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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泥人张”不服北京高院判决提起抗诉

日期:2008-02-0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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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两年多的诉讼,北京高院去年判决京津两地“泥人张”可以共存。昨天,在我国民间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张锠、第五代传人张宏岳表示,不服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已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已受理此案。

  2007年9月20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泥人张”仿古陶艺制品与“泥人张”知名彩塑艺术品在产品种类、产品特点、制造工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存在一定差异,不致产生市场混淆、误认。被告使用“北京泥人张”作为其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的部分内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泥人张”第四代传人张锠表示不服,他认为终审判决等于是将“泥人张”这一艺术品牌判决成两个。这不仅不利于对老字号的保护,而且对民族艺术领域造成很大冲击。“承认了‘北京泥人张’,那以后同样会出现‘河北泥人张’、‘山东泥人张’等。”张锠说。

  “泥人张”案件的代理律师贺京华表示,日前,张锠和张宏岳已经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已受理,并交民事行政处审查此案。

  案件回放

  2005年12月9日,“泥人张”后代传人张锠和张宏岳以“不正当竞争”为由,状告“北京泥人张”的第四代传人张铁成及其所属公司。由于“泥人张”的创始人是清末道光年间天津著名的民间泥塑艺人张明山。故媒体将双方称为“北京泥人张”和天津“泥人张”。

  2006年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令张铁成及其所属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泥人张’的文字名称、企业名称,立即停止在企业宣传中使用‘泥人张’专有名称等涉案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张铁成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9月20日,北京高院终审认定,“北京泥人张”对“泥人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家可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