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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就电子商务领域的商标权发表意见

日期:2020-07-22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微信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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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的总法律顾问杰拉德.霍根(Gerard Hogan)说,在线交易或通过实体店进行交易的零售商可以依靠其注册商标阻止竞争对手以一个易造成混淆的相似名称经营在线市场。

霍根建议法院裁定,就商标权而言,零售服务与在线市场服务类似。商标法专家表示,总法律顾问的观点受到零售商的欢迎。

现实情况是,消费者现在非常希望实体店从事电子商务,法律应相应地保护零售服务的商标,并在分销渠道上不进行人为设限。

总法律顾问谈到的案件是网络市场运营商Wallapop(可通过应用程序和网站访问)与体育用品零售商Unipreus(拥有实体店和网站)之间的纠纷。Wallapop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将“Wallapop”注册为欧盟商标。该商标涵盖与网络市场运营有关的在线交易服务和相关服务。Unipreus依据自己在先注册的西班牙商标“wala w”(涵盖体育用品零售,注册类别与Wallapop商标所适用的类别相同)对商标提出异议。

知识产权专家弗洛里安.特劳布(Florian Traub)表示:“此案的问题在于,是否由于网络市场服务不同于Unipreus的商店或网站上的零售而导致异议站不住脚。零售商通过商店或网站直接将商品出售给消费者。相比之下,网络市场是一个数字空间,允许第三方卖家和消费者交易商品。网络市场本身没有参与或与这种交易有其他联系。”

为使异议成功,Unipreus必须说服EUIPO认同通过商店或网站提供的零售服务与网络市场服务相似。

EUIPO及其第五上诉委员会与Wallapop站在一边,认为两种服务有所不同,并驳回了异议。Unipreus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普通法院认为Unipreus的异议成立。这促使Wallapop向欧洲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欧洲法院专门就零售和网络市场服务是否相似的问题做出裁决。
欧洲法院通常会就如何裁决向总法律顾问征求意见。霍根建议欧洲法院维持普通法院的裁决,支持Unipreus的异议。他认为,根据欧盟2009年《共同体商标条例》第8条第1款(b)项,就商标异议而言,零售服务和网络市场服务应被视为相似。

特劳布说:“这个案件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服务相似性测试作了一些澄清。”“欧洲法院应遵循霍根的意见,禁止人为地对零售服务和网络市场服务进行区分。”
霍根提到欧洲法院对Praktiker案的裁决。在该案中,零售服务被定义为合法的销售交易本身以及为达成或鼓励达成交易而开展的所有活动。霍根还提到欧洲法院对Tulliallan Burlington案的裁决,法院认为,“零售服务的概念包括针对消费者的购物商场服务。为了拥有相关商场的企业的利益,这种服务旨在让消费者方便地查看和购买商品。”

霍根表示:“由此类推,在线零售购物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也是如此。Wallapop等提供的零售网络平台事实上是一种可通过互联网访问的‘虚拟’购物商场。”
总法律顾问反对“中间网络服务、网络教育与实体市场上的零售交易存在明显区别”的看法。他说,这种区别没有考虑市场现实,消费者的购物习惯变化以及最重要的是普通消费者的看法。

特劳布表示:“正如霍根承认的那样,通过实体店、网站或网络市场进行的销售只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形式,即零售。”

知识产权专家吉尔.丹尼斯(Gill Dennis)表示:“如果欧洲法院选择听从总法律顾问的建议,商标所有人将受益。该裁决将承认零售服务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通过所有线上线下媒介进行的零售,而不管商标所有人本身以何种方式开展贸易。”

欧洲法院很可能在未来几个月内作出裁决。

(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