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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洛洛历险记》剧本拍出两部动画,究竟是谁侵权?

日期:2018-05-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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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蓝弧文化公司)、广州蓝弧动画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蓝弧动画公司)、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奥飞公司)出品的《武战道》侵犯了《洛洛历险记》剧本和由此改编的动画片《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的著作权,广州市星杰玩具有限公司(下称星杰公司)将上述3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复制、发行、播放《武战道》,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20万余元。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武战道》侵犯了《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动画片的著作权。与此同时,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未判令停止《武战道》的放映和发行,而是基于两剧实质性相似关系,判令三被告共同向《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的共同权利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120万元,并承担相应责任。


热门动画引发争议


《洛洛历险记》是由王某、李某州执导的一部以变形机器人为主角的大型动画片,曾在金鹰卡通、爱奇艺、央视网等多个平台播出。2013年,由王某执导的另一部同题材的动画片《武战道》在浙江电视台少儿频道首播,随后,便引起了《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著作权人的不满。


星杰公司起诉称,其为《洛洛历险记》剧本和《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动画片的著作权人。根据2008年3月其与蓝弧文化公司、金某龙签订的《三维动画电视剧〈洛洛历险记〉投资合作合同书》(下称《投资合作合同书》)和之后的《股权变更协议》,三方共同投入资金制作《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按投资比例共同享有该剧著作权。


2013年8月,星杰公司发现三被告与金某龙合作制作的动画片《武战道》,在动画角色形象、性格和名称等方面,与《洛洛历险记》剧本和《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动画片存在大量雷同的情况,认为《武战道》涉嫌构成剽窃。此外,三被告还销售《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周边玩具产品,谋取利益,其行为不仅涉嫌侵犯了星杰公司的著作财产权,也侵犯了著作人身权。


对于星杰公司的指控,蓝弧文化公司和蓝弧动画公司共同辩称,《洛洛历险记》剧本是独立文字作品,是王某在大学毕业后,根据其经验进行创作的,创作时间早于《投资合作合同书》签订时间。因此,《洛洛历险记》剧本归王某个人所有,且蓝弧文化公司已支付相应稿酬。此外,《投资合作合同书》约定的著作权归属条款不包括《洛洛历险记》剧本。根据《投资合作合同书》约定,星杰公司与蓝弧文化公司及金某龙对《洛洛历险记》剧本享有按份共有著作权,这些著作权不包括从第三方取得的权利,即剧本、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星杰公司和金某龙均为财务投资方,不属于合作创作者。蓝弧文化公司作为共有权利人,有权翻拍、制作新的动画片,而不会侵犯星杰公司的著作权。


奥飞文化公司辩称,奥飞文化公司与蓝弧文化公司合作开发《武战道》时,已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及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等。


弹性判赔以期共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存在多个焦点问题:星杰公司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该案诉讼;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洛洛历险记》剧本著作权的归属以及该案的最佳解决方案是什么等。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对上述焦点问题一一进行了审理。其中,在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上,法院认为,在诉讼中,蓝弧文化公司和蓝弧动画公司表示《武战道》根据《洛洛历险记》剧本翻拍而成,可见两部动画采用了相同的剧本,因此,两部动画片在故事情节、人物场景、对白等方面基本相同,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法院认定《武战道》剽窃了《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动画片内容,侵犯了蓝弧文化公司、星杰公司和金某龙对《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共同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还指出,共同权利人之间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同行使权利,蓝弧文化公司与他人“另起炉灶”,制作、发行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同类动画片,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在该案侵权诉讼中也属于侵权的表现形态。


在该案纠纷的最佳解决方案上,法院认为,三被告共同侵犯了蓝弧文化公司、星杰公司与金某龙的共有权利,此种侵权形态较为特殊。同时,考虑到两部动画片在具体人物角色、外貌形象、具体场景刻画等方面存在差异,在满足不同时期不同观众方面各有贡献。按照一般规律,《武战道》的出现不会让人们舍弃看《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在此情况下,禁止《武战道》的放映不一定会使《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的观众增加等。那么,不禁止《武战道》放映而支付使用费,则能使三方都受益。


据此,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在考虑《武战道》放映、传播获益等因素后,酌情判定三被告共同向《百变机兽之洛洛历险记》的共同权利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