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百度转载文章陷侵权纠纷,大数据生成文章享有著作权吗?

日期:2018-12-07 来源:德权知识产权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生成的文章,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根据人工智能大数据创作文章的著作权纠纷案,涉案双方均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远程参与了庭审。


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称,其在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大数据报告,被他人转载到百度旗下的“百家号”。原告遂将“百家号”的所有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


原告诉称


2018年9月9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文章。第二天,“点金圣手”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家号”上发布涉案文章。原告诉称,被告的该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还将涉案文章的署名及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原告律师介绍,案涉作品中包含文字和图片,文字共计4511字,图片共计15张。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其享有对该大数据报告的著作权,并判令百度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文章,在点金圣手”百家号“账户上道歉,同时还要求被告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及诉讼费、取证费。


被告辩解


被告则认为,涉案文章系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主张权利。原告无证据表明被告发布了涉案文章。


被告百度公司诉讼代理人谭红娟表示:“原告的文章不具有独创性。”被告方认为,该报告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同时,百度公司代理人还称,原告律师事务所是法人不是自然人,但该作品不具有法人作品的构成要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被告百度方还认为,因为原告是法人主体,主张赔礼道歉也缺乏法律依据。


百度方称,在被诉后,百度公司没有在“百家号”上发现该文章,至于该文章是否在“百家号”上存在过,百度也不得而知。原告主张“百家号”使用了涉案文章,但是其证据保全的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正式的公证文件,故其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


著作权该如何归属


案件主审法官卢正新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原被告双方对该作品是否属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有不同看法,原告称涉案作品只是部分由软件生成,被告则认为,涉案作品的主体的框架是软件自动生成的。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