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实务探讨 > 其他 > 观点综述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在线知识产权风险和犯罪

日期:2018-06-0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米开拉·莫迪亚罗 浏览量:
字号:

过去二十年间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快速增长为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使消费者的购买方式、习惯和期待都发生了变化。可以说,电子商务猛然打开了一个新市场的大门,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参考模式。


最新估算数据显示,2017年欧盟有68%的互联网用户至少进行过一次在线购物用于个人消费。与十年前相比,这一数字已经上升了18%并且仍将继续增长。


尽管欧洲国家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速度各不相同,但是低进入壁垒、不存在领土边界、互联网一键连接海量潜在消费者的特点都使电子商务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且不容忽视。


同时,制假者和犯罪分子也抓住这个机会。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看到飞速增长的非法商品和服务在网络上与合法商业猖狂并行。通常情况下,这种非法活动会通过社交媒体或搜索引擎在光天化日之下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他们通过搜索引擎优化(SEO,searchengineoptimization)、搜索引擎营销(SEM,searchenginemarketing)公然与其他合法公司竞争并侵犯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大多数是商标权。


在一些案例中,这种售假行为以在产品来源方面欺诈消费者的方式实施,还有一些售假者公开声明他们的产品是复制品或仿制品。服装、鞋类、手表、包和药品是最常被仿冒的商品,但同时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可以幸免,因为销售假冒商品只是在线侵犯知识产权的众多方式之一。


从域名抢注到通过连续播送和下载传播防拷贝材料,每一个非法活动都需要能见度,因此他们的网站或第三方销售平台上的广告也就需要足够的流量才能保证获取利润。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非法活动采取和合法网络经济体制相同的渠道、工具和商业模式。2016年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EuropeanUnionIntellectualPropertyOffice)委托的一项调查试图分析这一现象,结果发现至少有25个商业模式侵害了在线知识产权。


根据一些可变因素或共同特征,这些违法行为可以得到控制。这种因素或特征包括侵权类型(商标、版权等)、识别假冒者或侵权者的能力、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平台(域名、网址、第三方市场等)、商品或服务类型、通过庭外程序打击犯罪的可能性、宣传营销渠道以及收入来源。最后一项——收入来源可以分为两种:直接收入来源和间接收入来源。销售商品直接从消费者手中获取的利润就是直接收入来源;而通过销售广告位或参与从属项目,使这些活动通过网站流量产生效益等行为就属于间接收入来源。总体来说,如果商标权人不谨慎监控他们投放广告的地方,以上种种因素都保证了用于宣传和销售假冒商品的网站不仅能够受益于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增加其销量和在线能见度,还能够直接从商标权利人所进行的广告投资中受益。


考虑到潜在风险数量多及类型广,以及侵权行为可以采取的多种掩护方式,我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一个正确的商标保护策略绝对不能忽视网络上发生的一切。通过具体监测工具快速识别非法活动、分析数据以确定优先处理事项并进一步了解侵权情况,对于打击在经济和形象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在线侵权行为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