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BO”图形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案终审有果

日期:2019-08-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字号:

原标题:如何判断申请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


“你我的碧鸥,有爱的碧鸥。”作为主营高端洗护品牌的企业,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碧欧公司)欲将“BO”图形作为商标注册在洗护用品上,因遭遇他人在先完成作品登记的“BIOU图”美术作品,而引发了一场权利纠葛。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作品登记号为19-2009-F-0186号的美术作品“BIOU图”(下称涉案作品)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碧欧公司申请注册第12113899号图形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如图)并未损害钟某某所主张的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据了解,涉案商标由碧欧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于2014年4月20日对涉案商标在化妆品、洗发液、护发素、浴液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640.webp (2).jpg

2014年6月27日,钟某某针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主张涉案商标损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经审查,原商标局作出对涉案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根据钟某某在异议阶段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涉案作品名称为“BIOU图”,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为钟某某,作品完成日期为1999年8月18日,作品登记日期为2009年3月26日,所附图形由字母“b”与“o”及一组条形码组成,字母“b”和“o”上下排列,条形码位于整个图形的右上角。


2018年3月2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作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认为,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钟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遂决定对涉案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碧欧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某所主张的图形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其所主张的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商标局、原商评委的相关职责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BIOU图”由字母“b”与“o”和一组条形码组成,其中字母“b”和“o”上下排列,条形码位于整个图形的右上角,字母“b”和“o”进行了简单地处理,右上部分的条形码占整个图形非常小的部分,且条形码本身为常见图案,涉案作品“BIOU图”在构图要素和组合上的取舍尚未达到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鉴于此,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损害钟某某主张的著作权。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钟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