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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黑名单”能有效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吗?

日期:2022-03-25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作者:阿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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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商标的问题不仅涉及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私益问题,关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占公共资源的公益问题,也影响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声誉。通过设立“黑名单”,一定程度上或许能够对商标恶意注册起到规制作用,增加商标的有效使用率,并有效改善我国当前商标恶意注册的严峻局面。


近年来,商标恶意抢注事件屡次进入公众视野。从2020年疫情爆发后被抢注的“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到2021年东京奥运会期间“全红婵”“杨倩”“陈梦”,以及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的“冰墩墩”“雪容融”“谷爱凌”等,数以万计的恶意注册商标不仅侵犯了在先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增加其商标维护成本,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危害了社会公众权益,造成了大量行政资源的消耗。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恶意抢注商标这一问题也备受代表委员们关注。


商标,本在推动创新、规范竞争、打造品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作为一种市场竞争手段,抢注商标也无可厚非。随着商标注册成本与门槛的不断降低,商标注册纸质申请从2013年前的每件费用为1000元降至如今每件费用300元,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再需要提供证据,这本是为公众提供便利,但是却被部分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仅在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处置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就达48.15万件。


除了注册门槛低助推了一系列恶意抢注事件发生以外,对商标恶意抢注的惩戒力度不够严格也是另一重要原因。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樊芸认为,“由于恶意抢注的违法成本过低,目前,除一些社会影响大的商标抢注行为的当事人会受到行政处罚外,在大量的抢注事件中,即使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最终被认定,结果也不过是被不予注册、无效或撤三,有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很少对其进行处罚,也不阻止其再次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重新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


 种种原因下商标恶意抢注事件频发,这亟需更进一步的规制措施。


代表发声严刹恶意抢注之风


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强调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严重损害诚信经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商标注册秩序,并开始采取了严厉打击措施。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表示,这一系列行动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性效果,建议在依法对上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制定恶意注册的公示制度。


具体而言:一是建立恶意注册黑名单,并供全国公开查询;二是黑名单的制定、审核发布、修改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统一负责,黑名单系统应覆盖到全国各省市,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样向全国公开,免费查询;三是黑名单的公布与复核由商标局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专区;四是被列入黑名单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有为期一年考察期,若期间无再次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可向商标局申请将其从黑名单中撤除,并对撤除行为加以公示。


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药业集团董事长耿福能也建议,严格建立和执行对实施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行为人以及代理机构的“黑名单”机制,对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人和代理机构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恶意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行为。对于重大公众事件,如奥运会、冬奥会等,他建议采取预判、预警机制。同时,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面,适时出台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引,降低商标权利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难度。


针对企业在商标保护中所遭遇的种种困境,全国政协委员、陶然居集团董事长严琦建议,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增加提交使用证据或者使用意图证据的要求,增加审查申请人是否有大量抢注行为被认定的记录或其他明显的恶意行为。此外,严琦建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放宽对“恶意”的认定标准,并在“恶意”明显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的举证责任与维权门槛。


樊芸建议,要加强顶层设计,在商标法中明确商标使用原则,依据该原则,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商标注册满3年时、商标转让和续展等诸多环节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消除商标恶意抢注现象。另外,加大对恶意注册商标异议、无效力度,立恶意注册负面清单或数据,规范加入清单和移入清单的规则和程序,并设立恶意注册赔偿和惩罚制度。在行政上,樊芸提议可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牌子,将知识产权促进战略保护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局的内设机构。


“黑名单”能否震慑恶意注册?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完善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治理体系。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后,加强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并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202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实施《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规划》,提出加强信用监管与行业自律,严厉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代理行为;2022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将6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其中便包括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从今年两会中多位代表的提案看来,商标注册程序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商标恶意抢注的惩戒力度的不断加大是大势所趋。其中,建立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黑名单”是不少人重点关注的。在我国商标申请、注册等已经不断电子化发展的当下,或许通过加强行政机关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利用大数据手段对商标恶意注册进行分析与追溯,“黑名单”也具备了现实技术的可操作性。


面对类似的恶意注册问题,早些年就有不少海外国家做出了“黑名单”的尝试。美国专利商标局在2018年3月就启动了商标使用证据举报试点项目,允许任何担忧虚假证明的一方,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举报信,避免虚假注册商标;韩国专利厅也早在2011年开始启动了针对商标中介人的措施,通过群众举报栏目以及商标中介人名单公示等,对恶意注册人进行控制。[1]


探索建立恶意注册“黑名单”,一方面将可能有助于遏制商标恶意注册“惯犯”继续恶意注册商标,阻止其继续以恶意注册商标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减少恶意商标注册;另一方面,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的公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或许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对恶意注册嫌疑人的惩处措施所产生的威慑力,将对其他主体企图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产生震慑。


商标是一门生意,但又绝不仅仅是一门生意。恶意注册商标的问题不仅涉及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私益问题,关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占公共资源的公益问题,也影响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声誉。通过设立“黑名单”,一定程度上或许能够对商标恶意注册起到规制作用,增加商标的有效使用率,并有效改善我国当前商标恶意注册的严峻局面。


注释:


[1]王莲峰,沈一萍.关于建立商标恶意注册黑名单制度的设想[J].中华商标,2019(06):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