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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对比文件之间结合的可能性

日期:2021-05-24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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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以“以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工作理念中,创造性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中最为常用的法条。采用多篇对比文件结合来评价,又是把握创造性尺度的难点。因而,提高创造性评述中证据组合的有效性,是提升专利审查质量的关键。


《专利审查指南》(2010)(简称《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了采用“三步法”来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指南》对于通过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述创造性给出了原则,这就要求审查员在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发明构思,精准找到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准确预判案件走向。


确定技术问题的原则


确定技术问题在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结合启示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欧洲专利局在其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中认为,“一个数学方法如果被应用在一个特定的技术问题上(如图像处理),则其可以具有创造性”,可见技术问题在创造性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如何正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创造性判断中的难点之一,因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不仅存在主观性,同时也受到审查员认知本领域技术的知识水平和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的影响。因此,如何尽可能统一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审查标准,是创造性审查中的一大难点。


笔者通过审查实践,总结出准确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应遵循的三个原则:


整体原则


首先,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能脱离技术方案整体。技术特征脱离了技术方案会有千万种技术效果,但是技术特征组合为一个特定的技术方案,所有技术特征应当为实现该技术方案发挥特定作用。其次,要考虑在现有技术中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更好地界定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专利申请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具体原则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和技术效果相对应的,可以由技术效果反推出技术问题。但是,技术问题是否只能是体现效果的形容词,而不能包含技术特征呢?笔者认为,准确确定技术问题,不应该只用“更高、更快、更强”这样的形容词,而应该包含必要的技术特征来将技术问题具体化,从而将技术问题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涵盖面广的技术问题必然导致误判结合启示,导致将不能结合的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认为可以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将技术问题上位化和抽象化,这是审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误区。为了实现技术问题的具体化,就要充分理解发明构思和充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


客观原则


欧洲专利局采用“问题解决方法”来评估创造性,认为技术问题包括了修改或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提供发明专利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提供的技术效果的原因和任务,定义的技术问题是指“客观技术问题”,以及“客观技术问题”是基于客观确定的事实。我国《专利法》中的创造性判断方式与欧洲专利局一脉相承,所以欧洲专利局采用的“客观技术问题”对于我国的创造性审查实践有很强的适应性。技术问题的客观性应当不受个体因素的影响,而基于客观的事实来确定。这要求在确定技术问题之前,需要认清客观事实,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待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从而客观地确定技术问题。对于重新确定技术问题,要客观地从最接近现有技术开始,确定技术问题不能带有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指引内容。例如: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发动机部件的热力耦合分析方法,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适用于座舱盖结构的热力耦合分析方法,区别在于二者分析的对象不一样,确定的技术问题不能是“如何对发动机部件进行热力耦合分析”,即在技术问题中就包含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在确定的技术问题伊始就降低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高度。


上述三个原则对确定发明专利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给出了指引。整体原则是基础,没有把握整体原则确定出的技术问题,将导致出现方向性问题。具体原则和客观原则给出了准确确定技术问题的一般方法。在审查实践中,需要结合上述三个原则,从而正向还原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过程,准确作出创造性判断。同时,割裂技术特征也是创造性判断中的误区之一,准确的技术问题还可以帮助理解是否存在割裂技术特征。


案例研讨


下面将以案例形式具体探讨如何在专利申请中确定技术问题。


案例一


本专利申请背景记载的技术问题:基于触摸屏控制的移动终端进入如手机联系人等列表时,选择进入一个多选界面的菜单,通常采用选择一个选择菜单,再在选择菜单中去选择一个多选选项,从而进入多选选项,选择多个需要选择的列表项。这种操作方法过于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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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技术手段:当检测到触摸控制为多点触摸控制且多点分别处于不同的列表项时,进入多选列表界面。


权利要求1:一种基于触摸屏进入多选列表界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下述步骤:进入列表界面;当检测到触摸控制为多点触摸控制且多点分别处于不同的列表项时,进入多选列表界面。 


通过检索现有技术,采用对比文件1评述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并公开了检测到触摸控制为多点触摸控制且多点分别处于不同的子画面时,进入多选列表界面。


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方法中触发多选的条件是多点触摸且多点分别处于不同的列表项,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多点触摸控制且多点分别处于不同的画面区域。


思路一:由于该发明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触发功能的方式不同,该区别带来的技术效果仅在于选择了不同的触发方式,那么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何种方式触发多选模式功能。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点触摸控制且多点位于不同画面区域,且列表项是画面显示中常规的显示区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选择合适的界面显示区域的划分方式,将显示界面中不同的列表项作为不同界面划分的区域,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思路一中采用的评述方式看似合理,其实在确定技术问题时违反了客观原则。首先,在确定区别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时,思路一没有从对比文件1的技术内容出发进行正向推导,而是在得知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以及现有技术后,得出存在多种触发多选模式功能,进而得出存在事后判断的“选择何种方式触发多选模式功能”这一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在已知对比文件和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得出,缺少了技术演进的过程,并不客观。审查实践中,往往将对比文件和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平等”看待,这样是犯了“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客观的审查逻辑应该是采用最接近现有技术作为起点,采用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作为终点。对于起点与终点之间的鸿沟,应该客观判断现有技术是否有跨越鸿沟的启示。如果将现有技术和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平等看待,仅仅是在二者中做出选择,这在主观上已经降低了发明专利申请的创新高度。


