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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和德国延迟批准欧盟新商业秘密法

日期:2018-06-15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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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院可能即将明确商业秘密持有人需要采取的措施,但是在此之前,审查合同、强化内部政策与实践并为员工讲解商业秘密知识以及新法的适用情况对企业而言仍不失为明智之举。


采取上述行动的原因在于欧盟《商业秘密指令》需要在欧盟落实为国内法。


《商业秘密指令》


《商业秘密指令》涉及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免遭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的各种规则,包括二次分享此类信息。但是,该指令允许采用逆向工程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根据指令,商业秘密即为秘密信息,并因其秘密性且合法掌握此类信息的人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秘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而且,只有信息不为该领域工作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才能成为秘密信息。


在此之前,商业秘密保护在欧洲由不同的法律提供。指令旨在让商业秘密持有者在欧盟贸易区内获得更一致的保护。


该指令于2016年最终敲定,实施日期为2018年6月9日。英国制定了新的实施该条例的规定,但法国和德国却错过了截止日期。


法国的进展


实施《商业秘密指令》的新法拟案在今年初提出,草案的提交日期为2月19日。


法国议会随后对草案进行修订,但提案本月末有待法国国民大会和参议院的审查。故最终文本有可能会在6月底甚至7月份被采纳。


经修订的草案对保护范围进行了调整,现更符合指令的规定。


参议院提出将商业秘密侵权刑事责任纳入法国法律的计划,这超出了指令要求的范围。该指令仅让商业秘密侵权适用民事责任制度。但是,参议院的计划随后便被束之高阁。


法国商业秘密拟案规定,恶意提出商业秘密侵权主张或阻碍合法贸易的企业应为滥用程序而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企业需要向法国政府交纳最多相当于其索赔额20%的罚款,或者(在未提出损害赔偿时)至多6万欧元的罚款。


法国的大部分产业都对最新的草案表示了支持,因为它更符合指令。他们希望进一步了解应采纳哪些“合理措施”。


德国的进展


德国的实施计划已落后。


虽然《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已于4月发布,但是德国司法部建议议会在9月或10月对该草案进行辩论,而新法有可能在2018年年底才能通过。


尽管法律草案在很大程度上与指令一致,但其仍未澄清产业关注的一些问题。


例如,尽管草案规定召回侵权商品,但是却未解释何时可主张商品包含商业秘密特征或基于商业秘密生产制造。尽管专利或外观设计侵权相对清晰,但评估产品基于商业秘密的方法却模糊不清。相比之下,指令仅提到了那些明显受益于商业秘密的侵权商品。


另外,提案规定,如果在法庭程序中获得机密信息的企业未保护好信息,那么其需要缴纳最多1000欧元的行政处罚金。这笔小额罚金似乎起不到任何威慑侵权者的作用。


至今,德国的商业秘密法草案并未引起企业的兴趣。其他新法受到的关注更多,如新数据保护法。传统上,企业更倾向于采取有追溯效力的行动阻止他人利用窃取的商业秘密,而不是从一开始就保护商业秘密,而新法会改变这种做法。


另外,许多中型企业都难以承担审查适用于某一行业的商业秘密的成本,因此许多运营企业希望其活动不会给其增添麻烦。


英国已实施指令


指令中的部分条款在英国法律中有所规定,最显著的就是违反保密责任普通法。但是,英国仍制定了新条例,以解决分歧,为在英国所有管辖区内处理商业秘密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提供了法律确定性和一致性。


英国《2018年商业秘密条例》于6月9日生效。


英国的条例沿用了指令中的主要定义,包括有关“商业秘密”和“侵权商品”的定义,并采用了现行违反保密责任法中的定义。这意味着英国有关违反机密信息保密责任的案例法也适用于商业秘密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的行为。普通法中规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或救济在新法律框架下仍适用。


条例设定了企业提起泄露机密法律诉讼的时效期限,苏格兰为5年,英国其他辖区为6年。同时,其还对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做出了规定。


条例还规定了法定框架,以行使英国法院规定的在诉讼期间保护商业秘密机密性的广泛权利。


在条例最终敲定前,英国知识产权局向公众征求了意见。最终条例并未实施指令规定的“揭发者”保护条款。因此,不难推断政府认为英国普通法已覆盖指令规定的最低保护。


鉴于机密信息在英国已获得的强力保护以及英国首相特雷莎.梅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英国产业对指令以及与之有关的英国条例保持相对沉默。但是,英国企业,尤其是那些在欧洲运营的企业,很欣慰看到指令的实施统一了之前支离破碎的商业秘密制度并在欧盟境内实施与全球趋势一致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


商业秘密保护


根据指令中商业秘密的定义,只有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信息机密性的企业才有资格享有新商业秘密法规定的保护。


但是,由于指令并未定义“合理措施”,因此有待在新商业秘密法适用于企业信息并发生纠纷时由法院来澄清。“合理”的定义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会取决于所涉及信息和机构的性质。


企业不应该等待法院就此问题提供指导。企业应考虑各种措施,以确保其信息可以根据新法律成为“商业秘密”。


首先,企业应找出并仔细审核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他们应更新内部政策以确保机密信息安全,例如制定并实施“清理桌面”政策,采用适当的信息控制方法,包括加密和访问限制,禁止在工作时使用私人邮件。


为雇员提供培训也能提升其商业秘密意识并让其了解如何处理此类信息,企业应引导员工采用适用的政策、程序与指南。


企业应确保雇佣合同对商业秘密给予了有效保护,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以及招揽禁止条款是用于阻止员工向第三方披露商业秘密的合约工具,尤其是其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就职时。


编译自www.ou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