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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最高院认为Black Friday商标应部分无效

日期:2022-07-12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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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德国最高院对旷日持久的“Black Friday”(黑色星期五)商标纠纷案作出判决(IZB21/20),认为涉案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已经丧失显著性, 不能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


“Black Friday”源于美国,指的是感恩节后的星期五商家大举促销的活动,账务方面盈利会体现为黑色,故得此名。2013年,像“Black Friday”这样的大型打折促销活动还没有在德国广为人知,但当时有家香港公司就在德国注册了“Black Friday”商标,使用在第9类、第35类和第41类的多种商品和服务上。2016年,该香港公司引证其商标对德国多个商家发出警告函,并引发了随后的商标争议。


对于香港公司的发难,www.black-friday.de网站的经营方并不买账,该网站是一个零售门户,多年来一直为消费者提供各种特价交易信息,以及“Black Friday”商家折扣活动的概况。该网站的多个经营方申请无效涉案“Black Friday”商标。争议持续多年。2018年,德国专利局以涉案标记缺乏显著性,全部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均应无效。 香港公司上诉,2019年9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作出判决(30 W (pat) 26/18),认为涉案“Black Friday”商标在广告方面的主要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无效,在第9类和第41类 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2021年5月,最高院判决(I ZB 21/20)维持了专利法院的驳回上诉。最高院同意专利法院的认定,涉案商标申请时,大型打折活动并不像今日这般流行。但最高院强调,即使商标标记申请时没有描述性,但如果可预见随后会成为有描述性的标志,也不应注册,要允许他人自由使用;本案情况显示,涉案商标申请时,德国已经有个别商品的折扣活动已经在使用“Black Friday”标志,至少在电器和电子产品上,属于可预见会发展为描述某些广告服务的词汇,系《德国商标法》第8条第2款第2项所适用的范围。而且,也不排除涉案商标随后因为权利人自己消极行动导致商标通用化而依据《德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第1项被撤销。


就商标被无效的商品/服务范围,最高院也维持了专利法院的认定,认为涉案“Black Friday”其实是对一种销售方式的描述,它不限于电器和电子产品的销售,包括多种招徕顾客,与竞争者争夺交易机会的服务形式,举办“促销活动日”也是其中之一。因此与此相关的“市场活动,组织和实施广告活动,广告策划、广告发布”等多个具体服务上的注册被无效,他人可以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