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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中东欧地区做好知识产权布局?

日期:2019-11-1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中国知识产权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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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欧地区是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重要的合作区域,一般认为,该地区共包括17个国家。2018年,我国与中东欧国家贸易额为822亿美元。据不完全统计,中东欧国家在华投资超过15亿美元,而中国企业在中东欧国家投资逾100亿美元,涉及机械制造、化工、金融、环保、物流、新能源等领域。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必将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到中东欧各国开展经贸活动。我国企业在充分了解该地区各国国情的同时,还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问题,熟悉有关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国情复杂 制度多样


中东欧17国的国情复杂多样,不是一个战略整体。其共同特点是,它们尚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经济体量均较小,且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贸易环境亦各不相同。


中东欧17国目前均为WTO成员国,同时,也均为《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但是,目前立陶宛与爱沙尼亚未签署《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而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则未签署《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这些国际条约的指导下,各国均建立了自己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便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接轨。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国家的国情有相似性,例如它们采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原则大致相同,知识产权立法方式和法律内容也在很大程度上比较接近。不过,它们存在着某些差异。尽管各国均对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原产地标记予以保护,但立法模式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原产地标记作为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在一部工业产权法中予以保护;有的国家则采取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和原产地标记单独立法的模式。


仅就专利制度而言,中东欧各国在专利保护客体以及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权条件等方面与我国的相关规定类似,但在程序方面,例如立陶宛、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黑山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等国均未设置专利实质审查程序。该地区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均为自申请日起20年,但在中东欧很多国家,如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等国,对于投放市场前需经过行政审批的产品(例如药物和植物产品),可以申请保护期限延长,最长可以延长5年。


在中东欧各国,专利保护均既包括行政保护,又包括司法保护,但各国的专利无效机关却有所不同,例如波兰、克罗地亚等国的专利行政机关负责专利无效事务,也有部分国家,如立陶宛、拉脱维亚等国则由司法机关负责专利无效事宜。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大多数中东欧国家而言,既可以通过直接向目标国家申请专利,也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欧洲专利公约进入目标国家,或者通过PCT和欧洲专利公约组合的方式进入目标国家,但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虽为PCT成员国,却关闭了PCT申请的国家途径,故PCT申请不能直接进入这三个国家。另外,黑山共和国于2010年3月1日与欧洲专利局签订了延伸协议。该国虽为PCT成员国,但其没有PCT的国家阶段。


中东欧各国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方面有所不同,例如波兰、捷克、爱沙尼亚、阿尔巴尼亚等国设置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还有些国家虽然未设置有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但以“短期专利(short-term patent)”或“小专利(petty patent)”的名义对创造性较低的技术方案予以保护。此外,还有的国家有“意定专利(consensual patent)”。意定专利的授权要求与专利相同,但不经过实质审查,保护期为10年。中东欧各国的外观设计制度基本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其保护对象均为新的、具有独特特点的、富有美感的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其审查方式均为形式审查,其保护期限均为自申请日起最长可达25年。


在商标制度方面,中东欧各国的保护对象、注册条件、注册原则和保护期限等基本相同,最大的差异在于,获得商标权的途径不同。申请人均可以通过《巴黎公约》或马德里体系在中东欧各国获得商标权,而已经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还可以通过欧盟知识产权局获得欧盟商标。


两种手段 寻求保护


虽然中东欧各国均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手段,但两种手段在不同国家的保护力度和保护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对于大多数中东欧国家而言,主管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为该国工业产权局或专利局,主要承担专利等工业产权的确权、注册、登记、保护等工作。


通常而言,中东欧国家具有行政处罚权力的行政机关,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扣押、没收违法货物以及罚款等,但在某些国家,例如立陶宛,其行政主管部门不但有权没收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和设备,并且,根据立陶宛海关法,海关部门还有拘留侵权人的权利。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受到重视是在中东欧国家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例如,匈牙利重视海关保护,所有知识产权单行法都提供了海关边境措施的救济,海关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手段。


目前,中东欧国家与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案件大多通过地方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在不同的国家,要注意司法管辖的特殊性。例如在拉脱维亚,上诉委员会(BoA)的职能相当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与商标评审部的结合体,但从2016年起,BoA从拉脱维亚专利局独立出来,作为独立的机构,形式上不属于政府的下属单位。因此,涉及BoA的纠纷可以由该国里加地区法庭审理而不是行政法庭审理。由于中东欧国家众多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地方法院审理,导致公众较难获得法院判决以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这也为我国知识产权主体深入了解中东欧地区的司法保护状况带来了困难。


代理服务 注重权威


在中东欧大多数国家从事知识产权代理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的资格考试,并在相关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注册。由于中东欧地区语言种类繁多,因此当事人在开展知识产权业时,最好能够借助当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力量。例如立陶宛的美谛达(METIDA)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涵盖波罗的海周边国家和白俄罗斯,并且还拥有中文网站,涉及的知识产权业务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和版权等,其中专利申请涵盖了电学、机械、化学和生物等各个领域;另一家位于波兰的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PATPOL)是一家能够提供英语、德语、法语、俄语等多种语言服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此外,波兰的SMM律师事务所也是一家较大的涉外知识产权的事务所,其能够提供中文服务。(以上内容由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研究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协助组织开展。更多相关内容,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相关页面Http://freereport.cnipa.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