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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对商标显著性的审查特点

日期:2019-10-2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何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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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显著性均有相关规定,虽然具体规定内容不尽相同,但基本原则一致,均不允许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获得注册,泰国亦然。除各国的共性要求外,泰国对与泰国王室、各国组织名称相同、近似或含此类名称商标的审查极为严格,一般不予核准注册。泰国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对中文审查较为严格,以单个汉字含义判定是否缺乏显著性。


泰国对中文商标审查较为严格,会依据单个汉字含义判定是否缺乏显著性,在单个汉字对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考虑商标整体的含义,而直接判定该商标缺乏显著性,这与中国有较大区别。在中国,即使单个汉字的某种含义可能对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一定描述性,但如果商标整体无固定含义,为臆造词,通常不会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注册申请。在泰国,提交中文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提供每个汉字对应的含义以及商标整体的含义。需要注意的是,审查员在审查时,不仅会参考申请人自行提供的商标含义,还会主动对汉字含义进行网络检索。众所周知,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汉字含义多样,审查员通过自行检索,如果找到商标中的汉字的某一种含义与指定商品或服务关联,就会认为商标缺乏显著性,进而驳回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不仅要考虑整体的商标含义,还要考虑每个汉字的各种含义。


第二,对英文审查更为严格。


在中国,对于英文商标的审查,因为考虑到受众群体主要为讲中文的对象,故对于很多不常见的英文词汇,即使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也可能在驳回复审中以英文商标的含义不被中国消费者所了解与识别为由进行抗辩。但是在泰国,因为英文是通行语言之一,消费者对英文的识别能力更强,故在商标审查中对英文商标显著性的审查更为严格。


第三,结合指定商品或服务判断商标是否缺乏显著性。


泰国与中国商标审查规定相似,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脱离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例如,“苹果”商标能在第9类的手机商品上注册成功,因“苹果”与手机产品并无任何关联,但是如果在第31类的新鲜梨商品上提出“苹果”商标的注册申请,因苹果和新鲜梨均为水果,两者的关联度较高,“苹果”商标就无法在水果类产品上获得注册。如果商标的构成要素过于简单,且无任何设计,如英文字母商标“KK”或数字商标“12”,则使用在任何产品或服务上均会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注册申请。


有些商标虽然显著性不高,但由于申请人已经使用,甚至在其他国家已经获得注册等原因而不愿轻易放弃。此类商标如果在泰国提交注册申请,很有可能会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对此有以下两种可行措施:


一是通过提交在泰国大量使用和宣传的证据,证明消费者已经熟悉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商标通过使用已经获得第二含义,取得了显著识别性。二是加入具有显著性的要素,放弃对缺乏显著性部分的专用权,以获得整体商标的专用权。如考虑在显著性较弱的部分加入具有显著性的图形,或其他具有显著性的元素,也可将缺乏显著性部分缩小字体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