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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日期:2014-08-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admi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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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知识经济向纵深发展,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企业的生命。

  上世纪80年代初,日本一考察团参观北京景泰兰工艺厂,将该厂全部工艺制作技术全程拍下来,而厂方和旅游局领导未予制止,导致这一保密200余年的专有技术被日方偷窃。日本依此技术也制出景泰蓝并很快占有了国际市场。

  2010年轰动全中国的“力拓案”中,中国铁矿石谈判频频遭遇挫折,商业秘密泄秘是其中重要原因,涉案人士将有关所在钢铁企业重要的机密数据,关键的信息泄露给了谈判对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力拓案主角胡士泰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还有中国的宣纸工艺、青嵩素技术等的泄密给企业和国家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以上事实说明,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保护企业商业私密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一、什么是商业私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秘密指应用于工业目的,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的、仅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和知识。包括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工业配方、工艺程序、机器设备及其改进、研发资料文件等。

  经营信息指能够为经营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发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业秘密行为的若干问题规定》第2条第5款所列举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信息。此外,与经营者的金融、投资、采购、销售、财务、分配有关的信息情报,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产品成品和定价、进货及销售渠道等都属于经营信息的范围。

  二、商业秘密有哪些特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一)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并不是指除所有人以外在国内或国际上绝对没有人知悉,而是指未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活动的科技人员、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知悉该信息不影响其秘密性。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就会给权利人带来重大的损失,甚至导致破产。

  (二)价值性

  价值性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在可确定的应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权利人取得商业秘密并努力维护其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权利的内在动力。在商业秘密的研发阶段,出于谋求经济利益的考虑,权利人已有明确的工业化或商业化目标。通过实施商业秘密,权利人取得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例如,含有技术秘密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使其在同类产品中拥有性能稳定、优质可靠的特点,或者能降低产品成本、节约原材料;经营秘密信息的使用能够拓宽商品销路或提高商品销售价格;在经营管理上,商业秘密的运用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开源节流,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等。而一些否定的信息如因研发失败而得出的否定性结果,如被竞争对手知悉,可以使其少走弯路节约研发成本,缩小差距,这种信息同样具有价值。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是其价值性的基础。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使用才能为其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条件要求商业秘密具有确定性,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零星散逸的知识、经验或处于理论阶段的原理、概念或范畴,不具有实用性价值而不构成商业秘密。

  (三)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第108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对“合理保护措施”的解释是:“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即对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要求不宜太高,只要权利人向其职员和交易方提出保密要求,建立了适当的保密制度和其他科学谨慎的管理方法即可。

  三、企业商业秘密泄密有哪些主要途径

  一位经济学家说过:20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是腐败; 21世纪的企业家所犯最多最致命的错误将是泄密。商业秘密对企业参与竞争具有极重要意义,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各种措施,但百密也有一疏,在企业运作中难免有这样那样的漏洞,商业秘密的流失主要有以下途径:

  (一)自己失密

  指商业秘密的拥有者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自己将商业秘密泄露出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在与竞争对手的业务谈判中,不经意间有时会将企业的经营或技术信息泄漏出去。

  2、企业通过广播、电视、杂志等各种媒体发布消息,其中包括企业广告,有时会无意识地将某些秘密信息公布于众。

  3、企业产品的展览、展销、订货等活动中,企业的某些秘密信息可能会一览无余,比如参加展览的新产品的原料、包装等在产品未上市之前应该保密的信息。

  (二)内部员工泄密

  企业商业秘密的泄密大部分是企业内部人员所为,所谓“家贼难防”。内部员工泄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重要方式。

  2、兼职工作中泄露单位商业秘密。

  3、离退休职工被其他单位聘用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4、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私利泄密。

  (三)外部人员泄密

  包括外部人员泄密和外部人员窃密。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化,以及对科学技术的重视,不法行为人通过收买、间谍等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1、外部人员泄密指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商业秘密后,又违反有关商业秘密法律或合同约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企业对外交易时,在签订合同后,不可避免地让对方知悉其有必要知悉的商业秘密。为降低这种合作伙伴泄密的可能,企事业在与外部合作单位合作时,一定要签署《保密协议》。又如国家机关公务员因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重金贿赂或受关系人委托而泄露其知悉的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还有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第三人意外获得商业秘密,或企业员工窃取商业秘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后对外公开,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2、外部人员窃密,包括收买或威胁企业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借参观、交流、采访、虚假意向合同等方式接近企业,找机会窃取商业秘密, 利用商业间谍窃取商业秘密。

  (四)第三方泄密

  第三方是指与企业有业务往来关系但又不是企业直接竞争对手的个人或组织,如销售商、供应商、开户行、上级单位、律师,会计和审计机构、咨询公司等。它们因为与企业有业务往来,会掌握一些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例如销售商所了解的企业的客户名单,会计、审计机构所了解的企业的财务状况信息等。第三方会有意或无意泄漏这些商业秘密。

  四、企业保护商业秘密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了解了商业秘密的流失途径,企业就需要在平时的经营管理中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可以采取以下范措施,防止和杜绝:

  1、商业秘密保护需要从企业自己做起,企业每一个员工都应树立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意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单纯依靠少数管理人员是不够的,提高职工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致关重要。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保护商业秘密的培训,明确什么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后职工的保密义务及明白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2、企业对内对外都可以采用合同方式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使接触到秘密的人员负有保护秘密的履约义务。 如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与离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或个人签订《保密协议》等。

  3、区分资料信息的秘密等级,并明确予以标识,分等级分别管理。司法实践中,有些企业直到在法庭上还拿不出标有密级的档案资料,难以证明他提出保护的是商业秘密。

  4、规定各个员工包括不同业务主管接触商业秘密的权限,每个员工不得接触自己无权接触密级的档案资料。

  5、安排专人管理商业秘密,定岗定责,不能无人负责,上级主管应当定期予以监督检查。实践中发现,上级主管与具体管理商业秘密人员互相代替,权责不清,造成失密机会。

  6、要求员工对自己使用的密码经常更换,不能给窃密者机会。

  7、企业高层管理者对员工使用网络行为进行监视。对于员工第一次工作或开始用网络进行业务活动,就通过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明确宣布,企业将监视每一个员工在网络中所传输的信息,包括用办公计算机收发私人电子邮件等,并定期经常进行宣传教育,以防止个别员工潜在不法行为;也为使今后实施监视措施时,不会引起毫无精神准备的员工的不满。

  8、对于员工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可以使用加密计算机程序,信息的被送达人用解密钥匙进行解密而取得信息。这种措施对于传送涉密文件途中的窃取、窃听,以及员工因过失发错收件人,都可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此外,在计算机安全上,还有一些对防止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技术措施,这些措施对计算机网络入侵、破坏类型的犯罪、侵权都有一定的效果。

  9、商业秘密除了企业自身通过各种措施加以保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强大法律武器。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保护商业秘密不仅可以维护本企业的利益,还可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鼓励创造发明。在信息和知识在企业竞 争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今天,保护好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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