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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受戒》,中国知网“受戒”

日期:2019-07-0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侯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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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终被判赔——擅自使用《受戒》,中国知网“受戒”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下称学术期刊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同方知网公司)侵犯汪曾祺作品《受戒》著作权一案有了新进展。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著协获赔2万元。该案是文著协维护会员网络版权第一案,随着法槌的落下,经两级法院审理,历时两年,该案终于审结。


一审判决侵权


在一审中,文著协诉称,中国当代著名作家汪曾祺系作品《受戒》的作者,其去世后,作品著作权由3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继承。文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著作权人授权,可以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事宜进行维权诉讼。文著协于2017年6月发现,学术期刊公司和同方知网公司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朔方》《雪莲》《阅读》《天涯》《可乐》《名作欣赏》9种期刊、杂志中刊载的作品《受戒》,在学术期刊公司经营的中国知网及同方知网公司经营的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平台上向公众提供,并通过付费下载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学术期刊公司辩称,其通过中国知网发布的涉案作品处于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0年司法解释)施行期内,属于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期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废止了关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该案应继续适用该条司法解释。被告同方知网公司辩称,其仅为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中国知网网站和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的运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知网收费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站转载、摘编行为,无法适用该条规定予以抗辩。学术期刊公司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或文著协的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国知网中提供9本期刊中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通过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共同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亦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学术期刊公司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1万元,同方知网公司对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连带赔偿文著协合理开支1万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术期刊公司在中国知网中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能否适用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是否为该条规定的网站转载、摘编行为。法院认为,涉案作品的传播需要网络用户成为中国知网的会员并支付费用后才能阅读,学术期刊公司的行为实质是通过售卖涉案作品而直接获取私人商业利益,该行为与其所传播作品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直接利益冲突,若将学术期刊公司的上述行为纳入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站转载、摘编行为,将与著作权法的相关原则及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制定目的相违背;故学术期刊公司在中国知网中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站转载、摘编行为,无法适用该规定进行抗辩。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维持原判


在二审中,双方围绕学术期刊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定许可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术期刊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之前实施的上述在中国知网上发布涉案作品供用户下载的行为属于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网络法定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学术期刊公司在2006年12月8日之后在中国知网上提供涉案作品供用户下载的行为则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了文著协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学术期刊公司和同方知网公司对涉案作品实施了下载、传播服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一审法院酌定二上诉人连带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上诉人学术期刊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传播涉案作品,主观存在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结论正确,学术期刊公司主张其已经支付了稿酬,故不存在一审法院认定的主观过错明显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