止当期工作,且不退还其他期次的开发费用;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验收项目,乙方认可甲方已经默认通过验收,并索取开发费用。2.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完成项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功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


中易游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涉案合同;2.盛世星辉公司退还中易游公司已支付的软件开发款,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3.盛世星辉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盛世星辉公司原审辩称:盛世星辉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解除的原因并非其违约;盛世星辉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约交付了工作成果;中易游公司在履行过程中多次变更需求,导致履行期限延长,且造成盛世星辉公司为此付出大量额外成本。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审判决:(一)中易游公司与盛世星辉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驳回中易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中易游公司负担。中易游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易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对于此类事先未商定需求(或功能)、未商定开发计划的情形,二审法院明确了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开发方迟延履行行为的认定规则,即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但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构成迟延履行。


案件七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诉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注册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以及第38类通讯类服务的“微信及图”和对应的“Wechat”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将“微信”登记为其企业字号,同时使用“微信食品 Wechat Food”标识开办多家餐饮店、线下商超、线上商城。而且除自身经营上述餐厅、商超之外,微信食品公司更通过发布微信公众号文章、购买百度推广、架设自营网站等渠道,广泛宣传其餐饮店、商超的招商加盟政策,以特许经营的模式对腾讯公司“微信”“Wechat”品牌恶意“搭便车”,获取巨额利润。腾讯公司将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一审认定“微信”属驰名商标,判微信食品公司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及时更名并赔偿腾讯公司1000余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所涉4枚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判决被告微信食品公司赔偿1029万余元,小小树公司赔偿15万余元。


【典型意义】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中使用的商标与涉案驰名商标是否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且是否会减弱显著性,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具体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为基础,本案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八 “刷宝”抓取“抖音”短视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因认为刷宝App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抖音”App中的短视频及评论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将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力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微播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创锐公司、力奥公司立即停止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的行为。


微播公司称,其为“抖音”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通过投入高额的运营成本、提供优质的原创内容,在同类产品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对“抖音”App中的短视频及评论享有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其共同运营的“刷宝”App中向公众提供非法抓取自“抖音”App的短视频及用户评论,已取证的短视频数量达5万余条。二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力奥公司否认其实施涉案行为,并表示涉案视频、评论均为用户上传;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其已将大部分涉案视频删除,余下1220条未删除视频所占比例较低,且具有合法来源,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创锐公司则否认其为“刷宝”App的开发者及运营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依法做出行为保全裁定,支持了微播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诉讼禁令作为高效、快捷的民事权利救济途径之一,在遏制侵权行为和保护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短视频市场的火热发展及其在大众文化产品中产生的张力,短视频内容、用户积累已然成为短视频平台抢夺流量的核心资源。本案禁令的做出,既及时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地规范了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


案件九 优酷诉“图解电影”侵害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简介】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原告)享有影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为“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运营商,该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其首页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等字样,并提供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图片集。该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上述剧集,图片内容涵盖上述剧集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通过“图解电影”软件观看图片集,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也可以通过自行点击下一张的方式手动播放。原告认为,涉案图片集内容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被告辩称,涉案图片集使用截图而非视频,且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明确了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图解电影”行为构成侵权。本案判决界定了影视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将假借创新之名、通过新型技术手段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有助于激励创新、推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


案件十 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称,该律所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2018年9月10日,被告某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了该文,并删除了文章的署名、引言等部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被告对此并不认同,认为涉案文章含有图形和文字两部分内容,均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智能生成的报告,而非通过原告的智力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文章中的图形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不符合图形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图形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涉案文章中的文字,不是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是具有原告思想、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文字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


【典型意义】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首次对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属性及其权益归属作出司法回应。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过程中,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相关内容并未传递二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二者均不应成为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内容的作者,该内容也不能构成作品,不具备著作权。虽然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