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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渊洁维权成功,南京“舒克贝塔”公司注册商标被认定无效

日期:2020-08-31 来源:央广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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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产的动画形象里,舒克和贝塔这两只小老鼠的冒险故事,直到现在仍然留存在不少人的记忆里。就在本月,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一份关于“舒克贝塔”的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处理决定书。两只小老鼠也以另一种方式再次出现在了公众的视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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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舒克贝塔的原作者郑渊洁与南京舒克贝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超过两年。


1982年至今,郑渊洁原创童话书刊总销量已超过3亿册,舒克与贝塔的冒险故事在其中篇幅不小。但两年多前,突然有网友给郑渊洁留言,说自己买了“舒克贝塔”牌的仓鼠饲料。郑渊洁说:“几年前有读者养的仓鼠,买鼠粮,一看是舒克贝塔他就买了,买了以后可能他觉得不尽如人意,就通过微博给我发信息,问这个东西是不是我生产的,然后这样我就开始注意南京舒克贝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一开始就是发微博喊话,告知他们侵权了,他们不理,说注册了舒克贝塔的商标,用10年了。”


这家名为南京舒克贝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于2015年,主要从事鸟食、猫粮、狗粮、鱼粮、鼠粮等原材料产品专业生产加工。舒克贝塔公司的股东江苏省协同医药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早在2011年就注册了一个包含“舒克贝塔”字样(“舒克贝塔SHOOBREE”)的商标,其商标类目核定为第31类,涵盖宠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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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渊洁认为,该公司的名称和其产品商标已经对文学角色“舒克贝塔”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但这个说法开始并未获得该公司的回应。郑渊洁表示:“对我的作品知识产权的侵犯主要表现在一个是盗版书,还有一个商标,比如抢注册我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名称,打比方说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还有一个就是商号侵权,像这次的就叫做南京舒克贝塔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它使用出舒克贝塔名字的话,要经过我的授权,如果我没有授权它擅自使用也是侵权。这个公司说郑渊洁用舒克贝塔去写文学作品,我们用舒克贝塔去卖鼠粮,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互相不干涉,但消费者如果第一次接触商品的时候,商标他熟悉,购买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所以如果使用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形象文字,对于企业来讲应该是一个投机取巧的事情,就是傍名牌。”


2018年8月,郑渊洁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了该宠物公司,称该企业名称侵犯其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名称“舒克贝塔”的知识产权在先权益;随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其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相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记者查询8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公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和第47条之规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随后,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9条、第41条规定,即舒克贝塔公司的名称虽然依照相关程序登记,但舒克贝塔公司主观存在侵权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解,下达了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处理决定书,目前,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已使用舒克贝塔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其名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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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郑渊洁说:“宣告无效的公告是这么说的,‘这个商标从2010年注册当天开始就不存在’,这种话我听了感觉到也很振奋,不是说它从前两天开始无效了,这个商标,它用了10年,其他的时间是有效的,不是,而是它从注册开始那天不存在的。其实侵犯别人知识产权也是一种盗窃行为。这次维权成功对我来讲还是很受鼓舞的,作家创作了一些知名的文学角色、名称,法律部门一定会保护这个知识产权,保护作家创作的积极性,这对作家们来说,我觉得都是一个利好。”


近几年来,商标“傍名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其中,以营利为目的,依附他人的知名商标或者企业名称让消费者混淆的情况在法律上早有明确禁止,但类似于使用“舒克贝塔”名称的问题,却因为难以判定是否为知名品牌、或者是否有注册商标等情况容易出现界定模糊等问题。


类似上述企业提到的“企业商标通过法定程序审批合法在用,与对方行业不同不存在侵权”的认识,也普遍存在。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李明德认为,在这起纠纷里,企业主观上的“傍名牌”确实存在。李明德表示:“舒克贝塔本身它已经构成了一种作品的形象,这个东西未经许可是不能使用的,我们反过来说,南京这家公司为什么要用舒克贝塔?为什么要去注册这个商标?无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句话,搭车,别人有声誉,其实你也就是想利用这个声誉,这个就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商标法32条,有一个就是说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包括姓名、商号、未注册商标、商标等等之类,也包括这样一些文学作品的形象。一般说来,名称不构成作品,人物形象也不构成,但是如果特殊的像这种舒克贝塔既是作品名称,又是里面的形象,它已经指向了作品,它本身就是一个商业标识,已经构成一个作品,属于在先权利。”


李明德也再次提醒,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强化,“搭便车”“傍名牌”的做法将越来越没有出路。李明德说:“针对注册商标,还有一个叫反淡化理论,比如说一个牌子很有名,是衣服上的,我现在要用在洗涤灵上,消费者会混淆吗?肯定不会,但是你用在不类似的商品上,你利用了他人的声誉,淡化了他人商标的唯一性,同样应当予以制止。任何标记只要只是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任何人去申请注册,任何人去使用商标,你不要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商业标识所承载的商誉,这就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