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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视频能随意播放“跑男”吗?

日期:2019-07-26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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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联审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广集团)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起纠纷案件,本次庭审采用融媒体平台直播的形式,人民法治、杭州新闻频道、杭州日报等媒体现场报道。


原告浙广集团诉称


201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取得授权许可,在明知浙广集团系案涉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形下,将浙广集团花费巨额资金制作的案涉作品完整的每期节目剪辑成独立长视频,上传于搜狐公司经营的的视频网站tv.sohu.com,向网络用户提供播放并获得巨额点击量。经逐一核对搜狐公司剪辑上传的视频发现,节目总体播放量及单个视频播放量均极高,搜狐公司上传的每段剪辑视频在电脑PC端及手机移动端点击播放时,均附有片头贴片广告、暂停广告、静态角标广告、片尾贴片广告。片头贴片广告均为75秒,播放期间均附有每段时长为30秒三次中间插播广告。片尾贴片广告为45秒,点击视频节目暂停时,视频正中间均有出现占据页面约二分之一面积大小的正方形静态暂停广告。点击视频播放观看内容一段时间时,视频右下角会有不定时的静态角标广告出现。点击新的视频或者跳转至下一个视频时,整个网页会自动跳转至页面最底端处,底端整个横栏显示各个静态广告标识。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且明知原告系案涉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仍擅自剪辑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节目作品并且上传至其经营的大型门户视频网站,并通过大量、持续的侵权行为获得巨大视频点击量,为其带来包括广告收入在内的巨额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了原告就案涉作品在网络传播领域的正常销售授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就被告的严重侵权行为,应当苛以惩罚性赔偿。


故此诉请判令:


1.搜狐公司停止播放并删除在其官网tv.sohu.com违法上传的《奔跑吧兄弟(第二季)》24段视频、《奔跑吧兄弟(第三季)》节目7段视频;


2.搜狐公司分别赔偿浙广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783339元、1000000元;


3. 两案诉讼费用由搜狐公司承担。


被告搜狐公司辩称


1.原告浙广集团所述事实部分不实,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搜狐公司对于《奔跑吧兄弟》(第二季、第三季)曾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浙江卫视首轮播出之日起1年,并享有到期后15日的缓冲期。搜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在主站的“特型展示”部位和“片花”部位分别上了全集,到期后“特型展示”部分的作品到期下线,搜狐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立即做了下线处理。


2.搜狐公司网站内容并未构成实质性替代,不但未给浙广集团带来损失,反而起到了宣传效果。搜狐公司在收到浙广集团起诉后,立即进行了下线。根据行业惯例,电视台或者其他影视剧著作权人,在影视作品正式发行前,与视频网站存在资源互换,借助网络的强大影响力给自己的影片带来宣传最终达到高收视率,因此搜狐公司网站有规律地呈现4分钟以内的片段。涉案作品系大型竞技类真人秀节目,短短的几个片段并不会对浙广集团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浙广集团也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3.浙广集团计算的搜狐公司收益无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首先,搜狐公司广告收入并没有浙广集团所述那么高。其次,涉案视频的点击数量绝大部分在热播期形成,搜狐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1年的授权期限,按照行业惯例,综艺节目的热播期限为1年,随着时间的延长,搜狐公司网站广告并不是按照点击数来计算收益,而是按照广告展示完毕和用户数量来计算,与点击量无关。最后,涉案作品上播放的广告,均是全平台普投,失去热度的影视作品,也不会有客户对该内容进行定投,在搜狐公司网站中数以万计的视频中投放广告,涉案视频仅九牛一毛,搜狐公司对于涉案内容获取收益微乎其微。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涉案视频的法律属性;


第二,搜狐公司以片头片尾贴片广告、暂停广告、插播广告、不定时静态角标广告标识等方式获得利益是否应当作为侵权获利范畴;


第三,如果侵权成立,涉案视频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如何确定,侵权损失如何计算。


一、涉案视频的法律属性。何为类电作品?类电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奔跑吧兄弟(第二季)(第三季)》的形成包括了编剧、导演、台词、音乐等因素,但是否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存在争议。将《奔跑吧兄弟(第二季)剪辑成的上、下两集视频、《奔跑吧兄弟(第三季)剪辑成的4分钟以内的视频的法律属性应当如何定性?涉案视频与短视频有何区别?本案将结合涉案视频的长短、主题、表演方式、传播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二、搜狐公司以片头片尾贴片广告、暂停广告、插播广告、不定时静态角标广告标识等方式获得利益是否应当作为侵权获利范畴。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本案中的几种广告形式是如何获得收益的?收益如何进行计算?能否计入侵权人的实际获利?本案将结合相关授权合同约定、网站广告的点击数、广告展示完毕和用户数量、视频广告行业惯例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三、如果侵权成立,涉案视频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如何确定,侵权损失应当如何计算。浙广集团主张搜狐公司剪辑上传的视频节目总体播放量及单个视频播放量均极高,搜狐公司上传的每段剪辑视频在电脑PC端及手机移动端点击播放时,均附有片头贴片广告、暂停广告、静态角标广告、片尾贴片广告。搜狐公司主张涉案视频的点击数量大多数是在热播期形成的,热播期过后,网站广告并不是按照点击数来计算收益,而是按照广告展示完毕和用户数量来计算,而且涉案网站上播放的广告,均是全平台普投,并非是客户对该内容进行的定投。本院将综合涉案视频的市场价值、侵权获利及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对二案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