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林斯顿大学无法在印度获得“Princeton”商标侵权救济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驳回了常春藤盟校普林斯顿大学(Princeton University)对使用“Princeton”一词的印度教育机构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
由哈里.尚卡尔(C. Hari Shankar)法官一人形成的单人法官席驳回了普林斯顿针对总部位于海德拉巴的Vagdevi教育协会提出的诉讼,并指出“Princeton”一词在印度的使用并不代表美国的这家大学机构。
法院令指出:“无论人数有多少,印度学生在普林斯顿大学学习并不能等同于原告以PRINCETON商标在印度提供服务。原告机构开设有关印度学科、印度研究或印度文化活动的中心也不能反映原告在1991年之前在印度使用了‘Princeton’商标。”
案情简介
普林斯顿大学通过其受托人对总部设在海得拉巴的Vagdevi教育协会(被告)提起诉讼,该协会在特伦甘纳邦开办了普林斯顿教育学院、普林斯顿工程技术学院、普林斯顿学位和大学预科学院、普林斯顿信息技术大学预科学院、普林斯顿管理大学预科学院和普林斯顿药学院。
原告称,被告将“Princeton”作为其开办的教育机构名称的一部分、作为其域名princetonschoolofeducation.com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其各机构徽标/标志的一部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并试图将其机构提供的服务冒充为原告提供的服务或与原告相关的服务。
在此背景下,原告请求法院下达永久禁令,禁止被告在其机构提供的服务中使用任何包含“Princeton”的标志,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或将被告的服务冒充为原告的服务。
原告律师指出,普林斯顿大学有近1300名教职员工,其中包括享有较高声誉的知名人士,有些还是诺贝尔奖获得者。阿尔伯特.爱因斯坦(Albert Einstein)就是其中之一。在任何时候,原告都在培养5200多名本科生和2900多名研究生。原告开设了多门课程。原告还为学生提供出国留学项目。
该常春藤盟校在提到其向印度学生提供奖学金并与一些印度机构建立学术联系的同时,还提交了几份报纸报道。
他声称,被告协会试图将其机构提供的服务“冒充”普林斯顿大学提供的服务。
高等法院的意见
法院认为,在印度和美国的引用材料不能被误认为是相同的。
法院称:“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在《商标法》的范围内,在印度出版的报纸文章中多次提及位于美国的原告机构都不能构成原告在印度使用‘Princeton’商标。”
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表明美国常春藤盟校在1991年(即被告机构首次使用“Princeton”标志的日期)之前持续使用“Princeton”商标。
法院表示:“被告自1991年以来一直在使用其标志。原告直到2022年才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提供教育服务,并且迄今已使用被诉商标近30年。不存在任何公共利益因素可剥夺被告进一步使用‘Princeton’作为其机构名称一部分的权利。”
法院还认为,虽然双方都是在提供“教育服务”的背景下使用的标志,但“认为消费者会将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提供的服务混淆是不现实的”。
尚卡尔指出:“原告如今可以说是世界上最重要的高等教育机构,在美国境外不提供任何服务。被告的机构完全位于特伦甘纳邦境内,甚至在该邦之外也没有任何分支机构。任何希望进入原告机构的人都不可能误入被告机构。同样,任何希望进入被告机构的学生也不可能误入原告机构,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
法院进一步指出,普林斯顿大学没有将任何材料记录在案,以表明其在1991年之前提供的服务在印度的可用性或执行情况,而被告正是在1991年开始使用“Princeton”标志的。
法院还认为,由于被告的机构自1991年以来一直在运作,因此常春藤盟校应证明,由于被告使用“Princeton”标志,他们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而寻求临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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