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全国首例涉“小猪佩奇”侵权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

日期:2018-08-21 来源:知产力 作者:叶胜男 浏览量:
字号:

叶胜男  杭州互联网法院

8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 LIMITED)、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 ONE UK LIMITED)与被告汕头市聚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凡公司)、被告汕头市嘉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进行网上公开宣判,认定嘉乐公司、聚凡公司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判令嘉乐公司、聚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5万元。


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向美利坚合众国申请《Peppa Pig》(“小猪佩奇”)著作权登记并获得登记证书,后向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生产、制作《小猪佩奇》动画片及其他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配套书籍、小猪布偶、玩具、APP应用程序等),并在全球范围推广。后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发现聚凡公司在其淘宝网“聚凡优品1” 店铺中大量销售印制有涉案作品人物形象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且显示生产商为嘉乐公司。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认为,聚凡公司未经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并展示相关图片,嘉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均已严重侵害其所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未对商家上架的产品是否涉嫌侵权进行主动审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以线条、色彩或者组合呈现出富有美感的人物形象和艺术效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保护的美术作品。嘉乐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生产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获得合法授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嘉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生产侵犯“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同时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销售给聚凡公司,分别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聚凡公司销售侵犯“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玩具并在网络上展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一张,侵犯了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该院作出如下判决:聚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嘉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佩奇、乔治、猪爸爸、猪妈妈”美术作品著作权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厨房小天地”玩具;聚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0000元;嘉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20000元;驳回艾贝戴公司、娱乐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