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知产速递 > 反不正当竞争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红星照耀中国》译名引首创性及版权之争!人文社人教社回应掐架

日期:2018-08-17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秦楚乔 浏览量:
字号:

自面世以来,《红星照耀中国》收获了无数读者的赞誉。


近日,人民文学出版社(下称“人文社”)和人民教育出版社(下称“人教社”)因为这本畅销书,公开发函喊话对方。


人文社编辑脚印向南都记者表示,“红星照耀中国”几个字由董乐山翻译,人文社已于2016年拿到了董乐山译本《红星照耀中国》的专有出版权,人教社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红星照耀中国”用作书名。


人教社媒体宣传部主任吴海涛则表示,“红星照耀中国”是原书名英文的直译,不存在首创。此外,人教社的版权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获得的。 



人民文学出版社:“红星照耀中国”具有创造性 


《红星照耀中国》(Red Star Over China)又名《西行漫记》,作者埃德加·斯诺在书中真实记录了上世纪30年代在中国西北革命根据地实地采访的见闻。这本书的翻译版本众多,翻译家董乐山的译本是当中获誉较多的版本之一。 

350x350_5b7597b69bd40.jpg

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红星照耀中国》。


8月6日,人文社发函称, 人教社出版的《红星照耀中国》涉嫌侵权,要求相关发行方立即下架人教社出版的《红星照耀中国》。人文社称,“红星照耀中国”的书名为董乐山原创,版权归董乐山和人文社所有。2016年3月,人文社已拿到董乐山译本《红星照耀中国》的专有出版权。 

750x1002_5b7597fea6923.jpg


“我们之间不是利益之争,也不是版权之争,是他们严重侵犯董乐山译版的权益,从书名开始就侵权。” 16日下午,人文社负责《红星照耀中国》的责任编辑脚印告诉南都记者,“红星照耀中国”几个字是董乐山的创作,人教社出版的是早年由胡愈之牵头翻译的另一版本,该书面世时名为《西行漫记》,人教社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红星照耀中国”用作了书名。 


“英文原版书名中,red star是一个名词,over是一个介词,董乐山赋予了它们动感。over这个词在《大英汉字典》里面原本也没有照耀的意思。” 脚印表示,董乐山如此翻译的原意是想使“书名有动感”。 


2018年5月25日,人文社申请将“红星照耀中国”作为商标,目前正在等待审查。据国家商标局查询系统信息,人文社申请的是第16类商标,服务范围包括印刷出版物、书籍。 


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合法合规 


针对人文社的发函,人教社当天回应称,其出版的《红星照耀中国》依据的是1938年复社出版的版本,即胡愈之牵头翻译的版本刊印,出版行为合法合规。人教社谴责人文社的侵权质疑称,此举构成不公平竞争,损害了自身名誉。 

750x1004_5b75985c35e60.jpg


“这个书名(红星照耀中国)我本身觉得是原书名英文的直译,不存在首创情况。如果对于书名存有争议的话,双方可以走法律程序。”人教社媒体宣传部主任吴海涛向南都记者表示,人教社的版权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获得的。 


“这本书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下文同意出版,不管从内容还是版权来说,我们都是合法的。授权方我们暂时保密,如果遇到必要情况我们会拿出来。” 吴海涛称,目前人教版《红星照耀中国》仍在正常销售,没有受到影响。 


440x452_5b75987a2342b.jpg

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红星照耀中国》。


在《红星照耀中国》被教育部“统编本”八年级(上)语文教科书定为“纪实作品阅读”推荐书后,这本书再度火爆。在各大电商平台上,商家多以“教育部推荐”、“经典红色读物”、“教材配套阅读”等进行宣传,其中最常见的还是人文版、人教版这两个版本。


据公开报道,人文社出版的《红星照耀中国》在2017年的发行量超270万册。 


专家:书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视情况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在此次的争议中,两家出版社的一大聚焦点在于“红星照耀中国”这个书名。有观点称,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来看,书名并不在其保护范围。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表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能完整表达某种思想、感情等。“以‘红星照耀中国’这几个字来看,一是它太过于简短,二是它表达的含义需要建立在作品的基础上去理解,人们要通过书的内容才能够理解它的内涵。”


徐新明称,从文化发展的角度看,给作品名称予以著作权法保护并不利于文学创作,同名歌曲也很常见,不同的作品内容可以使用同样的作品名称。 


与此同时,一本书既是作品也是商品,作品的名称就相当于商品名称。徐新明认为,“红星照耀中国”几个字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可以看作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免造成混淆。”徐新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