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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作品侵权行为敢于说“不”

日期:2017-12-28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崔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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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业内或社会上普遍认为,“新闻并没有版权问题”。现在有的人依然认为,“新闻就是要迅速传播,过度版权保护会阻碍新闻传播”,有人甚至别有用心地提出“新闻版权保护会损害公众知情权”。究其主要原因,“新闻无版权”的观点缘于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误读。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明确排除了对时事新闻的保护适用;同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但是,笔者认为,“新闻”不是客观事实本身即“时事新闻”,而是新闻从业人员从不同视角对客观事实加以描述与反映,这种描述具有主观选择性,凝聚着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属精神产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方面,“新闻并没有版权问题”的错误看法依然存在;另一方面,新闻版权维权也遇到重重障碍。突出表现在:新闻追求传播效果的最大化与版权保护维权难度大之间的问题依然存在;“拿来主义”虽有所收敛,但仍未得到根本改变,除全国性大型门户网站已树立起新闻版权付费意识外,尚有不计其数的全国性及地方性中小型网站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自媒体仍肆意享受着“免费的午餐”,其中不乏政府信息网站;就转载而言,还缺乏强硬的监管,嫁接新闻、假新闻、不标明转载来源甚至随意篡改内容、“标题党”等污染网络环境的行为仍然存在;社会上版权定价体系分散、不确定,现行收费标准仍然处于较低水平;配套法律不完善,新闻维权成本高、难度较大。受限于目前立案制度及侵权单位的分散性,采取维权诉讼,从立案到执行整个过程仍困难重重。


因为上述问题,传统新闻媒体在近几年中陷入了举步维艰的窘境。首先,对新闻单位而言,新闻资源、新闻作品等是各新闻单位的核心资产和核心竞争力。新闻被大量侵权已影响到新闻单位的发展生存。其次,侵权严重影响到新闻传播安全,由于缺乏正式授权的有效规范,各互联网机构在侵权使用新闻作品的同时,为在激烈的竞争中吸引注意力,随意转引、截图、不标注作品来源,甚至篡改标题、拼凑嫁接、断章取义、无中生有等,既影响新闻单位的整体声誉、公信力,也对舆论安全带来重大影响。再次,侵权对新闻单位的媒体融合发展带来影响。根据中央部署,传统媒体正在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无论时代如何变化、传播方式如何变革,生产优质内容始终是各主要新闻单位的核心资源、核心资产,而互联网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未经授权擅自传播新闻,影响了新闻单位的媒体融合、公信力、自身品牌发展和正当权益。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媒体要提高自身版权保护意识,要敢于对新闻作品侵权行为说“不”。


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


一是各新闻单位应进一步提高版权意识,设立专业版权部门,进一步完善新闻生产和管理制度;规范对本单位新闻记者职务作品的管理,明确新闻作品版权归属。在劳动合同中或专门的管理办法中加入知识产权条款,约定新闻记者、特约作者的职务作品归属于新闻单位享有,作者具有署名权,单位具有署名权之外的版权;对各类新闻作品和新闻节目发布相应版权声明,明确是否可以进行转载;运用数字水印等技术,对重点新闻作品进行保护和监控。


二是新闻单位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或自我研发或委托专业公司,对互联网侵权状况进行实时动态全方位监控,及时掌握侵权信息。通过行业整合,成立新闻联盟,对新闻进行一揽子授权,或通过电子授权系统和计费系统进行新闻授权。


三是扩大维权对象,启动对自媒体领域的维权。可积极努力争取政府支持,实现政府采购。


四是继续探索与商业网站及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合作模式,建立更为深入、可持续的合作关系,真正做到资源互补、融合发展、互惠互利。


五是联合兄弟媒体一起制定并完善版权许可相关细则,形成统一的价格体系,共同维护传统媒体利益。


六是争取获取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支持,完善相关法条的解释并出台相关细则,明确侵权行为与赔偿标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