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实务探讨 > 司法机关 > 商业秘密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徒刑一年

日期:2014-06-17 来源:深圳新闻网 作者:张诚 浏览量:
字号:

        张诚:男,现任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副科长,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风格稳重严谨,成功办理了多起传销、网络贩枪等疑难复杂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系深圳A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10月30日,刘某某为求职到深圳B通讯有限公司工作,通过电子邮箱向深圳B通讯有限公司员工王某的电子邮箱发送求职信息,并向其发送附件一份,附件为“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文档。该文档是A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为应对埃塞电信公司的后期网络扩容项目标书而收集整理的重要数据,属于公司涉密文档。经鉴定,“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文档所记载的整体确切组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信息的构成要件。经评估,“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商业秘密部分成本价值为人民币192万元。2012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点评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诚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所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而经营信息主要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等信息。本案中的“埃塞现网站点及配置总表”即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刘某某为了谋求更好的工作机会,将其所在公司商业秘密披露给另一公司员工,使A公司的商业秘密脱离了公司的控制,给A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权利人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