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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播电视节目,法院判赔40万

日期:2019-09-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郑斯亮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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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西高院)就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下称江西广电)诉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喜马拉雅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喜马拉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江西广电《金牌调解》《经典传奇》《深度观察》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江西广电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


《金牌调解》《经典传奇》《传奇故事》《家庭幽默录像》《晨光新视界》《杂志天下》《深度观察》等电视节目(下称涉案节目)系江西广播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且在江西省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著作权人均为江西广播电视台。2014年4月,江西广播电视台将涉案节目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江西广电进行独家运营和经营管理。江西广电发现喜马拉雅公司未经许可在“喜马拉雅FM”上播放涉案节目,遂以喜马拉雅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喜马拉雅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22.5万元。


江西广电诉称,其发现在“喜马拉雅FM”首页上的搜索栏内输入涉案节目名称,可对专辑内的音频随机进行点选播放及下载,且涉案节目达一万余期。


喜马拉雅公司辩称,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节目由用户自行上传,其客观上没有能力对每条信息进行全面审查。此外,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对涉案节目进行了下架,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喜马拉雅公司作为一家专门从事音频类内容服务的网站,其承担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其具体服务可能带来的侵权风险相对应。喜马拉雅公司的网站具有初步审查机制,其在日常网站的维护中应当知晓涉案节目系江西广播电视台的节目,在具备合理理由知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仍对涉案节目进行播放,且长达数年,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同时,喜马拉雅公司提供了搜索服务和相关频道的分类,这种设置也为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据此,法院判决喜马拉雅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江西广电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


江西广电与喜马拉雅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西高院。


江西广电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的节目期数和实际损失证据错误,故请求法院改判增加赔偿金额257万余元。喜马拉雅公司上诉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应依法免责。此外,江西广电主张的损失赔偿额过高,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故请求法院依法改判。双方在答辩期内均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


江西高院经审理认为,江西广电、喜马拉雅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