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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日期:2019-05-07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保护处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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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拜耳医药保健有限责任公司就其名称为“用ω-羧基芳基取代的二苯脲作为raf激酶抑制剂”的发明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北京世纪迈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和展会上许诺销售的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索拉非尼两种产品,与其专利产品的名称及CAS登记号完全一致,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产品是化学物质索拉非尼和甲苯磺酸索拉非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责令其停止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索拉非尼、甲苯磺酸索拉非尼,删除进行许诺销售的网站信息,销毁印有侵权产品的所有宣传资料。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充分运用了外部证据(专业技术辞典)查明案件事实,省去技术鉴定,体现办案专业性。请求人为美国知名制药企业,具有相当国际影响力,该案的顺利办结体现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有利于构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2. “手术钻头、手术钻头组、用于切割骨骼的系统” 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北京麦克斯摩尔商贸有限公司就其名称为“手术钻头、手术钻头组、用于切割骨骼的系统”的发明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多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北京乾鸿信科技有限公司、桐庐康博医用器械有限公司和上海精创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北京乾鸿信科技有限公司、桐庐康博医用器械有限公司和上海精创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华中医药学会脊柱微创专家委员会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学术年会上,分别展出的手术钻头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手术钻头,立即销毁制造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手术钻头的专用设备、模具以及宣传资料,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为发生在医疗行业展会上的系列专利侵权纠纷案。请求人是中外合资企业,为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展会具有时间短,取证难的特点,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依请求迅速赴展会现场调查取证,最终案件通过执法人员现场取得的证据查明了事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伤口清洗系统”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北京盛大康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就其名称为“伤口清洗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河北瑞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前往河北省正定县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并拍照摄像取证。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河北瑞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华安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展销的“医疗外伤清洗机”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医疗外伤清洗机。


典型意义:


本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主动赴河北调查取证,既解决了专利权人取证难题,也凸显了京津冀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的良好效果,全面提升了专利执法办案力度、效率和水平。同时该案还涉及现有技术抗辩、管辖权异议等典型法律问题。


4.“网络摄像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就其名称为“网络摄像头”外观设计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北京天成云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在京东商城上销售的“雄迈XM小雨点”家用摄像头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述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北京天成云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雄迈XM小雨点”家用摄像头。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国内知名互联网企业的一款网络摄像头,侵权行为发生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案件涉及智能设备、电子商务、安防等多个领域,同时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的比对标准,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5.“鞋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斯凯杰美国公司就其名称为“鞋帮”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北京金亦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金亦璟亦购商城许诺销售和销售的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不具有明显区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属于相近似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北京金亦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请求人为国际知名鞋类产品制造商,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我国始终坚持对国内外企业的同等保护原则,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有利于吸引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兴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6.“一种在计算机和其他电子产品中自行提供恰到好处嵌入式帮助的方法和界面”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专利权人张学志就其名称为“一种在计算机和其他电子产品中自行提供恰到好处嵌入式帮助的方法和界面”的发明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开展联合口审。案件处理过程中,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请求人提出撤回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的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撤销案件。


典型意义:


侵权、无效两个互相关联的程序,同时同地联合口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加强沟通,有利于执法人员准确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缩减了两个关联案件的中间环节,有效降低了依法行政成本,方便了当事人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


7.“必要网”系列假冒专利案


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被举报,举报人称“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在必要网上宣传销售的商品,通过关键字‘专利’检索到专利商品46件,其中44件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经调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宣传销售的“水柔棉数码打印个性定制男士长袖T恤”等12件商品为假冒专利商品,依法责令该公司就上述商品停止在网上继续标注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相关文字。


典型意义:


本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系列案件,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呈现明显增多态势,需要行政执法部门、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电商保护环境。


8.“肯迪醒特殊用途饮料”假冒专利案


北京众鼎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肯迪醒特殊用途饮料”被举报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经调查,该产品瓶身标注“本产品参照国家发明专利(ZL201110087876.0)生产”,对比产品配料表和专利权利要求可发现,产品实际配料缺少黄杞提取物和莲提取物等配料。配料表内容为普通消费者不易察觉部分,消费者不经过仔细辨识,或不使用专业的专利检索工具,容易认为涉案产品使用了瓶身标注的相关专利技术,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停止销售瓶身标注“本产品参照国家发明专利(ZL201110087876.0)生产”字样的“肯迪醒特殊用途饮料”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不同于一般假冒专利案中主要涉及商品标注失效、过期专利等行为,需要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特征与涉案商品进行比对判断,判定涉案产品是否采用所标注的专利技术生产,对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9.“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泰诺风玻璃隔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名称为“间隔型材及一种使用该型材的保温窗户单元”的发明专利,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任丘市永晖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经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制造并在展会上许诺销售、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任丘市永晖中空玻璃配件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等同技术特征的认定、展会专利侵权处理程序等法律问题,同时案件发生的建筑材料领域,近年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多发,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模式。


10.“便携果蔬料理机”假冒专利案


小米有品电商平台上销售的“便携果蔬料理机”被举报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经调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广东小厨科技有限公司入驻小米有品电商平台,其在小米有品电商平台销售的“便携果蔬料理机”宣传页面上标注的专利处于实质审查阶段,未被授予专利权,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在“便携果蔬料理机”产品宣传页面上标注相关专利号。


典型意义:


本案中,小米有品作为电商平台,仅提供相关网络技术支持,上述产品并非其自营商品,如何认定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成为案件的焦点问题。本案关于电商平台在假冒专利案件中的责任认定标准,对今后查处类似案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