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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Youtube等平台无需对用户发布的侵权内容负责

日期:2021-07-21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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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音乐制作人弗兰克.彼得森(Frank Peterson)向德国法院起诉YouTube LLC及其母公司谷歌侵犯了其版权,原因是当时某些用户在Youtube上传了一些他的受版权保护的录音制品。


在该德国法院受理的另一起案件中,总部位于荷兰的出版集团公司爱思唯尔(Elsevier)对文件托管服务平台Cyando提起了诉讼,因为该平台用户于2013年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将爱思唯尔的几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上传到了Cyando上。


类似这样的长期战争在欧洲的创意产业和内容托管在线平台之间不断出现。


因此,德国法院向欧洲法院寻求建议。


欧洲法院佐审官建议法院裁定Youtube和Cyando等平台在原则上未“向公众传播”。因此,平台无需对用户非法上传受保护作品的侵权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2001/29/EC号指令第3条赋予了作者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专有权,而第2000/31/EC号指令第14条则免除了中介服务提供商对其服务应用户需求而存储的信息的责任。


因此,德国法院在这两个案件上面临的问题是,前一条款是否适用于此类平台运营商,他们是否可以依赖后一条款免除责任以及这些条款之间是如何相互关联的。


有些在线平台允许大规模侵权行为存在,其运营商从中获利并损害了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因此,有理由对此类平台用户上传到这些平台的内容加以广泛的监控。


但是,对于那些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平台,广泛监控上传到其平台上的内容会严重影响平台的日常运营并且损害用户在线表达和创造的自由。


佐审官还表示,已经根据2019年针对YouTube等运营商颁布的新指令建立了针对用户非法上传的作品的具体责任制度。不过,由于新指令在该案件的初步裁决程序中刚刚生效,因此不适用于主要诉讼程序中的争议。因此,无论欧盟立法机构采取了何种方法,都必须以先前法律框架的视角来审理这些案件。


欧洲法院在2021年6月22日发布了裁决:“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在线平台的运营商原则上并没有向公众传播这些平台的用户在网上非法发布的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但是,这些运营商确实在侵犯版权的情况下进行了传播,不仅仅是提供了开放的平台,还使公众能够访问受版权保护的内容。”


欧洲法院表示,如果平台没有采用适当的技术工具来解决用户侵犯版权的问题,或者平台本身提供了用于共享非法或未经授权的内容的工具,那么它们可能也要承担责任。


该案件对有关在线平台责任的长期辩论作出了明确的结论。当平台处于被动地位时,就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平台处于主动地位,则可能负有责任。但是,法院没有给出任何指导意见来区分平台的主动和被动角色。


在此裁决之后,YouTube、Facebook、Instagram等平台将不得不采用防止用户上传受版权保护材料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