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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会是“Supreme”商标争夺战的最后赢家?

日期:2019-06-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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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潮服品牌“Supreme”的运营商美国章节四公司(下称章节四公司)已通过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意大利潮服品牌Supreme Italia在华注册的两件“ITSupremeNow”商标。


然而,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上查询了解到,目前关于“ITSupremeNow”商标注册申请信息有4件,申请人均为注册地址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品牌公司有限公司(下称国际品牌公司),涉及第9类、第18类、第25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共4个类别,其中在第9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的相关商标已于6月20日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已于6月12日被商标局予以驳回,第18类商品上显示相关商标状态为无效。据悉,章节四公司在华正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对他人已获准注册的“Supreme”商标进行阻击。


商标遍地开花


记者了解到,除上述两家国外企业间的纠纷外,目前涉及“Supreme”相关的商标申请、异议、无效以及行政诉讼时有发生,数百家国内外主体参与其中。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查明得知,与“Supreme”相关的商标申请数以千计,覆盖了《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的全部45个大类,最早的的申请时间为1991年3月27日。其中,与潮牌联系紧密的第18类箱包等商品上的“Supreme”商标,最早是由贵阳嘉诚皮具服饰有限公司于1997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Supreme”商标,最早由雄辉时装有限公司于1994年3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不过,这两件商标目前均已因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


此外,截至6月27日,共有近1700件“Supreme”相商标的注册申请信息,包括700余件“Supreme”相关商标申请在第18类箱包和第25类服装等相关商品上,其中有20余件已获准注册,呈现共存态势,如“SUPREME HORSE”“SUPREME.LA.LA.”“SUPREME JOKERS”“SUPREME及图”商标等。章节四公司正针对其中的相关商标在采取阻击措施,不过中国商标网上显示,尚未有章节四公司“Supreme”相关商标获准注册的信息。


据了解,章节四公司自2014年3月开始在华进行商标布局,目前已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百件商标,多数申请与“Supreme”商标有关,但结果并不理想。其中,2014年3月4日,日本有限公司单克向商标局提出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此后该商标转让至章节四公司名下,却先后经历了驳回、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异议等程序,目前正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最终能否获得注册还需等待相关复审决定的作出。2015年7月8日,章节四公司又分别在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上提出第17380211号与第17380212号“Supreme”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同样经历了驳回、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等程序,目前亦尚未被核准注册。


权属花落谁家


据法院公开审判信息显示,今年5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作出一份商标驳回复审的二审行政判决,该案上诉人即为章节四公司,涉案商标即为上述第17380211号“Supreme”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包、运动包、鞍架等商品上。


北京高院相关判决载明,商标局初步审定该商标在鞍架上的注册申请并予以公告,驳回了在包、运动包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复审阶段,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认为该商标与在先申请的第901898号等6件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决定驳回其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案一审判决认定,第17380211号“Supreme”商标与6件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驳回了章节四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阶段,章节四公司曾主张第17380211号“Supreme”商标与涉案的6件引证商标存在实质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记者经过查询了解,该案引证商标包括第4952551号“SUPREMO及图”商标、第6722550号“SUPREME S20”商标、第17075841号“SUPREME及图”商标等。但是章节四公司的主张未能得到北京高院支持,法院认为第17380211号“Supreme”商标与6件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标志,章节四公司也认可6件引证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分别构成类似商品。据此,北京高院判决驳回章节四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判。


此外,今年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份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显示,涉案商标系第19563174号“SUPREME NYC”商标,核定使用在25类服装等商品上。章节四公司以该商标与其在先申请的第14108746号及第17380212号“Supreme”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得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也认为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章四节公司一审胜诉。同时,针对核准注册在第18类商品上的第17075841号“SUPREME及图”商标和第25类商品上的第17076038号“SUPREME及图”商标,章节四公司也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得支持,而这两件商标的权利人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即便如此,章节四公司要想摆脱“Supreme”商标权利空白的局面,如今看来短期内不易实现。而随着“Supreme”商标争夺战逐步走向白热化,其商标权属的走向或将会成为行业又一焦点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