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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威士忌案澄清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

日期:2018-06-12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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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饮料行业的法律专家乔治.坎贝尔(George Campbell)称,欧盟法院(CJEU)下达的意见对苏格兰威士忌协会(SWA)而言喜忧参半。


坎贝尔称:“意见的部分内容对苏格兰威士忌品牌所有者有利,但其他内容则弊大于利。CJEU在意见中澄清纳入产品的真实原产地信息并不能作为地理标志侵权的抗辩理由。自此,侵权者很难一方面利用原产地标示,另一方面却在品牌或标签中提供其他信息规避责任。”


SWA起诉德国的威士忌网络分销商迈克尔.克罗兹(Michael Klotz)以“Glen Buchenbach”品牌之名销售产品,并称该品牌名中的“Glen”一词的使用侵犯了苏格兰威士忌依欧盟法享有的地理标志,因为“Glen”是苏格兰本地使用的词汇,意为峡谷。


审理此案的德国汉堡联邦地区法院在下达判决前请求CJEU对欧盟法作出解释。


所涉欧盟法限制与欧洲特定地区同名的产品的销售或生产。这意味着苏格兰威士忌、帕尔马火腿、香槟以及其他带有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产品只有在特定地区按照严格规则生产方可使用相关称谓。


就苏格兰威士忌而言,欧盟烈酒地理标志条例对地理标志保护作了规定。


该条例禁止将已注册地理标志直接或间接地用于注册未覆盖的产品上,只要此类产品与注册了地理标志的烈酒具有可比性或此类使用利用了注册地理标志的声誉。


该条例还禁止在产品的描述、展示或标示中滥用、模仿或暗示(evocation)以及错误或带有误导性地标示产品出处、来源、性质或基本特征,以此传达错误的产品来源地印象,并禁止在产品真实来源方面误导消费者。


CJEU认为,间接对烈酒受保护的地理标志进行商业化使用的品牌要么在形式上与地理标志相同或在语音和(或)视觉上与地理标志类似。该决定对苏格兰威士忌品牌所有者而言意义不大。


但是,CJEU还表示,尽管系争品牌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之间不存在语音或视觉上的相似性,但在某些情况下,品牌的使用会唤起人们对受保护地理标志的记忆。


CJEU称,应由国家法院判定系争品牌名称是否会唤起人们对受保护地理标志的记忆。法院应从欧盟普通商品消费者的立场考虑问题。该消费者被认为充分知情,具有合理的观察力并考虑周全。


但是,就“暗示”适用的地理标志保护而言,法院必须考虑普通消费者是否在看到系争品牌名称时头脑中会直接出现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形象。


CJEU称:“辨别系争名称与受保护地理标志之间的语音与视觉相似性不是确定存在‘暗示’的重要条件……而只是国家法院在评估消费者看到相关产品名称时头脑中产生的画面是否是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的画面时应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尽管在语音或视觉相似性不存在的情况下也可能产生‘暗示’。”


CJEU称法院必须在评估“暗示”时适时考虑不同语言表达之间的“概念临近”标准。这是因为临近也会让消费者看到带有系争名称的类似产品时头脑中会出现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的画面。


CJEU指出,系争品牌是否与产品生产地的名称吻合并不重要,克罗兹称“Glen Buchenbach”品牌玩的是文字游戏,该称谓包含诉讼中系争烈酒的原产地名称(Berglen)以及当地一条河流的名称(Buchenbach)。


CJEU还考虑了品牌所有者纳入产品的真实原产地信息是否对以下行为构成抗辩:品牌名的使用对产品的出处、来源、性质或基本质量作错误或误导性指示。CJEU的答案是不能构成抗辩。


编译自www.ou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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