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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花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小探

日期:2019-04-09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作者:张媛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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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5月,韩童通过电话向张冬睍订购鲜花花束,交易成功后,韩童在其微信朋友圈上传了花束的照片。该行为引起了张冬睍的不满,双方沟通协商后,韩童删除了朋友圈中的照片并向张冬睍道歉。后张冬睍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就该相关行为将韩童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插花作品是以花草组合等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但涉案花束的独创性并未达到相应的创作高度,因此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冬睍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花束具有独创性,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认为著作权人张冬睍的行为构成对民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违反,因此维持了原判。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涉案花束构成实用艺术作品,但实用艺术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未规定,为了满足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所要求的保护水平,《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为了避免超国民待遇的出现,长期以来,对本国国民的实用艺术品的保护都是通过认定构成美术作品的方式进行的。但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存在一些区别,在特别情况下,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适用在实用艺术品上会产生一些矛盾之处。


一、实用艺术品与美术作品不同


《伯尔尼公约》(1971年版本)第二条之1在对“文学和艺术作品”进行列举时,提及了实用艺术作品。并规定了各国有权自由决定实用艺术品保护的条件和应提供的不少于25年的保护期。《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解释为:适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不论是手工艺还是按工业规模制作的作品。插花艺术品通过对植物枝叶的组合排列,可以表现出花艺师独特的艺术理解力,并能为受众带来视觉上关于美的感受和共鸣。不属于常规组合手法的插花艺术品可能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其与传统的美术作品不同,将其认定为实用艺术品中的手工作品更为合适。


传统的美术作品指的是书法、绘画、雕塑等具有鉴赏与收藏价值的艺术作品。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将作品与产品相结合,增加美感以促进产品的销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这些产品在美感之外,还具有传统美术作品所不具有的实用性。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传统的美术作品具有原件与复制件之分,原件比复制件具有更高的价值。如一幅画作的原件与复制件的价值相差往往十分悬殊。且传统的美术作品创作需要作者长时间的构思与投入,很多艺术家在年轻的时候都过着穷困潦倒的生活,有的在去世后才逐渐享有声誉。因此,针对美术作品《著作权法》进行了特殊规定,即原件的展览权随着原件的转移而转移,就是考虑到受让人取得的美术作品原件价值较大,且取得原件的一个重要目的便是进行展览,故立法进行了此种制度安排。而法国在立法中还规定了美术作品的作者有权从作品原件的流转中获得一定的报酬,避免作者在生活窘迫时将作品低价售出,待作品升值之后却无法分享由此带来的利益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出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也对追续权作了相应的规定。


实用艺术品多是工业生产的产物,与传统的美术作品相比,在实用艺术品中区分原件与复制件的意义较小,若将其作为美术作品,则对复制件的展览权仍归于著作权人,会对产品的流通设置不必要的法律障碍。且随着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赋予实用艺术品过长的保护期并无必要。很多国家仅提供25年的保护。


二、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不同


实用艺术品因具有实用性,故与用于产品之上的外观设计具有交叉关系。符合条件的实用艺术品可以同时享有外观设计保护。虽然司法审判实践中关于同一设计能否既作为实用艺术品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又作为外观设计享受专利权的保护存在分歧,但应该明确的是,著作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设计,一般来说,能够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也可以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却未必符合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条件——新颖性、富有美感和实用性。两种保护存在交叉,若一设计同时符合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的保护条件,这属于法律允许的保护竞合,如何进行选择乃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并不会使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失去意义。


具体来说,实用艺术品与外观设计存在以下不同:1.保护的侧重点不同:作品概念下的实用艺术品保护的仍然是表达,而外观设计侧重的是工业设计,《专利法》要求其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2.实用艺术品并不一定要与工业化生产相结合,手工艺制品同样可作为实用艺术品受到保护,但外观设计必须能够进行工业应用;3.实用艺术品创作完成之后权利自动产生且不排斥他人独立创作的同样的作品。外观设计授权则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由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且外观设计的排他性较强,符合条件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只能授予一人;4.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要求不同:实用艺术品要依著作权的保护路径寻求救济,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接触+实质性相似”,而依外观设计请求法律保护,则可基于权利的推定效力减轻举证负担。


三、我国的应对之策


实用艺术品与传统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创作方法、价值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这就决定了针对传统美术作品的权利设计在应用于实用艺术品上时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虽然为了避免超国民待遇的出现,司法实践中将我国公民的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提供保护,但这只是为应对立法规定不足而采取的权宜之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14年6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在第五条作品种类的列举中对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分别进行了定义,并设置了25年的较短保护期,且没有赋予其传统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展览权和追续权。这一规定反映了对实用艺术品特殊性的正确认识,如送审稿中的相关规定能够获得通过,则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困境就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