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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行也成冤家 俩“链家”为名多次互杠

日期:2019-07-24 来源:知产力 作者:Yvett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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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连接每个家的故事”为宣传语的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链家公司),或许怎么也想不到,因为数件“链家”商标,让其与一名为刘敬琳的自然人,在商标纠纷方面有了一场“故事”。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14起刘敬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案,在这系列案件中,链家公司均为第三人。


互提无效 谁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其实,刘敬琳与链家公司此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14起商标纠纷,只是二者多年来纠纷中的一个缩影。围绕着“链家”商标,两方不仅互提无效,而且还多次对簿公堂。


在这里,我们不禁要问到,刘敬琳何许人也,其挑战链家公司,是“蚍蜉撼大树”还是“孤胆英雄”?


带着这个疑问,笔者通过检索天眼查发现,刘敬琳背后在运营着一家法律服务公司。据天眼查显示,刘敬琳为链法(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链法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营技术咨询、企业策划、投资管理等服务。该公司网站名称为“链家法务网”,其名下有多件“律联”“孟客”“惠买车”等商标,但没有带有“链家”字样的商标。


而刘敬琳名下却有多件带有“链家”字样的商标,其中包括“链家知产”“链家法务”“链家”等商标。


笔者通过在知产宝检索发现,目前,链家公司与刘敬琳之间的商标行政纠纷二审判决共有多件,而且是针对双方的商标,互相提出无效宣告。在链家公司撤销刘敬琳名下商标案件中,链家公司主要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针对后者名下带有“链家”字样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而经过二审,后者名下的部分带有“链家”字样的商标被撤销,部分商标被维持。


当然了,在链家公司对刘敬琳名下的系列“链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外,后者也没“闲着”。刘敬琳也以相同的“手法”,对链家公司名下的系列“链家”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


从上述案件二审结果来看,双方各有胜负。


在刘敬琳无效链家公司名下的带有“链家”字样商标中,其主要理由为,链家公司主持策划并协助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造成恶劣影响。商评委认为链家公司的“链家”系列商标本身不具有不良影响,对于注册人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是否合法合规,不属于商评委审理案件的权责范围,因此裁定“链家”系列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刘敬琳不服商评委作出的这一系列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被诉后,刘敬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7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14起案件中,双方围绕链家公司名下的“链家”系列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及该系列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展开了讨论。


刘敬琳称,商标使用中应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守商标管理秩序,链家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了违法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链家公司签订阴阳合同造成了实际损害,构成以欺骗手段注册成商标的行为。


而链家公司称,“链家”商标是链家公司独创,处于正常经营需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本身不会对社会和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和宣传,已经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在这场互提商标无效宣告乱战中,“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刘敬琳及其关联公司链法网络公司认为,链家公司的签订阴阳合同的违法行为,给“链家”商标的使用带来了不良影响。链家公司则认为刘敬琳为职业抢注惯犯,恶意提起商标无效宣告,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短兵相接 不正当之诉二审遭驳回


当然了,围绕着“链家”商标的行政案件双方进行互诉外,横亘在二者之间的民事侵权之诉早于2017年便短兵相接了。


2017年年初,链家公司起诉链法网络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链家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链法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全国性报纸刊物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


链家公司认为公司对“链家”字样享有在先的企业名称权,链法网络公司以“链家法务网”作为其网站名称、并且在该网站的多个显著位置突出标识“链家”字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


链法网络公司辩称,原被告是属于不同行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基于经营的正当需要,刘某某申请了“链家”商标。在“链家法务网”上使用的“链家”为答辩人经许可使用的第5252575号“链家”注册商标、第5252574号“链家”注册商标、第5252573号“链家”注册商标和第5252572号“链家”注册商标。这些“链家”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即“链接律师、律所、企业、个人、家庭”,并且在网站上突出标注了链家法务网,不会引起网站的访问者混淆。


一审法院认为链法网络公司对5252572号“链家”商标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许可服务”范围,具有正当权利来源。并未损害原告链家公司依法从事商品经营、在平等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亦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二者向公众提供的服务种类和内容区别较大,关联性较弱,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告对“链家”商标的使用易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2018年3月,一审法院驳回了链家公司的诉讼请求。2018年5月,由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链家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结论正确,维持原判。


目前,关于“链家”系列商标行政纠纷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双方对于“链家”商标的争执仍未有定论。关于该系列案件后续进展,知产力将持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