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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百亿电视剧《青云志》被盗播 法院一审判决“快牙”赔偿46万

日期:2019-01-16 来源:知产力 作者:房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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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邻动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邻动网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快牙”APP平台上播放电视剧《青云志》,侵害了原告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6万元。


原告腾讯公司起诉称,原告依法拥有由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电视剧《青云志》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剧是根据萧鼎的著名小说《诛仙》改编的古装仙侠剧,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深受观众喜爱。该剧于2016年8月1日起开播,截止至2016年11月8日收官时播放量突破230亿。被告在未取得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移动客户端APP“快牙”上播放该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判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共计110万元。


被告邻动公司辩称,涉案作品本身是第三方用户上传的,被告没有改编涉案作品,被告在收到原告下线函后立即进行了下线处理,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快牙”是一个文件传输类手机应用,虽然有5亿用户,但全是文件传输用户,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第三方用户在“快牙”上的涉案作品被点击、关注、播放、评论量非常小,对原告的影响很小,且被告没有通过涉案作品获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腾讯公司是电视剧《青云志》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被告邻动公司在“快牙”平台播放了涉案电视剧,侵犯了原告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被告邻动公司辩称涉案影视作品为网友上传、其服务内容仅是文件传输及信息存储空间的主张,法院认为其作为平台的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被告仅能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对上传者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作品时间等信息均未提供,其应当对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且被告邻动公司对于其平台中储存了包括涉案电视剧在内的大量影视作品主观上明知,而且向网友进行了推荐,其提供行为除了在线观看还包括下载,上述行为亦与文件传输及信息存储空间经营性质和经营方式不相符。因此,认定被告邻动公司提供的并非是文件传输、信息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而是直接实施了作品提供行为,且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侵犯了原告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可采用裁量性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裁量因素包括:涉案电视剧曾获奖且知名度较高、商业价值较大;原告就涉案影视作品支付了巨额采购费用;被告在涉案电视剧热播期实施侵权行为,并持续一年之久,且存在在线播放及下载两个具体行为;被告对其平台上能够观看到涉案影视作品进行了推广宣传,主观过错程度较明显;被诉平台主要经营项目并非提供影视作品,在无证据表明其针对涉案影视作品存在投放片头广告等直接获利行为且获利巨大的情况下,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其给原告造成的实际影响程度为限。最终,法院酌定本案经济赔偿数额为4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6万元,两项共计46万元。


目前被告邻动公司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