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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IPO发布欧盟成员国商业秘密诉讼基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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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欧盟成员国商业秘密诉讼基准报告(THE BASELINE OF TRADE SECRETS LITIGATION IN THE EU MEMBER STATES),报告旨在研究欧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制度、主管法院、商业秘密诉讼程序以及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的补救措施。为此,报告研究了28个欧盟成员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考察了目前的现状和潜在的问题。


研究发现,单一成员国的立法在防止商业秘密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方面存在高度异质性。差异涉及商业秘密在国家层面的定义是否存在、保护范围和法律渊源。此外,商业秘密判例法在欧洲范围内的可用性存在较大差异。


(1)各国法律体系的第一个差别是缺乏对商业秘密的精准定义,这使得企业难以证明某些信息或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标准,也难以在被侵权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补救措施;


(2)各成员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存在差异。意大利和葡萄牙将商业秘密纳入其工业产权法,将其归类为知识产权,因此这两国的商业秘密适用于欧盟发布的知识产权执法指令2004/48/EC所规定的补救措施。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定,芬兰的商业秘密也被视为知识产权,因此也适用于2004/48/EC。法国有特殊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仅针对于制造秘密,在保护范围上受到很大限制。在其余的成员国,处理商业秘密诉讼时,都依赖于一般立法,如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虽然各成员国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存在分歧,但所有国家都制定了防止员工披露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由于证实商业秘密的存在及提供商业秘密被盗用的证据相当困难,研究表明,商业秘密持有人采取了多种预防性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保密协议(NDAs)和不使用协议,商业转让和合法利用技术的许可和专有技术协议,雇佣和咨询协议中的非竞争条款以及保护非法获取商业秘密信息的咨询协议和技术安全措施。这些预防性措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至关重要,因为成员国法院通常要求所有者提供其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及补救措施的信息,也就是说,所有者可以证明其保护商业秘密的意图。


报告显示,持有人认为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总体战略的一部分。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结合可以帮助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这需要商业秘密持有人拥有既定的组织结构,制定数据处理相关的内部程序和协议,同时拥有高水平的网络安全基础设施。


由于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存在差异,目前跨境商业秘密保护的力度较弱。报告显示,企业因为以下原因不愿意就违反商业秘密的保护开展诉讼:


(1)举证商业秘密被盗用存在困难;

(2)诉讼依赖的法律分散在不同的法案中,监管不明确或不充分;

(3)难以获得证据,诉讼费用高;

(4)没有适当的措施来保证诉讼过程的保密性;(5)难以量化损失;

(6)在某些成员国,没有专业的法院来处理商业秘密案件。


报告指出,虽然大多数知识产权权利人、专家、专业协会对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指令》的实施持乐观态度,但各成员国在实施的过程中对该指令可能会存在不同解释,最终必须由欧洲法院澄清。随着企业全球化发展,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至关重要。目前各成员国的判例表明,商业秘密保护存在不同门槛造成的法律不确定性限制了跨境公司之间的关系和知识交流。该指令预期能够消除权利人通过商业秘密诉讼实施其权利的障碍。


来源:https://euipo.europa.eu/tunnelweb/secure/webdav/guest/document_library/observatory/documents/reports/2018_Baseline_of_Trade_Secrets_Litigations_in_EU_Member_States/2018_Baseline_of_Trade_Secrets_Litigations_in_EU_Member_States_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