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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实践中如何落实提质增效

日期:2019-07-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冯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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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主席关于“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深化“放管服”的改革部署,对专利审查工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如何打赢这场提质增效攻坚战,是每一名审查员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作为一名基层审查工作者,提升自身的审查质量和效率的两大关键在于态度和能力。本文从专利审查实践角度提出一些提质增效的举措,仅供业内参考。


审查员要准确把握当前环境下提质增效的核心和关键,在审查实践中学会总结、归纳,充分挖掘自身的潜力,不断提高审查能力,包括技术能力、法律能力以及社会认知能力,力争实现高质量和高效率的审查,从而促进创新主体通过高水平的创造和高质量的申请实现高质量的发展,彰显作为一名审查工作者的职业价值。具体而言,可以从专利审查实践的检索、结果和过程做到“三个确保”。


充实技术知识  检索准确高效


在申请文件的可专利性判断中,检索是基础环节也是核心环节,检索能力是审查员的软实力。只有足够了解本领域技术知识、理解申请文件、确定清晰的检索思路、找准正确的检索方向,才能够准确高效地获得最为相关的现有技术,审查员才能做出正确的审查结论。在检索思路的确定过程中,对于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内容,审查员一般都能够准确认定关键的检索要素。但当申请文件没有明确记载发明构思或者记载的内容含糊不清时,是否能够透过申请文件的文字内容发现背后的技术关键,找到检索突破口,体现了是否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差异。


审查员应首先检索专利申请主题的近期技术综述,通过阅读技术综述可以迅速充实该技术主题的背景技术知识,对于阅读理解专利申请技术方案、识别关键技术手段和提高检索效率有很大帮助。如对于化学领域的相关审查,审查员在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检索的过程中,不仅要看到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原料本身,还需要注意原料反应之后的产物,检索原料的同时,对于原料可能发生的反应、产生的结果就会有初步的判断,从而能够准确抓住技术发明的关键,并基于此进行检索,从而能够快速获得有效的对比文件。


例如某申请要求保护一种C类纤维,其采用的具体方案是将包括如下重量组分的物质纺丝:A、B、C和D。此时,当按照原料组合的一般检索思路对四种成分检索后发现,A、B两种成分在制造C类纤维时没有现有技术进行添加,未获得有效的最接近现有技术。由于本申请中未对任何成分作用进行说明,审查员如果不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真正的技术知识,仅按照申请文件公开的表面内容检索,则可能会遗漏掉以A、B、C和D四种物质的反应产物为公开内容的申请文件,也可能会遗漏掉A、B两种成分在其他类似纤维的生产工艺中添加但能够发挥相同或相似作用的文件。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A和B实际是制造另一种纺织纤维E的原料,在纺丝过程中添加会发生相应的反应生成E成分。本申请虽然主题名称为一种C类纤维,其实际要求保护的是制造E成分的原料物质(A和B)、C成分,以及功能成分D,其核心就是将E、C、D三者混合制造复合型的功能性纤维,而非单一的C类纤维。当充分分析后再用E、C以及D进行组合检索,很快能够获得有效的对比文件。


辨别发明性质  确保结论正确


大多数发明创造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改进,因此,在撰写的过程中会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情况或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缺点,并基于此做出的改进。此类技术方案通常也能够在审查时通过检索获知相应的背景技术,找到发明改进的起点,迅速理解发明。


现阶段涌现出一批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法在现有技术中找到发明的技术起点,以及相关背景技术,属于非本领域常规思路或工艺步骤,这种发明显然不能认为是改进型发明。那么是对本领域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开拓性发明,还是申请人凭空想象写出的假想性发明,两种不同的类型得出的审查结论是完全相反的。此时,在没有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至少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首先进行实用性判断。相比于有背景技术、已经为审查员所了解的改进型发明,认定开拓性发明时更需要仔细判断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自然规律以及是否具有可再现性。任何不符合实用性规定的发明显然不能认为是开拓性发明。


其次进行公开充分的判断。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达到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程度,即使是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开拓性发明也需要达到能够实施的程度。


最后看技术问题是否已经解决,也就是在申请文件中是否真实地验证了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了所述的技术效果。综合上述分析之后,除了能对两种类型的申请进行区别判断之外,还能够针对那些希望通过以“非寻常方式”规避现有技术的申请,更好地选择法条适用。


提高一通效力  实现周期压减


1.灵活评述顺序,保证意见直观清晰


有的申请文件会要求保护多种类型的权利要求,如同时保护产品和方法,又或是产品与用途。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习惯上采用顺序评述的方式,即针对权利要求1-n的三性问题依次阐述。但有时候适当的调整评述顺序不仅能够压缩通知书篇幅,还能够使得通知书条理更为清晰。如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晶体的生长方法,其中涉及到使用了某种生长装置。独立权利要求5仅要求保护此种生长装置。此时,如果采用顺序评述的方式,在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不仅要对方法步骤进行创造性问题阐述,还需要对其中限定的生长装置特征进行评述。由于同时存在方法和装置,容易出现使用现有技术多,且需要考虑如何调整证据的使用以及说理的逻辑和通顺等问题。相比较而言,可以先对权利要求5的装置的创造性进行评述,随后再评述权利要求1,并在其中采用参见的形式来说理涉及的装置特征,同时配合相关方法步骤的显而易见性判断,会使得通知书整体上显得逻辑更为清晰,阅读更为顺畅,也方便申请人的理解。


2.灵活说理方式,紧扣创造性立法宗旨


现有的“三步法”给出了统一且明确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为我国审查标准执行一致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机械执行“三步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最常见的两种表现为:一是割裂技术特征来来认定技术启示;二是被区别特征中过多的技术细节干扰技术启示的判断。尤其是第二种情况,当审查员通过阅读现有技术和本申请后发现某些技术细节与发明的技术问题的解决相关性较小,会不加斟酌地逐一找寻技术启示,不仅存在证据找寻工作量大且困难的困扰,也容易发生评述时割裂技术特征认定启示的问题。


此时,可以尝试通过对创造性立法宗旨的阐述,整体判断发明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从而给出是否具有创造性的结论。即,首先描述现有本领域的技术水平情况;其次,确定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整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比较时可以将发明的技术方案分为构思方案以及围绕该构思而采用的辅助手段;最后,详细阐述发明的构思方案是否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或者实质相同,对于辅助手段中的技术细节进行合目的的整体性说理。这种撰写方式避免了审查员在对解决构思的技术问题贡献较小的细节区别技术特征上的过度纠缠,将事实认定焦点聚焦在构思方案上,说理更为明确,同时避免大量细枝末节证据的查找和罗列,提高了审查效率。


3.举证公知常识,避免结论震荡周期延长


公知常识是审查实践中,特别是创造性判断时经常使用的概念,也是审查员与申请人、专利权人、无效请求人经常争论的焦点。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均未对公知常识给出明确定义。


笔者认为,公知常识的性质应当是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某一技术领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均能够直接想到的解决某技术问题的技术方式,其技术原理被广泛知晓,其技术效果被普遍预期。为了保证客观、准确地进行公知常识认定,审查员应当先通过检索现有技术、查询生产生活实际应用中的事例或咨询有关专家等方式进行自由心证,再进行公知常识认定,不能在没有任何客观依据的情况下,主观、随意地进行。同时,当公知常识成为争议焦点时应当举证。做好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于公知常识问题的准确认定,才能够有效地减少通知书次数,保证审查的高效准确。


综上,专利审查提质增效还需要我们继续探索,总结经验。我们有能力在专利审查实践中不断探索、寻找打赢这场提质增效攻坚战的办法和措施,为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做出审查员自己的岗位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