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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公司对“Salon BARBIES”商标提出的异议遭拒

日期:2017-12-01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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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近的一起商标异议案中,日本专利局(JPO)商标复审委员会驳回了世界著名的芭比娃娃制造商美泰公司(Mattel,Inc.)提出的商标异议。该公司称用于餐馆和粉丝俱乐部服务的商标“Salon BARBIES”(沙龙芭比)可能会造成混淆或让人联想到著名的芭比娃娃。

被异议商标

商标注册号为5881203的系争商标于2016年3月10日提交申请。该商标被指定用于第35类和第43类下的多种服务,包括餐馆、住宿俱乐部服务、企业管理分析及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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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在实质审查中未找到适当的驳回理由,故核准注册。2016年10月11日,该商标注册对外公示。

异议

2016年12月12日,美国玩具制造公司美泰对“Salon BARBIES”提出异议。

在商标异议中,美泰援引了两个在先注册的商标。

一个是注册号为5383631的标准文字商标“BARBIE”(注册在第9、14、18、24、25、28和35类)

另一个是注册号为589632的图形商标“BARBIE”(见下图)(注册在第9、15、20、21、25和28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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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条(1)款(xv)项的规定

美泰认为被异议商标因违反了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xv)项的规定,所以应该被撤销。由于商标“BARBIE”已经获得了声誉,因此,当普通消费者看到被异议商标用于餐馆和粉丝俱乐部服务时,他们会推断被异议商标与著名芭比品牌所有者存在联系。

根据《商标法》第4条(1)款(xv)项的规定,可能与他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发生混淆的商标不得注册。

根据惯例,该条款适用于以下情形:争议商标用驰名注册商标或驰名未注册商标指定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由于被异议商标所指定的服务与美泰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几乎不相关或不同,因此,美泰以该条款为异议理由。

如果在先注册的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涉及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美泰应根据《商标法》第4条(1)款(xi)项的规定提出异议。该条款禁止在后注册与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不管在先商标的声誉有多大。

《商标法》第4条(1)款(xix)项的规定

美泰还认为被异议商标同样违反了第4条(1)款(xix)项的规定,因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可能旨在淡化或损害“BARBIE”商标卓越的声誉。

根据第4条(1)款(xix)项的规定,若某标志与指代他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且被日本或其他国家的消费者熟知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用于不正当目的(如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他人造成损害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则该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与第4条(1)款(xv)项的规定不同的是,第4条(1)款(xix)项规定了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的条件。换句话说,若在先商标在有关的商品或服务领域获得了重要的声誉,第4条(1)款(xix)项就会认定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相似。

委员会的决定

通过审查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一些法律条款、词典、报纸和杂志,复审委员会发现商标“BARBIE”的品牌价值超过4.76亿美元,娃娃和服装的全球累计销量超过10亿件。在被异议商标进行申请和获得授权注册时,委员会承认商标“BARBIE”作为玩具娃娃的来源标志已经在日本相关贸易者和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尽管如此,委员会从视觉、语音和概念这三个方面否认了两个商标的相似性。从外观上来看,异议商标由图形和文字“Salon BARBIES”构成。这两个商标在视觉上的不同会让消费者产生了一种不同的印象。从声音上来看,这两个商标音节和音调的不同不可忽略,从而不易混淆。从概念上来看,委员会发现异议商标没有产生任何特定含义,这意味着该商标在概念上与“BARBIE”商标没有关系。

根据这两个商标明显的不同,委员会得出结论:相关贸易者和消费者不可能混淆或将使用被异议商标的服务与美泰或任何在经济或系统上与美泰有关的公司联系起来。

根据上述内容,被异议商标并未因为违反《商标法》第4条(1)款(xv)项的规定而被撤销。

委员会也驳回了异议方根据第4条(1)款(xix)项的规定提出的主张。

综合而言,由于委员会没有发现可表明或推断被异议商标是注册者出于恶意或欺骗意图来阻碍异议方的业务的事实和证据。因此,根据第4条(1)款(xix)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必须维持有效性。

(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