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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之争再起波澜

日期:2019-07-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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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中气后,金与火交争。”进入7月,随着气温逐渐升高,凉茶市场迎来了销售旺季。作为占据国内凉茶市场半壁江山的两大品牌,“加多宝”与“王老吉”因商标侵权纠纷已缠斗多年。7月伊始,双方之间再度燃起了“战火”。


一年前的7月,针对“王老吉”商标权利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方面)诉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等6家关联企业(下称加多宝方面)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加多宝方面侵犯了王老吉方面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存在侵权主观恶意,判令加多宝方面赔偿王老吉方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亿余元。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月1日晚上,加多宝方面发布了一则公告,称其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就双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被裁定撤销,并将该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7月2日上午,王老吉方面发布声明,亦称其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定,并表示发回重审不意味着最终的判决。


双方此番侵权纷争始于2014年5月,加多宝方面曾一度提出管辖权异议及反诉,但其相关主张最终均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支持。而该案是否会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而出现转折,将有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审结果。


案情为何山重水复?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7日作出裁定指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重新对涉案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问题作出全面审查认定。


据悉,2014年5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王老吉方面诉加多宝方面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加多宝方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


2014年8月4日,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加多宝方面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加多宝方面不服,随后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日作出(2014)民三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维持原裁定。


在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未能如愿后,加多宝方面又于2015年2月15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2015年4月13日,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加多宝方面的反诉不予受理。加多宝方面不服,随后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27日作出(2015)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维持原裁定。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加多宝方面还曾于2015年3月26日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其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鸿道集团)作为第三人参与该案诉讼,但法院未予同意。2016年4月19日,鸿道集团向法院书面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该案诉讼,但其申请亦未能得到法院准许。


根据王老吉方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记载,其诉讼请求包括加多宝方面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因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0亿元。2015年1月22日,王老吉方面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索赔金额变更为29.3亿余元。


2016年6月24日与2018年6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纷争能否柳暗花明?


据了解,王老吉方面向法院提交7组共计81份证据,加多宝方面则提交了5组共计53份证据。该案庭审中,王老吉方面明确其所指控加多宝方面的被诉侵权行为,既包括加多宝方面于2000年协议届满之后在凉茶产品上双面标识“王老吉”商标的行为,也包括加多宝方面于2011年12月起在凉茶产品上一面标识“王老吉”、一面标识“加多宝”商标的行为。


对于王老吉方面享有涉案商标“王老吉”的专用权、加多宝方面在2000年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履行期届满后至少持续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标至2012年5月12日等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案件的焦点问日在于加多宝方面是否侵犯了王老吉方面对涉案商标“王老吉”享有的专用权、若构成侵权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加多宝方面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加多宝方面是否侵犯了涉案“王老吉”注册商标专用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0年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届满之后,加多宝方面使用涉案商标“王老吉”的被诉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加多宝方面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而且存在侵权主观恶意。


针对该案的赔偿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老吉方面请求按照加多宝方面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损害赔偿的金额,且尽到了其举证能力范围内的举证责任;加多宝方面不仅未尽举证责任,且一再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拒不提交相关财务账册,构成举证妨碍,依法应负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到在案证据及加多宝方面构成举证妨碍等因素,法院认定加多宝方面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2日期间的净利润为29亿元,因为双方对该案被诉行为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给予相应考量,赔偿数额宜以加多宝方面在被诉侵权期间所获利润的一半即14.5亿元为宜。


综合上述因素及王老吉方面的合理维权费用证据,法院确定加多宝方面应向王老吉方面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5068亿元,扣除加多宝方面于2010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间已向王老吉方面支付的商标许可使用费1012.28万元,加多宝方面还应向王老吉方面支付赔偿额共计14.405572亿元,对于王老吉方面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部分不予支持。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17日作出裁定认为,一审法院首先应当审查加多宝方面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未经商标权利人即王老吉方面许可,进而判定其是否应当据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一审法院确定该案赔偿数额的重要证据,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该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将该案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