思路一中确定的技术问题同时也违反了整体原则。要明确区别技术特征在该发明专利申请中所起的作用,进而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本专利申请而言,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根据图形界面触发多选功能,则结合整体原则和客观原则,正确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不同列表项触发多选模式功能。


由此,通过准确的技术问题,可以推演出需要结合的对比文件2应当是多点位于不同的列表项来触发多选模式功能,可见该对比文件2完全可以作为本发明申请的X类对比文件。所以,需要反思是否存在技术特征的割裂,即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来划分的区别技术特征割裂了本专利申请的关键技术手段。


该案例阐明了整体原则和客观原则在确定实际解决技术问题中所起的作用。在整体原则中,如果脱离技术方案看待技术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和与之对应的技术问题,会陷入只关注技术特征本身是否显而易见的误区。因此,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将其置于发明技术方案中整体考量,而不应该割裂看待;在客观原则中,为实现还原发明技术方案的构思,要求从最接近现有技术出发正向还原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脱离上述原则,将导致确定的技术问题不正确,其中最为常见的错误是割裂了关键技术特征之间的强关联性。忽视技术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将陷入只关注技术特征本身作用的误区,从而大大降低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高度。


案例二


本专利申请背景记载的技术问题:移动终端中,当位于特定界面后,在进行与当前界面相关的指定操作时,可能需要多步选项操作才可以实现。在很多场景下进行与当前界面相关的操作,都需要通过多步操作来实现,无法进行相应的快捷操作,大大影响了操作实现的效率。


关键技术手段:若通过人眼识别检测到用户视线停留在当前界面,且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在预设的范围内发生位置变化,则触发与当前界面相应的预设操作。


权利要求1:一种移动终端的快捷操作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当移动终端的当前界面为指定界面时,若通过人眼识别检测到用户视线停留在当前界面,且通过移动终端的感应设备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在预设的范围内发生位置变化,则触发与当前界面相应的预设操作。


通过检索现有技术,采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评述了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移动终端的当前界面为指定界面时,通过移动终端的感应设备检测到所述移动终端在预设的范围内发生位置变化时,则触发与当前界面相应的预设操作。


由此可见,该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与当前界面相应预设操作的触发条件,还包括通过人眼识别检测到用户视线停留在当前界面。


如果仅仅根据整体原则和客观原则来确定技术问题,而不考虑具体原则,就本专利申请而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为提高操作的准确性,该技术问题明显上位化。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方案B是采用人眼检测到用户视线停留在当前界面来触发前置摄像头启动拍摄的响应,该技术方案中人眼检测视线停留的功能同样是提高操作的准确性,那么就可以结合对比文件1和技术方案B来评价其不具备创造性。但是,前置摄像头启动拍摄和界面预设操作存在较大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从启动摄像头中得到启示并将其应用到界面预设操作领域,显然存在较大争议。造成争议的原因就是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忽视了具体原则。根据具体原则,检测用户视线停留所起的作用并非解决所有操作的准确性,而应该具体到提高界面触发操作的准确性。所以,最终确定的技术问题应是:如何提高界面触发操作的准确性。


由该技术问题可以推演出的对比文件2,应该公开在界面触发操作中采用了检测视线停留的方式。通过检索现有技术得到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检测视线在屏幕预设位置时才触发界面操作。所以,可以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评述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消除技术特征的割裂。


把握具体原则,是将技术问题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不能僵化地认为具体原则是要将技术问题中涉及的应用领域与专利申请完全保持一致,杜绝任何上位化应用领域,这显然是另外一种极端。将技术问题中涉及的应用领域或者技术手段限定到什么程度,需要充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应用领域或者技术手段之间的跨度。就本专利申请而言,如果现有技术中采用人眼检测到用户视线停留在当前界面来触发屏幕的预设功能,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将屏幕的预设功能和界面的预设功能进行联想应用,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可以评述该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技术问题和专利申请中涉及的技术手段、应用领域一致,这是一种理想的方式,但是相邻技术领域或者相近技术手段存在技术启示,不能因为具体原则而被排除。所以,把握具体原则需要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划定技术问题的范围,将给出技术启示的对比文件包含在内,将不能结合的对比文件排除在外。


结论


本文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结合审查实践中的经验以及欧洲专利局的做法,总结出了确定技术问题的三个原则——整体原则、具体原则以及客观原则,并且结合实际两个具体案例进一步阐述上述三个原则如何有助于确定正确的技术问题。在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将其置于发明技术方案中整体考量,不应该割裂看待;在客观原则中,为实现还原发明技术方案的构思,应从最接近现有技术出发,正向还原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把握具体原则,则需要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划定技术问题的范围,将给出技术启示的对比文件包含在内,将不能结合的对比文件排除在外。把握上述三个原则,将有利于审查员在创造性评述中统一审查标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72-174.

[2] European Patent Office.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M]. European Patent Office, 2019: Part G – Chapter VII-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