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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赔200万!实际损失+惩罚性赔偿,“抖音”胜诉

日期:2020-03-27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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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实际损失+惩罚性赔偿,“抖音”胜诉共获赔200万!杭州首例!


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后,侵权者不仅要承担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可能面临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实施后的杭州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知名品牌“抖音”胜诉获赔200万。


基本案情


由于涉案数次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服务相同,商标一致,应属于同一侵权行为的持续,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惩罚性赔偿因素包括:


1. 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从2018年12月17日涉案“抖商大会”擅自使用“微信截图_20200327094931.png”、“微信截图_20200327094942.png”、“抖音”、“微信截图_20200327094952.png”等涉案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活动,直至2020年3月13日侵权公证日止,部分涉案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2. “抖音”品牌价值较高,两原告提交“抖音”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抖音联名卡活动的相关证据证明抖音商标在单项商业活动中被授权许可使用费高达1940万元;


3. (2018)苏05民初1268号判决书中已经认定“抖音”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


4. 杭州某抖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公司规模较大;


5.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主观恶意较大,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在较长时间内擅自使用涉案商标;


6. “微信截图_20200327094931.png”、“微信截图_20200327094942.png”、“抖音”、“微信截图_20200327094952.png”等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裁判结果


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本案未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惩罚性赔偿判赔的基数,但是在适用法定赔偿的过程中充分考量了惩罚性赔偿因素。本案中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分别在“抖商大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号、QQ号等平台多角度进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行为,且恶意重复侵权,侵权时间持续较久,故应当承担惩罚性因素的赔偿代价。


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确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


此外,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确定杭州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10万元。


法官说法


2016年9月,抖音上线成为中国互联网历史上新平台崛起第三次电商红利期,抖音带货也创造了销售“神话”。抖商培训不属于抖音衍生品,各培训机构有权举办相关活动,但应注意遵守相关法规,避免侵权风险。开展抖商培训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隐患有:


一是商标使用的风险。字节跳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注册有“抖音”等文字及图形商标,抖商培训机构在培训中使用“抖音”等商标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容易产生侵害商标权的风险。


二是不正当竞争的风险。如果培训方与抖音没有相关合作或协议,却声称与抖音存在合作或者由抖音授权等误导性宣传,容易使公众误以为与抖音存在关联,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是著作权侵权风险。在培训中如果使用字节跳动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字符等作品,而又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情节,有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本案中,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判以高额赔付不仅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也是为解决长期以来违法成本低、赔偿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的情况。只有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使侵权人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能令其他潜在侵权人放弃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实现法律的威慑作用。