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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博主模仿李子柒制作短视频构成侵权吗?

日期:2020-07-1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阮开欣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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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越南博主涉嫌抄袭李子柒的古风美食短视频事件侵权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抄袭李子柒事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影视作品的抄袭认定问题,这涉及到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垄断思想的基本原则。由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界限没有简单统一的适用标准,影视作品的模仿行为能否被认定为侵害版权容易产生争议。


版权侵权的认定首先需要判断权利客体的类型,上述争议涉及的保护客体是十分钟左右的古风美食短视频。短视频在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下称电影作品)。李子柒的古风美食短视频记录了她独立务农、娴熟烹饪、享受田园生活等一系列安静朴实的农家活动,通过独特的拍摄手法和拍摄对象的选取展现了中国美食、美景的魅力,体现了勤劳孝顺、独立自主等中国传统文化,其无疑具有高度的独创性,从而可以作为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通常情况下,电影作品侵权纠纷涉及“原样复制”(literal copy)的使用行为,即直接使用电影画面,包括动态画面和静态画面。例如,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判决的“图解电影案”中,被告截取使用了涉案电视剧中的300多帧画面而被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原样复制”的版权侵权行为几乎不涉及“思想表达二分法”的争议,因为被告使用原告独创性表达的行为是明显的。然而,上述争议属于涉及“非原样复制”(non-literal copy)的电影作品侵权纠纷,这类版权侵权纠纷并不多见。


许多电影作品涉嫌抄袭的侵权纠纷,实质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侵犯电影作品的版权纠纷,而是仅仅涉及使用了内含于在先电影作品中的某种作品类型。在后电影侵犯版权的最常见客体是作为文字作品的剧本,或是作为美术作品的虚拟角色形象。例如,在我国首例电视剧抄袭案——《凤凰迷影》抄袭《梅花档案》纠纷案中,原告主张的权利客体并非作为电影作品的《梅花档案》电视剧,而是作为文字作品的《梅花档案》剧本,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只是剧情上的近似,被告并没有使用《梅花档案》中除剧本以外的其他电影元素。又如,在《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纠纷案中,琼瑶作为剧本作者主张其权利遭到电视剧《宫锁连城》的侵害,而不是以电影作品的权利人提起诉讼,因为被告仅仅是剧情上的剽窃,可能并未使用电视剧《梅花烙》中的其他独创性元素。


电影作品的独创性元素主要包括剧本的设计、场景的安排、道具的设计、演员的服装、拍摄的角度和距离的选择、后期技术处理、背景音乐的挑选,以及演员的神情、动作和语言等。李子柒的古风美食短视频属于纪实类的电影作品,其中包含的独创性剧情内容相对较少,越南主播的视频单单在剧情层面构成抄袭可能难以得到认定。然而,越南主播的视频也一定程度地模仿了李子柒视频中的场景、拍摄对象、服装、拍摄角度和距离把握以及背景音乐,这些元素的选取和编排可以构成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所模仿的部分可能达到实质性的侵权程度。因此,如果需要主张版权侵权,李子柒应当以短视频整体作为权利客体,而非视频元素中的单个作品类型。


近年来,越南在影视文化产品方面涉嫌抄袭中国作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越南作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应当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保护其他成员国作品的版权。中国国民的作品可以根据国际条约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在越南受到版权保护。不过,由于越南涉嫌侵权人的居所地或主要营业地位于越南,大多数情况下只有越南法院对于侵权行为享有管辖权,中国公民只能在越南法院提起诉讼,可能需要聘请越南的律师,这的确存在维权成本较高的问题。但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发展,跨境维权的障碍将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