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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如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日期:2019-11-1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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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与法国双边贸易额突破了600亿美元大关,达到629亿美元,同比增幅为15.5%,创造了历史上的最高水平。法国是中国在欧盟第三大投资目的地以及欧盟第四大对华投资国,也是最早表达参与“一带一路”合作意愿的欧洲国家之一。今年春天习近平主席对法国的访问,更使中法关系迈上新的征程,也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在亚欧大陆开辟新的空间。中法间经贸关系的不断深化,使如何在法国保护知识产权也成为中国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法律制度


法国专利法规定了两种形式的技术发明保护,分别称作发明专利及新型专利,其中,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间为自申请日起20年,而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期间则是自申请日起6年。向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提出一件法国发明专利申请后,首先由法国工业产权局进行程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专利范围是否属于可专利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单一性,发明是否因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或诊断方法而不具有实用性,说明书中是否有矛盾之处以及专利范围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在以上几方面不满足要求,则法国工业产权局将可能发出驳回通知。如满足要求,则法国工业产权局将发出检索报告及检索意见。根据法国工业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EPO)协议,除申请时有主张国外优先权并依法国工业产权局的通知提交其他国家在相关程序中所引用前案的申请案仍由法国工业产权局制作检索报告外,一般申请案的检索报告皆由EPO制作,由法国工业产权局核发。平均来说,自申请日起至检索报告发出所需时间约9至10个月。在申请人针对检索报告之检索意见进行回复后,除非申请人之回复仍无法克服明显的新颖性缺陷,否则无论申请人之回复是否真能克服检索报告之检索意见所提其他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之驳回理由,法国工业产权局皆会发出请申请人缴交领证费的通知。申请人缴交领证费后,法国工业产权局即会授予专利权,并提供一份包含检索报告(含引证前案检索意见)及申请人之回复(含修正)之最终检索报告给专利权人。


可以看出,法国发明专利审查制度极为特殊,其与实体审查制度和登记制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其中类似实体审查之处在于,其检索报告大部分由目前世界上公认检索能力较佳的EPO所制作,内容包含了EPO审查委员的检索意见,实质上已对法国发明专利申请案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而类似登记制之处则在于,虽然申请人被要求必须回复检索报告,但除非申请人之回复或修正无法克服明显的新颖性缺陷,否则接下来法国工业产权局就会直接准予该专利申请案取得专利权。因此,法国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是一种介于实体审查及登记制之间的制度,且经此制度所取得的法国发明专利权并非是真正经实体审查后所授予的专利权,反而如同登记制的专利权般,是不稳固的专利权。但是该检索报告因其实际由EPO制作,故该检索报告仍具有其参考价值,例如可帮助申请人快速得知其发明之可专利性,进而判断是否要在得主张国际优先权的期限内再向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


法国工业产权局也负责商标的登记,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之日或要求的优先日期开始算起,可无限次续展。对注册商标的权利可能因为不使用而丧失。法律还规定了无效、异议和对商标主张后续权利的诉讼途径。商标持有人对商标侵权标志的容忍可能妨碍其对第三方采取行动。对与商标相关的协议应是书面形式,且应在法国工业产权局公布或登记。


海关保护


法国海关不仅管辖边界,而且还管辖整个国家领土,特别是所有的道路、港口、机场和火车站。法国海关拥有广泛的权力控制假冒伪造方面的海关犯法的发生。海关扣留或查封发生在全国各个地方,包括领海。海关措施适用于构成假冒商标的商品、著作权或邻接权,但也包括设计(包括未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专利、补充保护证书、植物品种、原产地保护标识、保护地理标志。然而,海关措施不适用于用途商标、证书伪造、画作等法国法律所没有规定的类型。除了著作权,邻接权和未经注册的欧盟的外观设计不受强制登记,权利必须进行登记以便使权利持有人能向海关提交申报单。


法国海关部门不允许有任何违禁的物品,不管该物品的价值高低和数量多少。私人持有假冒伪劣产品,可能会被依据海关法而起诉,但是对于专利和植物品种,没有相关的规定。构成商业性非法交易的物品和在旅客行李中的假冒伪劣商品构成海关轻罪。对旅客携带的日常必需品并不例外。即从逻辑上讲,旅客所持的个人行李中的商品都有可能被海关扣留,尤其是该商品可能构成假冒伪劣的时候。


权利人或其代表等是法国海关保护的申请主体,无论是法国法还是欧盟法都没有提出任何的证据要求。在实践中,对商标的处理远比对专利的处理简单得多,都是看情况而定或取决于权利人和海关之间的信任关系。


司法保护


在法国,侵犯专利权者应承担民事责任,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在民事法庭提出起诉。原则上,专利诉讼由专利权的权利人提出,存在排他性被许可人也可能提起专利诉讼。专利或者专利申请权持有人可以要求并行使仿制扣押权。诉讼为单方诉讼,权利持有人可以要求允许收集侵权证据或罚没侵权产品的法庭命令。法庭命令中的受益人可以指导法警执行法庭命令。法警会在宣誓书上记录自己的执行情况及意见。作为民法的一般原则,法国法没有惩罚性赔偿,赔偿的目的是填补损失。损失的评估有两种原则:利润损失和实际损失。利润损失的评估会考虑如果侵权行为未发生,原告将会获得净利润,实际损失不但包括利润损失,还指遭受的利润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例如侵权行为导致专利产品价值的损失。比专利侵权更为严重的是,根据刑法,假冒专利则可能面临三年监禁和30万欧元罚金,同时,专利权人也有权要求赔偿。法律救济除了支付赔偿金外,法院还可以颁布一些其他命令,比如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法院的判决,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也可以发布终止侵权的禁令。例如,法院在颁布禁令的同时还可以命令没收构成侵权的物品。在计算判决受益人的赔偿金额时,应该考虑没收的物品的价值。法院还可以判决将没收的物品销毁。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伪造或侵权诉讼(民事或刑事诉讼)具有五年的诉讼时效,原则上,诉讼时效适用于每个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每个侵权行为都是单独的,不同于连续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不侵权确认之诉可以作为对抗可能的侵权主张的预防性举措。在欧共体国家领土内利用某件发明的当事人(或者为了开发利用某件发明而进行认真准备的当事人)可以寻求确认之诉,确认自己的利用没有对某件专利构成侵权,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非司法阶段,要求专利持有者对侵权的存在给出意见;第二阶段为司法阶段。


(以上内容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湘潭大学提供,相关研究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协助组织开展。更多内容,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相关页面Http://freereport.cnipa.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